(伍)明偏、圓(32a)
〔引言〕明偏圓
明大乘體法止觀,以捨小乘析空觀;明十二部法,以捨九部法;明圓教,以捨偏教;明圓教止觀為頓,其餘三教止觀為漸;終是廢權顯實。
第五、明偏、圓者:
行人既知止觀無法不收,收法既多,須識大、小,共、不共意,權、實,思議、不思議意,故簡偏、圓。
〔集註〕
【講義】「須識大小」:大小、共不共,從所說法所判也。權實,從佛設化意。思議、不思議,從止觀部旨能判。故分兩意。(B23.412)
就此為五:一、明大、小,二、明半、滿,三、明偏、圓,四、明漸、頓,五、明權、實。
〔集註〕
【講義】「一、明大小」:大小從所化行;半滿從能化教。不得入實理為小、半;得入實理為大、滿。偏圓從能化教;漸頓從所化行。帶方便為偏、漸;不帶方便為圓、頓。此四約所說法所判也。權實從化道。隨宜暫用為權;所歸終極為實。此約設化義能判也。(B23.413)
夫至理不大、不小,乃至非權、非實。大、小,權、實皆不可說。若有因、緣,大、小等,皆可得說。
以小方便力,為五比丘說小;以大方便力,為諸菩薩說大。大、小雖俱方便,須識所以,故用五雙料簡,使無混濫。
一、明大、小(32a)
小者,小乘也。智慧力弱,但堪修析法止觀,析於色、心。
如《釋論》解檀波羅蜜,破外道鄰虛(按:即極微)〔塵〕云:「此塵為有、為無?若有極微色,則有十方分;若無極微色,則無十方分(T25.147:「云何可破?答曰:至微無實強為之名,何以故麤細相待,因麤故有細,是細復應有細。復次若有極微色,則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是不名為極微,若無十方分則不名為色。」)。若析極微色不盡,則成常見、有見;若析極微盡,則成斷見、無見。」此外道析色也。析心亦如是:若計有心、無心,皆墮斷、常。此皆外道析色、心也。
〔按語〕:十方分:十方指上、下、東、西、南、北、東北、西北、東南、西南;物質之色相必有方,有方必有分。方指形狀,分指可量向。最小之鄰虛塵即是方分。因其鄰介於零,鄰介於虛空,故稱鄰虛塵。
《論》文仍明三藏析法之觀云:「色若粗、若細,總而觀之,無常、無(T46.32a)我。」(T25.148a:「色若麤若細若內若外,總而觀之無常無我。」)何以故?粗、細色等,從無明生;無明不實,故粗、細皆假。假故無常、無性,即得入空。
又,介爾心起,必藉根、塵;無有一法,不從緣生。從緣生者,悉皆無常。或言一念心六十剎那,或言三百億剎那;剎那不住,念念無常。無常、無主,煩惱本壞;無業、無苦,生死滅故,名為涅槃。是名析色、心觀意也。
析名本於外道;對破邪析而明正析。
〔集註〕
【講義】「析名本在外道」:常途析名望體法,今且從論文。(B23.418)
何但外邪應須正析,若佛弟子,執佛教門而生見〔惑而執〕著,亦須正析。所謂三藏四門,生四見著,乃至圓教四門,生四見著,戲論諍競,自是非他,皆服甘露,傷命早夭,金鎖自繫,流轉生死,宜須正析。
故《大論》云:「破涅槃者,不破聖人所得涅槃(T25.288c,大智度論:「若人著有,是著世間;若著無,則著涅槃。破是凡人所著涅槃,不破聖人所得。」);但為學者未得涅槃,執成戲論,故言破涅槃。」若爾,皆用析法,方便破之。
凡有四門,於一一門,具足十法:識正因緣,乃至不起法愛,能於諸門見第一義。故知三藏四門,析法止觀,斷奠〔定〕是小乘也。
〔集註〕
【講義】「斷奠是小乘也」:奠,定也。(B23.420)
次、明大者,大乘也。智慧深利,修不生不滅,體法止觀。大人所行,故名大乘。(T30.159c,十二門論:「諸佛大人乘是乘故,故名為大。」)《中論》明即空者(T30.33b:「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申摩訶衍。摩訶衍即大也。
衍中云:「欲得聲聞,當學般若」者,元此是菩薩法,大能兼小,傍挾聲聞。譬如朱雀門,天〔子〕家所立,正通王事,不妨〔礙〕群小由之出入。雖通小人,終是天門。今摩訶衍亦如是:正為菩薩,體法入空;雖有小乘,終名為大。例如三藏析法,雖有佛、菩薩,終是小乘〔云云〕。
所言大乘體法觀者,異於三藏。三藏名假而法實,析實使空。譬如破柱令空。今大乘體意,名、實皆假;自相是空,本來虛寂。譬如鏡〔中之〕柱,本(T46.32b)自非柱,不待〔鏡〕柱滅方空,即影是空,不生不滅,不同實柱。
〔集註〕
【講義】「自相是空」:了因緣所作即假有,不須以觀智分析,稱本無之真,云「自相是空,本來虛寂」。(B23.423)
又,《大論》明摩訶衍人體法觀者,引佛在一方木上,告諸比丘:「譬如比丘得禪定時,變土為金,變金為土;實非金土,變化所為。」(T25.148a,大智度論:「如十一切入觀,如佛在耆闍崛山中,與比丘僧俱入王舍城,道中見大水,佛於水上敷尼師壇坐,告諸比丘:若比丘入禪心得自在,能令大水作地即成實地,何以故?是水中有地分故,如是水火風金銀種種寶物即皆成實。」)色、心亦如是,非生非滅,無明變耳。本自不生,今那得滅?又引觀一端 疊*毛即具十八空(T25.148a,大智度論:「疊中有十八空相。」)。是名體法觀。
〔釋名〕疊*毛 ㄉ一ㄝˊ
