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四分抉微
中華唯識學會理事長 黃高証
唯識四分是由古印度那爛陀大學的校長護法尊者提出,祂把人的多重覺知能力,分為四個層次:第一相分、第二見分、第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成唯識論》說「心心所四分合成」,意指所有心法和心所法,都是由此四分和合而成的。本文為了化繁為簡,主要討論八識的四分。
四分中的相分是心識所顯之表象(而不是有一全然獨立於心識以外之客觀物象,因為萬法唯識,心外無物);見分是對相分的主觀認識功能,自證分是相分與見分的所依與量果(後文有詳細討論),證自證分可證明自證分的存在。這四分之間的關係,在《成唯識論》中說得很清楚。原文是: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
此處的「緣」是動詞,意指主詞以受詞為觀察對象。這段原文是說:第二見分只以第一相分為觀察對象,而且相分只能被見分所緣,不被第三自證分與第四證自證分所緣;第三自證分能以第二見分和第四證自證分為觀察對象,不緣相分;證自證分唯以第三自證分為觀察對象,不緣見分與相分。
如果用現代公司制度來比喻的話,相分如職員,見分像經理,自證分為總經理,證自證分是董事長。
經理觀察職員的工作表現,提出意見,就像見分緣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