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與四緣十因之研究

 

雨囗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25冊
大乘文化出版社
1978年11月初版
頁169-208

 

一、 前言



            吾人現見之山河大地、日月星辰、洋樓大廈、色聲香味 ,一切之一切,當然是宇宙間現實之法也。但此現實諸法其
        如何而有?又如何而無?其本體之淵源若何?瞭底之真理為何?乃成為一極大啞謎,亦即是一重大問題。因欲打破此啞
        迷,解決此問題,故中外古今先賢名哲用盡心謀,玄想,創建眾多學說,來說明宇宙萬法之本體,示導人生之歸趣。如
        儒道創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道法自然等學說。耶教謂上帝是萬能,一切人,一切物,苦樂喜憂哀,無一不是上
        帝所造,無一不是上帝所賜。又有主張一元論,二元論者。
            近代西洋如培根之主觀唯心論,康德之意志唯心論,柏格森
        之直覺唯心論,此外還有創客觀唯心論,進化論,唯物論等
        而辯明此現實萬物之本體,宇宙之真理。其實斯皆如盲者摸象,門外尋門,欲想了知象之形像及陞堂        170頁
        入室窺屋內之物者,無有是處。縱然能說如天華,講似歌詠,亦不過憑其五官所感覺與其玄想之推測者武斷而已!然則
        宇宙人生,萬事萬物,固終若其茫然,真理不得而知乎?否曰,蓋凡慧世智,無以推測至理之高深矣;欲能達其性相,
        究其淵源,指示真理,啟發群朦,惟唯識聖教是也。以唯識教,乃是釋迦世尊斷盡無明,德智圓融,親證到宇宙人生真
        理後而宣說的。所云唯識者,識即認識,有能所二種,能認識是心,所認識是境,境從識現,離識無境,故名唯識。蓋
        宇宙間萬事萬物,----大而恒星地球,乃至微而原子電子,均本無定相,亦非實有,如月夜見影,暗處見繩,愚者不了
        ,疑為鬼,疑為蛇,其實並無牠物,唯是自身之影,唯心所現。宇宙間一切諸法,亦皆是唯識所變現也。

            云何知此(識)能變現一切諸法之境界?唯識云者,謂第八阿賴耶識內變根身,外變器界;復由轉識托此根身器界
        之本質而變現吾人五官所見到之形形色色山河大地等境。此即第八阿賴耶識與轉識有互為緣生之功能也。
            斯所謂緣者,即含有四緣十因之存在,如頌云:「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此中上三句是明四緣後一句是明緣生相上三句中第一第二兩句明因緣,第三句以展轉力故明餘三緣(等無間,所緣,增上三緣是)。
         又成唯識論云:「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既有緣則必有因,二法相待,緣不離因故,如火與燄。
         且十因即於四緣上而建立,如論云:「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是知四緣十因與唯識有密切之關係也。茲將吾在本院研究之一點心得,    
          寫一篇幅,來貢獻初學唯識之同志者。



        二、 四緣之建立及其根識之關係
            或曰:「宇宙間萬法,既各由自識種子而生,云何不能一時頓生,而有前後隱顯之差別耶?又云何知此緣生之相耶?
        方便譚云:「唯其如是,故諸法之生,不獨有因,即能生果,亦必藉緣相助,方能生果」。此中藉緣之緣,即四緣也
        。何謂四緣?謂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是也。且緣有二:一總,二別。總者,即所述之四緣也。別
        者,即四緣各有分別多種也;如因緣,所緣緣中,各分有二種,----或云增上緣亦有二種,謂有力增上與無力增上也。

            一、四緣之建立----四緣之名既知,然則此四緣依據何法而建立?如吾人學佛,稱為佛子,商人以貿易立為商名,
        農人以耕種立為農名,此四緣理當亦爾。誠然,謂第一因緣乃依第八本識中之種子,與七轉識等所變現之現行法熏本識
        成種而建立;簡言之,即依種子而建立因緣也。等無間緣依八現識心心所法之無間滅而建立。所緣緣依色等境界而建立
        。增上緣依餘一切法而建立(餘者,謂除上三緣所依法外,其他一切法也)。如瑜伽師地論云:「復次,依種子緣依處
        ,施設因緣;依無間緣依處,施設等無間緣;依境界緣依處,施設所緣緣;依所餘緣依處,施設增上緣」。

              又顯揚聖教論云:「依種子緣依處,建立因緣依無間緣依處,建立等無間緣依境界緣依處,建立所緣緣依所餘緣依處
        ,建立增上緣」。此二論中所謂種子,即指第八本識中之種子及七識等所變現行之熏成種子之二種也。故成唯識論云:
        「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論中所謂「種子」即指第八識中之種子所謂「現行」即
        是指七識等熏本識而成種子也。