《康熙字典》:「細毛布也;織成衣亦曰;亦取作巾及手巾之屬。」(p.859)
復次,三藏所析,名為隨情觀、色,心析有之觀,亦是事觀。所入之真,真非佛性,不會實理,但隨情為真耳。
大乘體法,名隨理觀色、心。如尋幻得幻師,尋幻師得幻法;亦如尋夢得眠,尋眠得心。尋幻色、心,得無明;尋無明,得佛性。體法通理,故名隨理觀。
〔集註〕
【講義】「大乘體法」:體觀了緣生法體假有,即法會理,云「隨理」。(B23.426)
體法止觀,凡有四門,於一一門皆具十法成觀。此觀非但體外道果報色心,絓預一切執,計三藏四門,乃至圓四門未得入者,執門成見,皆體如幻,斷奠(定)名大乘止觀也。
若得今之用觀意,大乘諸門生執,尚須空破。終不同彼世間法師、禪師,稱老子「道德」、莊氏「逍遙」與佛法齊,是義不然。圓門生著,尚為三藏初門所破,猶不入小乘,況復凡鄙見心?螢、日懸殊,山、毫相絕,自言道真,慢瞿曇者,寧不破耶?
〔集註〕
【弘決】「山毫相絕」者:彼〈齊物〉云:秋毫不小,泰山不大。今不用彼齊物之儀,借用大小永絕之文,故云「相絕」。(T46.247b)
二、明半、滿(32c)
二、明半、滿:
半者,明九部法也(T12.631a,大般涅槃經:「半字者謂九部經。」);滿者,明十二部法也。
世傳《涅槃》常住始復是滿,餘者悉半。菩提流支云:「《三藏》是半;《般若》去皆滿。」
〔集註〕
【私記】「涅槃唯滿」者:經中以半字譬九部;以滿字譬《涅槃》。經雖說四教,俱常知住,故云唯滿,不同《方等》也。(B23.430)
【講義】「般若去皆滿」:是十二年後為滿。他師《阿含》次置般若故也。(B23.430)
今明半、滿之語,直是扶成大、小。前已析體判大、小,今亦以體析判半、滿,如前云云。
〔集註〕
【弘決】方等則具存半、滿;般若、法華、涅槃、華嚴,唯滿不半;鹿苑唯半不滿。故知半滿之語有兼有全,故不同他剋定齊限。(T46.247c)
三、明偏、圓(32c)
三、明偏、圓者:
偏名偏僻;圓名圓滿。通途〔一般〕一往喚小為偏,于何不得?別義分別,意則不可。半、小(T46.32c)兩名,剋定局短,引不得長;偏義至通,從小之大。
譬如半月,齊上、下弦。漸月不爾,始自弓娥,終十四夜,皆稱為漸;唯十五夜,乃稱圓滿月。小、半亦爾:齊於析法,半字小乘,不得名大。偏意則遠,從初三藏析法止觀已上,別教止觀去邊入中已還,皆名為偏。故《大經》云:「自此之前,我等皆名邪見人也。」(T12.648a,大般涅槃經:「世尊:我從今日始得正見,世尊,自是之前,我等悉名邪見之人。」)唯此(以)圓教止觀,一心三諦,隨自意語,獨當圓稱也。
〔按語〕:小對大,半對滿。但偏義已概括小、半不能概括偏。圓義已概括大、滿;大、滿不能概括圓。如月只以偏、圓稱之;不以半、滿、大小稱之。
四、明漸、頓(33a)
四、明漸、頓者:
漸名次第,藉淺由深;頓名頓足、頓極。此亦無別意,還扶(同復)〔漸〕成偏、〔頓成〕圓。
〔藏、通、別〕三教止觀,悉皆是漸;圓教止觀,名之為頓。此是按名解釋,其義已顯。
今更廣料簡,使無遺滯。若前〔藏、通〕二教止觀,是漸而非頓;力不及遠,但契偏真。圓教止觀,是頓而非漸;行大直道,即邊而中。別教止觀,亦漸、亦頓。何以故?初心知中,故名亦頓;涉方便入,故名亦漸。
〔集註〕
【弘決】別教得為第三句者,解頓行漸。解但知於頓理而已,行必經歷恒沙劫數,故知此教初從方便。(T46.248a)
復次,前兩觀,觀、教、行、證,皆名為漸〔云云〕。別教,教、觀、行,皆名為漸;證道是頓。圓教,教、觀、行、證,皆名為頓。
何故爾?前二觀是方便說,草庵曲徑,故教、觀四種俱漸。別觀帶方便說。若依方便行,先破通惑,故三種皆漸;後破無明,見於佛性,故證道是頓也。圓觀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T9.10a,法華經:「正直捨方便,但說無上道。」)。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T9.8a:「唯此一事實,餘二則非真。」);說最實事(T9.20b:「說最實事。」),是名教實。行如來行(T9.30c:「行如來事。」),入如來室、衣、座(T9.31c:「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等。復有一行,是如來行,是名行實。所見中道,即一究竟,同於如來所得法身,無異無別,是名證實。
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沈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直是(T46.33a)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
〔集註〕
【弘決】前之二教,在因則四法俱有:稟於權教,行於權行,以入因位,而成因人。在果則但有成佛之教,無實行人來證此果,是故無也。(T46.248a)
【私記】文「因中之人至果頭之佛」者:問:藏、通菩薩並未灰身,何作此釋?又,准諸文,藏教三秖、通教八地,已成無人,故不至果。今云灰身,與彼相違!答:藏、通佛果名因人耳。格其斷證,齊十信,故今文意云:藏、通佛果是因中人,灰身入寂,不成果佛也。此以二義明無人義:一是因人,故不成果。二、灰身故,非常住佛。故第二本云:何以故?實無三藏、通等佛,斷於正習,灰身滅智,入寂沈空,直是假名方便之旨,故有教無人(已上)。(B23.436-437)
【講義】「因中之人」:因中灰斷入寂,約當教實行。《私記》謂望後教為因人,謬也。(B23.437)
【講述】「前兩觀,因中有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因中之人,灰身入寂,沉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所言果頭無人,此是論場一條目也。(問:何故前三教果頭無人耶?答:前三教果佛,圓佛示現故,無實人也。)文中因人灰身入寂,古來為一難關,異說塵揚,破立綺亂(《捃拾集》〈教相部〉本自廿三至廿四左載眾說)。今點一語:以教是權,有人實行,自與教違。因中灰身,約人實行;果頭無人,由教是權。......應知兩教菩薩,以教權故,實行自與教違。因中灰身入寂,沉空盡滅,不得成於果頭之佛。是故通教菩薩根鈍一類,縱不界內而入後教,無有誓扶習生之事。藏教菩薩根鈍一類,縱不界內而入後教,不可實有三祇百劫但伏而不斷者。直是方便之說,故有其教,無行、證、人。(B23.437-438)
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若就果者,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爾,何況後地、後果?故知因人不到於果,故云果頭〔之佛〕無人。
〔集註〕
【講義】「故云果頭無人」:有教無人、果頭無人,俱顯隨宜權用方便,功立即廢,無終歸實。其中有教無人,約因行位;果頭無人,約極果終證。古來分之,各別論:有教無人,從行位配立;果頭無人,據因果相順道理。(B23.439)
圓教因中,教、行、證、人,悉從因以至果,俱是真實,故言實有人也。
復次,前三止觀,教、行、證、人,未被會時,尚不知圓,何況入圓佛?若會宗,開漸顯頓,悉皆通入。雖非即頓,而是漸頓。
故《法華》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T9.20b:「汝等所行,是菩薩道。」)「各乘寶車,適子本願。」「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開通漸法,悉令得入,以別理接之。
〔集註〕
【講義】「以別理接之」:中道為別理,如通惑、別惑之別。「接」謂權引歸實,非被接。(B23.442)
故《涅槃》中,得二乘道果,不隔圓常;因是修學,皆當作佛。即是從漸入圓,亦名開漸顯頓意也。
〔集註〕
【弘決】別接之言,義兼二意:一者,《法華》已前,彈斥洮汰,此意正當別理接之。但實隱在權,說未彰灼。二者,至《法華》會,名會為接。此是接引之接,非交際之接。是故二義前異後同。(T46.248c)
復次,四種止觀入圓,不必併待行成入圓,不必併待開漸顯頓入圓,入則不定。
所以者何?一切眾生心性正因,譬之於乳;聞了因法,名為置毒(T12.784c,大般涅槃經:「譬如有人置毒乳中,乃至醍醐皆悉有毒......若服醍醐亦能殺人,實不置毒於醍醐中,眾生佛性亦復如是,雖處五道受別異身,而是佛性常一無變。」)。正因不斷,如乳四微;五味雖變,四微恒在。是故毒隨四微,味味殺人。眾生心性,亦復如是。正因不壞,了因之毒,隨正奢(賒?)促,處處得發。或理發,或教發,或行發,(或)成證發。
〔集註〕
【講義】「或理發、或教發」:理,博地;教、行,內外凡(B23.445)
〔釋名〕四塵(四微)
《阿毘達磨俱舍論》:「色聚極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T29.18b)
如辟支佛,利智善根熟,出無佛世,自然得悟。理發亦爾:久植善根(T9.11c,法華經:「此諸菩薩非初發意,皆久殖德本。」) (T9.56a,法華經:「已曾供養親近無量諸佛,久殖德本。」),今生雖不聞圓教,了因之毒,任運自發,此是理發也。
若聞《華嚴》,日照高山,即得悟者(T9.616b:「譬如日出,先照一切諸大山王......如來應供等正覺,亦復如是。」),此是教發也。
聞已思惟,思惟即悟,是為觀行發也。
若是六根淨位,進破無明,是相似證發。若更增道損生,亦是證發也。此約圓家論入不定也。
若前三教行人,各在凡地發者,即是(T46.33b)理發。若聞於教,是為教發。若修方便,即是觀行發。若於賢聖位中發,即是證發。此約三家入則不定也。
〔集註〕
【私記】文「前三教行人各在凡地發者,即是理發」者:問:未有教行,名曰理發,云何得有三教不同?答:今雖不聞教,宿世聞教,故有諸教。如辟支佛也。(B23.449)