        二、釋四緣之體義----
         1.釋因緣:何謂因緣?謂種子義是因緣。但第一條件必須是親生自果,若異類者則非因緣性,如成唯識論云:「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基師解
        曰:「非一切有法皆是,今取親者」。意謂一切諸法之種子生種子,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謂之因緣,以此皆是以自體為因,直接生起自果故。但唯限於    
        同類法而言,故言「 今取親者」。若不能親生自果,或異類種子望異類現行,皆非因緣性也。例如麥種生麥,榖種生榖,此即因緣性,以親生自果故;
       若麥種望榖,榖種望麥,皆非因緣,以麥種不能生榖,榖種不能生麥----無親辦自果之能力也。此因緣之體性有二:一者種子,二者現行。種子者,謂第八阿
        賴耶識中 所含藏之善、染、無記、有漏、無漏、色等五蘊,及報體之異熟無記心心所法,非報體異熟無記之善惡心心所法等種種各別之種子也。此種子能引
         次後自類相生功能,及起同時自類之現果(種生極,種生現,)謂之因緣性;若間斷不次及現受現行報者(現望現)即非因緣性。例如善惡業等望異熟
        果,即是間斷不次----因前生善惡業至今生始感異熟果,今生善惡業至來生感異熟果故;現行異熟果望能感善惡業種異熟之因,即非自類----因善惡業種並非
        能直接生起自異熟果故。簡言之:即以異性相感,故此二均非為因緣種子性也。

            現行者,謂眼、耳、鼻、舌、身、意、末那七轉識,及此七轉識相應心所各個自體分變起各各之相分、見分、三性 、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
        現行法;此諸現行法能熏入第八本識,生起自類種子,故名因緣現行性。若無強盛力量而不能為「能熏」者,則非因緣性。如第八本識及六  轉識中業所招感
         者,均非因緣性,以無強盛力故,不能為「能熏」故。成唯識論云:「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即謂於七轉識等
        中諸現行法,除去佛果善一切善法,及除去六識中業所招感之極劣無記----即異熟生,以此無記在四無記中為最劣弱,故云極劣無記;但亦除第八本識,是業
         所招感,亦無能熏用故。除此三種外,餘一切因地中(十地等)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法,皆是因緣性,以能為「能熏」故。所謂「此唯望彼,是
        因緣性」者,言此現行諸法熏入第八本識生起自類種子,唯此現行望彼本識中熏成之自類種子是因緣性,餘則非也。例如由種子成樹,樹大結實,此實復為自類種子也。簡言之:現熏種是現行因緣性。立表於左:

                              ┌種生種
                        ┌種子┤      ╲第八識中所含之種子
                    ┌真┤    └種生現╱
        因緣…種子義┤  └現行…現熏種…七識等熏本識生自種
                    └假……穀麥等種子………是識變故


            2.釋等無間緣:云何等無間緣?謂八現行識及諸相應心所,念念生滅,剎那不停,自類相續,無有間斷,故名等無間緣也。瑜伽論菩薩地中釋此緣有二義:一者,唯心心所法為等無間緣;二者,約四義重辨緣體。四義者:一前聚於後,二自類無間,二等而開道,四令彼定生。意謂等無間緣須具此四條件,缺一不成,故除諸心心所法,其餘皆非此緣性。蓋八現識及八現識諸心所法,皆是生滅不停,前念滅時 ,即開闢道路,引後念定能生起;如是生滅相續,前後平等,無一絲毫間斷,故是等無間緣性,以具足四義故。餘法則不具足此四義,故非此緣性也。

            但此中之緣,有緣慮之作用,其體性即八現識及諸心所之見分、相分、自證分也。

            3.釋所緣緣:何謂所緣緣?即吾人識之見分正緣相分時,識為能緣,相是所緣,能緣與所緣正相合時,為所緣緣 。然並非緣一切法時均為所緣緣蓋有三條件焉:一帶己相,二所慮,三所託。
※ 帶己相者,有二種釋義:一西方古師釋 ,彼謂己者是境體;帶者相似義,即能緣心緣境時,是心與彼境相相似名帶;相者相狀,在小乘為行相是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二玄奘法師釋,彼謂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也。己者亦是境體,與前師釋同,故未指出也。即言心緣境時,此心挾帶彼所緣之己體名帶己相也。
        所慮者即所緣義,謂此法是心心所所緣慮故。所託者是緣義,謂此能緣識仗托者是名所緣緣。如吾人看書時,此書是有體之法,眼識緣書時,其眼識及眼識相應之心所,都帶去書之己相,是名看書;此時書之色體為眼識所依託而生,同時即為眼識之所緣慮,則此書為眼識之所緣緣也。然三條件中缺一則不成所緣緣,例如吾人目有病時,見空中有華,是時雖帶空華之相,亦可謂有所慮,但空華無有體質,非是所託,如此只可名所緣,不得名緣,缺所託故。如吾人用鏡照物,鏡中即生物影,此雖帶己相,亦能為所託,然鏡無緣慮用 ,不能慮質,非是所慮,是則雖可名緣,不得為所緣,以缺所慮故。