復有不定,而非殺人。如修無漏時,有漏不求自發,全不殺〔分段、一期〕二死。若修中道,發得無漏,長別三界苦輪海,乃是一死,而非二死,亦名不定〔云云〕。
〔集註〕
【弘決】如從五停,為修無漏,發得煖解,非本所期,亦得名為「不求自發」。此解起時,猶屬有漏,故云「有漏不求自發」。三惑全在,故云「全不殺於二死」。惑為死因,因中說果,是故云也。(T46.249a)
復次,四種止觀當分圓、漸:三藏中,有從初心方便,來入真位,此名為漸。三十四心斷結成果,豈不名圓?通、別中,初心乃至後心,豈無漸圓?圓中當體,理極稱圓;亦有初心,乃至四十一地,豈不是漸?妙覺究竟,豈不是圓?圓圓非漸圓,圓漸非漸漸。故知當分皆具二義也。《法華疏》中應廣說(T33.796b-c,妙法蓮華經)。
〔集註〕
【弘決】圓果非三教果,名為「圓圓非漸圓」也。圓因不同前三教因,故云「圓漸非漸漸」也。(T46.249a)
然漸漸非圓漸,可得成圓漸;漸圓非圓圓,不可得成圓圓。何者?《法華》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T9.20b:「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故漸漸成圓漸。漸圓權設三教之果,不可更成妙覺之佛〔云云〕。
〔按語〕:所引菩薩道還是因位,故可成圓漸;漸圓是果位已定,故不可成圓圓、妙覺佛位。
〔集註〕
【弘決】三教佛人不可開故,開前三教因位之人,並皆入圓。漸漸開之,並成圓漸。(T46.249a)
例:小小非大小,可得成大小;小大非大大,不可得成大大。權權非實權,可得成實權;權實非實實,不可得成實實。何者?三教果頭,有教無人,故權實不可成實實。半滿、漸頓,例應如此分別,不復煩文也。
〔按語〕:大大,指三教佛果;大小,指三教中因人;小大,指三藏菩薩或佛;小小,指三藏因人。半、滿,權、實可類推知之。
觀心往推,法相應爾,而人多不信。今用《涅槃》五譬,釋成此意:
〔《法華》卷〕第六云:「凡夫如乳;須陀洹如酪;斯陀含如生酥;阿那含如熟酥;阿羅漢、辟支佛、佛,如醍醐。」(T12.651c,大般涅槃經:「如因乳生酪,因酪得生酥,因生酥得熟酥,因熟酥得醍醐。如是酪性為從乳生,為從自生,從他生耶,乃至醍醐亦復如是。若從他生,即是他作,非是乳生,若非乳生,乳無所為。若自生者,不應相似相續而生,若相續生則不俱生......。」)《大論》云:「聲聞經中,稱阿羅漢名為佛地。」(T25.586a,大智度論:「聲聞人得盡智無生智,得阿羅漢,於菩薩成就佛地。」)故三人同是醍醐。此譬豈非釋三藏中五味?漸圓意,類此得成。
〔表解〕
三藏位 五味喻
凡夫 乳
須陀洹 酪
斯陀含 生酥
阿那含 熟酥
|
阿羅漢 |
} 醍醐 |
|
辟支佛 |
|
|
佛 |
〔《法華》卷〕三十二云:「眾生如雜血乳;須陀洹、斯陀含如淨乳;阿那含如酪;阿羅漢如生酥;辟支佛、菩薩如熟(T46.33c)酥;佛如醍醐。」(T12.818c,大般涅槃經:「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斷少煩惱;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羅漢人猶如生酥;從辟支佛至十住菩薩猶如熟酥;如來佛性猶如醍醐。」)此譬豈不釋通教中五味?支佛侵(浸)習,小勝聲聞,故與菩薩同為熟酥。佛正、習盡,名為醍醐。借此類通教當分,漸圓義顯。
〔表解〕
|
通教位 五味喻 |
|
|
眾生 |
雜血乳 |
|
須陀洹 |
淨乳 |
|
斯陀含 |
|
|
阿那含 |
酪 |
|
阿羅漢 |
生酥 |
|
辟支佛 |
熟酥 |
|
菩薩 |
|
|
佛 |
醍醐 |
〔《法華》卷〕第九云:「眾生如牛新生,血乳未別;聲聞如乳;緣覺如酪;菩薩如生、熟酥;佛如醍醐。」(T12.644b,大般涅槃經:「聲聞如乳,緣覺如酪,菩薩之人如生熟酥,諸佛世尊猶如醍醐......善男子:如牛新生,乳血未別,凡夫之性雜諸煩惱亦復如是。」)此譬豈不是別教五味意?十住初、中,能斷通見、思〔惑〕盡,名乳,總擬聲聞。十住後心,小深,故擬支佛如酪。十行、十向,如生、熟酥。十地之初,已名為佛,故如醍醐。借此顯成別觀當分漸、圓意〔云云〕。
〔表解〕
別教位 五味喻
眾生 血乳未別
聲聞 乳
緣覺 酪
|
菩薩 { |
生酥 |
|
熟酥 |
佛 醍醐
〔《法華》卷〕二十七云:「雪山有草,名為忍辱;牛若食者,即成醍醐。」(T12.784a:「雪山有草名曰忍辱,牛若食之則成醍醐。」)草喻正道;若能修正道,即見佛性。此譬豈不是圓意?不歷四味,即成醍醐。借此類成漸圓等之位〔云云〕。
〔《法華》卷〕第八云:「置毒乳中,遍於五味,皆能殺人。」(T12.784c:「遍五味中皆悉如是,若服醍醐亦能殺人。」)此譬豈不譬於不定?即成四種理、教、行、證,而得入圓〔云云〕。
今約漸、頓,作如此料簡。前三科,後一科,亦應如是〔云云〕。但小大、半滿,齊分剋定,不得同耳。
〔集註〕
【講義】「但小大、半滿」:偏、漸等有入實理者;小、半定不入實理故。(B23.457)
五、明權、實(34a)
五、明權、實者:
權是權謀,暫用還廢。實是實錄,究竟旨歸。
立權略為三意:一、為實施權,二、開權顯實,三、廢權顯實。如《法華》中蓮華三譬(T33.681b:「一為蓮故,華譬為實施權,文云知第一寂滅以方便力故,雖示種種道,其實為佛乘。二華敷譬開權,蓮現譬顯實,文云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三華落譬廢權,蓮成譬立實。」)〔云云〕。
〔釋義〕權實(為實施權、開權顯實、廢權顯實)
權是方法、手段、現象、方便;實是目的、理想、本體、無上道。
為實施權:就世俗說謂達到目的需要通過一定之程序和方法。工匠為做一張桌子,而用必需之工具;就政治家說,必須通過法律規章來達成其政治理想。
就哲學家說,有必要從已知導出未知,從現象推論本體之存在;有神論之宗教家亦是從現象界之奇妙,如萬物之生滅、繁殖...非機械主義可以解釋,而是不可思議,此其不可思議,於是有創造神之存在。
就佛陀「四諦」法,苦、集、滅是現象,是權、是方便,主在顯示實法之「道」......就天台智者言,他是主「正真捨方便」方便即是權,「更說無上道」,無上道就是實。
以上所列,均說明,施權是有目的的。
開權顯實:權、實有兩種關係,一為內外關係:二為相倚關係。所謂內、外關係,如果肉與果核,剝開果肉即見果核。所謂相倚關係,如「一陰一陽之謂道」,獨陽、獨陰不能存在,「兩不立,則一不可見」。
廢權顯實:絕非是指果肉爛了,顯出了果核;陰消散了,顯出陽;權消失了,只有實獨存。而是果樹、果花、果肉都潛在果核中,所以果核才能生長出樹、花、果,延續其生命。
由之,陰性亦潛在陽性中,所以即使是男、女性別分明,但就陰性說,人均具有兩性之存在。木匠所製作桌子時之工具,雖然已離開了所作成之桌子,但其工具,甚至其思想製成如此這般桌子之概念、概念功能已然潛在此桌子之中。所以所謂「廢權顯實」就是權已化作實,與實合一。權即是實,無權可證。到了湛然以後成為「修性不二」是以此為根據的。
諸佛即一大事出世,元為圓頓一實止觀,而施三權止觀也。權非本意,意亦不在權外;祇開三權止觀,而顯圓頓一實止觀也。為實施權,實今已立;開權顯實,權即是實,無權可論;是故廢權顯實,權廢實存。暫用釋名,其義為允。
問:何意用此權、實?
答:佛知眾生種種性〔情〕欲〔望〕,以四悉檀而成熟之。
若人欲聞正因緣,為說三藏〔觀〕。欲聞因緣即空,為說通觀。欲聞歷(T46.34a)劫修行,為說別觀。欲聞即中,為說圓觀。是名隨世界悉檀,亦名隨樂欲。為實施權,說權實止觀也。
〔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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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世界悉檀 |
欲聞正因緣 欲聞因緣即空 欲聞歷劫修行 欲聞即中 |
說三藏觀 說通觀 說別觀 說圓觀 |
為生〔起〕扶「真」之事善,說三藏觀;為生〔起〕扶「真」之理善,為說通觀。為生〔起〕扶「中」之事善,為說別觀;為生〔起〕扶「中」之理善,為說圓觀。是名隨為人悉檀,亦名隨便宜,而說權實止觀也。
〔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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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為人悉檀 |
為生扶真之事善 |
說三藏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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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扶真之理善 |
說通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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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扶中之事善 |
說別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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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扶中之理善 |
說圓觀 |
為破邪因緣、無因緣,說三藏觀;為破拙度,故說通觀;為破共法,故說別觀;為破帶方便,故說圓觀。是為對治悉檀說權實止觀也。