            此所緣緣亦有二種體性:一者親所緣緣,二者疏所緣緣。成唯識論云:「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此解親所緣緣也,親者,謂影像相分,是己體分非相分所攝,名之為親;(與能緣心不相拒離,名己體分。)意言若自識所變之影像相分,此影像與能緣心不相拒離,是見分等內之所慮託,故名親所緣緣。如意識之見分,緣自所變影像相分,是親所緣緣。所云內者,言是緣內之影像相分,非緣外境之相也。基師又將此緣分為二種,如
        述記云:「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
 第一種有為親所緣緣,即是見分緣親相分名有為親所緣緣也。

​​​  第二無為親所緣緣,唯識疏鈔云:「……即如自證分緣見分,自證分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緣自證分,無分別智緣真如等,皆是親所緣緣」也。再者,
        論中所云「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是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故。

            二者疏所緣緣,成唯識論云:「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謂即他識所變之境及自身中別識所變之境,託仗為質者是疏所緣緣。疏者如本質青黃等非己體分相分所攝,名為疏。基師云:「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之相分,名疏所緣緣」。此即謂須要本質,由本質為緣方得生起內所慮託之相分;是謂為本質生起故名緣,見分同時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簡言之,若法與 能緣識體雖是相離,或是他人心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
        ,但仗託本質,不能取親相分,是謂疏所緣緣。如第八本識相分所變之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眼識仗託此相分為本質而緣者是也。

            親疏所異者,一是帶己相緣親相分,一是仗本質緣外影 像相分也。列表如左:

                                     ┌見分緣相分
                             ┌有為…┤自證分緣相分
              ┌親…(帶己相) ┤       └後二分互相緣
        所緣緣┤             └無為……無分別智緣真如
              └疏…(託本質) …………┬他識所變
                                    └自識所變



            4.釋增上緣:何謂增上緣?謂除上三緣外,凡有體之法,對其他(唯除自法)一切諸法之生,或順或違,有與力及不障礙之勝用者,名增上緣。如成唯識論云:「增上緣, 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即此意也。例如 種子發生芽葉,須以土覆水方能生長,此即水土等有與種子 之助力及不障礙之勝勢用,是謂水土等為彼種子之順增上緣。又如草木等至秋冬時,遇霜雪降下,令其以前青翠色等皆滅,以後使其有黃色枯喪等生起,是謂霜雪對草木等之青色等為違增上緣,對草木黃色枯喪等為順增上緣。故又可將此緣分為順增上與違增上二種緣也。

            顯揚聖教論釋此緣,謂於一切法中除種子之外,其餘諸法皆為增上緣。如該論云:「增上緣者,除種子外,餘所依如眼及諸共有法,於眼識等,如是所餘諸根等,於眼識等。
        又善不善法攝受,愛不愛果,如是等類,是增上緣」也。

            阿毗達磨雜集論則以九義釋增上緣。云何九義?謂任持 、引發、俱有、境界、產生、住持、受用果、世間清淨離欲 、出世清淨離欲等九義。此九義於後段當詳釋也。

            三、四緣與根識關係---- 
1.因緣:唯識諸家(難陀、安慧、陳那、護法等。)於因緣性上無有爭論,蓋皆以種生種,種生現,現熏種是因緣義,故成唯識論中無有明文敘諸
        家之事爭議也。然大乘法相諸經論中所敘因緣性稍有出入耳 。

            阿毗達磨雜集論以六因相顯因緣性,該論原文云:「又自性故、差別故、助伴故、等行故、增益故、障礙故、攝受 故是因緣相;當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種因相顯因緣義。謂自性差別兩句建立能作因,餘句如其次第建立俱有,相應、同類  、遍行異熟因」,此中說六因乃指現行望現行,是假說為因
        緣,實為增上緣,不同小乘薩婆多之六因也。故成唯識論云  :「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此
        中「有說」,即指雜集論也。