〔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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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悉檀 |
為破邪因緣、無因緣 為破拙度 為破共法 為破帶方便 |
說三藏觀 說通觀 說別觀 說圓觀 |
為思議鈍根,拙度令入真諦,說三藏觀;為思議利根,巧度令入真諦,故說通觀;為不思議鈍根,拙度令入見中,故說別觀;為不思議利根,巧度令入見中,故說圓觀。是名為一實而施三權。
〔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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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實而施三權 |
為思議鈍根 |
拙度令入真諦 |
說三藏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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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思議利根 |
巧度令入真諦 |
說通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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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思議鈍根 |
拙度令入見中 |
說別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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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思議利根 |
巧度令入見中 |
說圓觀 |
權、實相對,則有四種止觀。為實施權,〔旨〕意〔全〕齊〔在於〕此也。
權實既興,良由悉檀;權實可廢,亦由悉檀。
何者?眾生煩惱結使厚,利智善根薄,故興初觀,生其事善;事善若生,煩惱伏薄,即廢三藏觀。為生理善,興於通觀;理善已生,即廢通觀。為生界外事善,即興別觀;界外事善已生,即廢別觀。為生界外理善,即興圓觀;是為興廢因緣,故說於權實止觀也。餘三悉檀興、廢可解。
〔表解〕
生事善 興三藏觀
生理善 興通觀
生界外事善 興別觀
生界外理善 興圓觀
若約五味教論興廢者:
《華嚴》為大行人,廢〔聲聞、緣覺〕兩權,興一〔菩薩〕權、一〔佛〕實。《三藏》廢〔聲聞、菩薩〕兩權、一〔菩薩〕實,但興〔羅漢〕一權。《方等》四種俱興。《般若》廢〔緣覺〕一權,興〔羅漢、菩薩〕二權、一〔佛〕實。《法華》廢三〔乘〕權,興一〔佛〕實。《涅槃》還興四種,皆入佛性,無所可隔。
〔按語〕:《法華》廢(會)三乘顯一佛乘推之,聲聞、緣覺、菩薩均是權,一佛乘才是實。亦可以四悉檀相應權、實,前三為權,後一究竟為實。
〔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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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 |
廢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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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一權一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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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 |
廢兩權一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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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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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等》 |
興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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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 |
廢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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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二權一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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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 |
廢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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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一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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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 |
興四種,皆入佛性 |
是故如來巧用悉檀,興廢適時,順機而作,皆益眾生。是故如來不空說法,為度人(T46.34b)故,應興、應廢也。對三權說一實,實存權廢,已如前說。
今更料簡:
四種止觀,皆實不虛。所以者何?若不開決,則無入理。今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開方便門,示真實相(T9.31c,法華經:「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一一止觀,皆得入圓。如快馬見鞭影,即得正路。故四種皆實也。
又,四種皆權。何以故?四理皆不可說。權不可說,故非權;實不可說,故非實。非權而強說為權;非實而強說為實。等是強說,何意不名權為實耶?以有說故,故皆是權。
又,此權、實,悉是非權、非實。何以故?皆不可說故。此非權非實,不得異於向實。向以見理為實,實秖是非權非實,〔以〕此義〔故〕不異。若異者,應有別慧,應照別理。理惑既同,不可使異。對權故說實,廢教故說理,故言非權、非實。即教而理,權、實即非權、非實,無二、無別,不合不散。
〔集註〕
【弘決】隨說異,故「不合」;理不殊,故「不散」。(T46.250a)
非權、非實,理性常寂,名之為止;寂而常照,亦權、亦實,名之為觀。觀故稱智,稱般若;止故稱眼,稱首楞嚴。如是等名,不二、不別,不合、不散,即不可思議之止觀也。
此非但開實是非權、非實;開權亦是非權非實,猶屬開權顯實意耳。
問:為一實施三權,唯有四種止觀。若以別〔教〕接通〔教〕止觀者,為權、為實?復何意不預四數?何意但言接通?何位被接?接入何位?
答:接〔之〕得入教,此則屬權;接〔之〕得入證,此則屬實也。
四教論其始終,接但終而無始,故不入四數。
諸教皆接,亦應有之。此義不用者,二教明界內理,二教明界外理,兩處交際,須安一接,故但以別〔教〕接通〔教之止觀〕。
〔集註〕
【弘決】《玄》文具明以圓接通、以圓接別。彼約教道,於教道中,或以權教接權,或以實教接權。今但約教所詮理邊,但以權理被實理接,於義略足,是故但云內外交際須立一接。(T46.250c)
若齊通為言,不論破(T46.34c)無明,八地名支佛地,從此被接,知有中道。
〔集註〕
【弘決】八地方接,此據下根。(T46.250c)
九地伏無明,十地破無明,即名為佛。但一品破,那得是極?故知接入別也。若望別教,是入初地位行也。
若就諦論接者:通教真諦,空、中合論;從初已來,但觀真中之空。
破見、思惑盡,到第八地,方為說真內之中。故云:「智者見空,及與不空。」被接方聞。
〔集註〕
【弘決】中、上二根亦見真已方示中空。但前二根真空尚淺,是故說教多附下根。(T46.250c)
【講義】「真內之中」:事理相即,談空自含中道,云「真內之中」。(B23.471)
聞已見理,即是入別位也。
三藏菩薩,明位不爾,故不論接。別、圓發心已知中道,更將何接?故知接但在通也。
問:三權皆得知實不?
答:別教,初知〔實〕;通教,後知〔實〕;三藏,初、後俱不知〔實〕。
問:若知〔實〕,何意名權?若〔三藏初、後均〕不知,〔與《涅槃》、《勝鬘》〕二經〔所說〕相違。
〔集註〕
【弘決】次問「若言不知,二經相違」者,難三藏教初後不知,即與《涅槃》、《勝鬘》相違。彼之二經皆有明文云三藏之(知)。(T46.251a)
答:別雖初知〔實〕,帶方便聞,教猶是權。通雖後知〔實〕,可接者知〔實〕,教終是權。其意可見。
若言三藏不知〔實〕,違〔前〕二經者。《大經》〔卻〕云:「阿羅漢不知三寶常住不變者,所有禁戒亦不具足,不能得聲聞之道。」(T12.622b,大般涅槃經:「復次善男子,應當修習佛法及僧而作常想。是三法者,無有異想,,無無常想,無變異想,若於三法修異想者,當知是輩清淨三歸則無依處,所有禁戒皆不具足,終不能證聲聞緣覺菩提之果。」)
此義今當〔言〕通〔常之觀點〕:任羅漢自力,不應知見常住。譬如天眼未開,不見障外;不聞他說,亦不能知。羅漢〔亦如是〕:佛眼未開,及不聞佛說,那得自知常住?故《法華》云:「於自所得功德,生滅度想;若遇餘佛,便得決了。」(T9.25c:「自於所得功德生滅度想。」)又云:「聲聞、緣覺、不退菩薩,亦不能知!」(T9.6a:「不退諸菩薩,其數如恒沙,一心共思求,亦復不能知。」)當知不聞則不知也。
經稱知者,齊〔全〕知己〔存之自然法爾之〕理。真諦無為,亦是於常,〔常乃〕一相無變。若〔凡〕人分別真諦〔有生、滅〕二相遷動者,不能發真;要須觀空,方入無漏。如須菩提觀空(T25.137a,大智度論:「須菩提好行空三昧。」),憍陳如證無生智〔云云〕。
〔集註〕
【弘決】所以經云知者,但知真諦。故引須菩提不禮色身者,以於石室見小乘法身無去來故。亦如陳如得無生證。無生證者,秖是常住。此並小乘真諦常住耳。(T46.251b)
又,律、儀不具足者,若能觀空,〔即能〕得道〔一體〕共戒,此是具足戒也。故《華嚴》云:「諸法實性相,常住不變異(T9.566c:「諸法實性相,常住無變異。」);二乘亦〔已〕皆得〔到〕,而不〔知〕名為佛。」故知常住語,通得作此(T46.35a)釋。若不作此釋,三藏不說大乘常住,聲聞那得具聲聞道,具禁戒耶?若作此釋,道共戒無失,彌益其美。
又舉例釋者,如《大品》云:「婬欲障生梵天(T8.221b:「令是菩薩離於婬欲,從初發意常作童真,莫使與色欲共會,若受五欲,障生梵天。」),何況〔障生〕菩提?為生梵天,須斷〔婬〕欲;欲得菩提,斷二邊欲。」欲名雖同,其意則異。此義亦爾:欲入真諦,須知無為常不變易;欲入實相,亦知常住一相不變。知常語〔雖〕同,〔然〕大、小〔乘之無常〕則異。故三藏止觀不知圓、實,不違〔前二〕經。
《勝鬘》云:「若不知常住,所有三歸〔依〕皆不成就。」此云何通〔藏教〕?〔若〕遠尋根本,三乘〔根本〕初業,不愚〔昧〕於法(T12.222a:「三乘初業不愚於法。」)。若取四念處,聞慧為初者,此初知真諦常住,不起六十二見;以無倚著心,賢聖成就。此釋同前〔二經〕意也。
〔集註〕
【講義】「遠尋根本」:此約跨節。依《法華》意,以大通下種為初業。
「若取四念處」:此約當分。以今日小教始行為初業。(B23.478)
若古昔為初業者,先發菩提心,早知常住;畏怖生死,退大取小。法才王子(T24.1014c,瓔珞本業經:「如我初會眾中有八萬人退,如淨目天子、法才王子、舍利弗等。」),及《涅槃》中退轉菩薩(T12.779c,大般涅槃經:「菩提道中終無退者,善男子:如向悔者,見其先伴獲寶而還,勢力自在供養父母,給足宗親多受安樂,見是事已,心中生熱,即復莊嚴復道還去,不惜身命堪忍眾難,遂便到彼七寶山中,退轉菩薩亦復如是。」),從初已來,歸依一體三寶,熏修戒善。有受法,無捨法;心無盡故,戒亦無盡(T24.1021b,瓔珞本業經:「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無盡,六道眾生受得戒,但解語得戒不失。」);一切戒善為此所熏。
〔集註〕
【講義】「一體三寶」:性具理、智、行三,云「一體三寶」。蓋所感苦報,即所顯法寶;妄惑無體即空,即照理佛寶;善惡業和物為損益,即起用僧寶也。(B23.480)
【講述】「有受法無捨法。心無盡故,戒亦無盡」:文出《本業瓔珞》下卷(十六)。今意正就要期無作,對小乘命終捨及作法捨,云無捨法乃至戒亦無盡。(B23.481)
譬如大地,冥益樹木;樹木萌芽,悉得成就。小乘歸戒不離菩薩戒,菩薩戒力能成就之,即此義也。若不作初業知常,三藏歸戒羯磨悉不成就。若作此釋,於大、小兩經,義無相違。
(卷第三下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