            顯揚聖教論亦說六因,但非實說,乃隨薩婆多部而說故。故述記云:「……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
        為因緣故」。顯揚聖教論所以隨轉說六因者,乃破有部以五因為因緣性也,如該論云:「有一異計,立六種因;謂同類
        因、遍行因、俱有因、相應因、異熟因、能作因,如是六種 ,除異熟因,餘五種因性,不應道理,由有三種過故。……
        」又云「諸法種子是因緣」。則該言因緣者亦唯是種子,餘非也。瑜伽師地論第五,五 十一,三十八等卷,亦皆說唯種子是因緣性。

            攝大乘論云:「如是二識,更互為緣」。此中二識者,即第八本識與轉識也,意謂第八識與轉識互為因緣也,是現
        熏種義。

            阿毗達磨大乘經中頌云:「諸法於藏識,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亦即現行熏成種義。又瑜伽
        師地論第五十一亦引此經作如是說。

            2.等無間緣:此緣雖八現識通有,但有通三界九地與不通三界九地之別。第八阿陀那識與第七轉識之等無間緣,
        皆通三界九地;因阿陀那識死生三界,定相開導,此生彼滅 ,彼滅此生,一類相續,無間斷故。第七轉識隨第八識之生
        處繫縛,故亦通三界九地也。如成唯識論云:「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第六識之
        等無間緣亦通三界九地,且有漏無漏,善不善等亦能互作等無間緣,以潤生位等更相引故。前五轉識之等無間緣則不通
        三界九地。謂眼耳鼻三識唯通欲色二界;鼻舌二識,則唯於欲界中有互作等無間緣,善不善等之互作等無間緣,亦復如
        是,思之應知。眼等二識不通無色界作等無間緣者,因彼界有情無有色身,眼等三根當然無有,然識依根,根無則識不
        能生,故眼等三識之等間緣不通無色界也。鼻舌二識不通上二界者,以上二界眾生禪悅為食,無段食故不起二識,識無
        則等無間緣亦無,故不通上二界也。依唯識論中,此五識漏無漏等之等無間緣,則有二師所說不同:

            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轉依位時,有漏無漏,自類方有互作等無間緣。如成唯識論云:「有義,五識有漏無漏,
        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第二師計無漏五識唯佛地得,有漏無漏不能互作等無間緣,因無漏後,決不容有「有漏」生起故。如成唯識論云: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非無漏後容起有漏,無漏五識非佛 無故」。

            3.所緣緣:此緣有親疏二種,若以八識來分配此緣之親疏,則七轉識是共許無諍,唯第八心品有三師辯說相異:

            第一師謂第八識唯有親所緣緣,而無疏所緣緣;以彼第八識是由業感及自因力任運而轉,非託本質,故無疏而唯有
        親也。

            第二師謂第八識不惟有親所緣緣,而亦定有疏所緣緣。意謂自身第八識須仗他人身中五根種子器世間等以為本質,
        始能變現影像五根種子及扶塵根也。他人之第八識變現時,亦須仗自識所變之五根種子器世間等以為本質也,乃至一切
        有情之第八識變現時,亦復如是。以此故知第八識亦定具有疏所緣緣也。

            第三師謂第八識親所緣緣定有,疏所緣緣不一定有,即或有或無也。意說自身他身皆可互作疏所緣緣,以互仗本質
        方能變現故;然自識種子於他人無受用力,他人之自識種子 亦無受用於自身,以諸有情之種子均不齊等故,故知第八識之親所緣緣定
        有,而疏所緣緣不定有也。如表:

                            ┌第一師……唯親無疏
            第八心品之所緣緣┤第二師……亦親亦疏
                            └第三師……親定疏不定



            第七識在本轉依位,親所緣緣定有,而疏所緣緣亦定有 ,因此識必仗第八識以為本質方能變現影像故;已轉依位則
        無疏所緣緣,以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

            第六識親所緣緣定有,疏所緣緣則有無不定也;因此識在因位上,在果位上,皆能自在運轉,或分別起----不仗本
        質----,或俱生起----仗託本質----,故一切種子所託外質 ,則有有無不定,疏所緣緣亦隨之或有,或無也。此即謂分
        別起不仗本質,無疏所緣緣;俱生起仗託本質,有疏所緣緣 ,故曰:「有無不定」。

            前五識於本轉依位,亦定有疏所緣緣,以其因中有麤、 鈍、劣三弱點,發現時必仗託第八識或第六所變之外質方能
        生起故;若已轉依位,則是有無不定,以緣過去未來等無外質故。

            4.增上緣:此緣在四緣中範圍為最廣,即上三緣亦攝在此中,論中不明說者,以顯四緣之差別相故。

            此緣於一切法均有違順二勝勢用,若以勝顯而言者,則以二十二根為強勝也。故阿毗達摩雜集論在九增上中除去任
        持、引發、俱有三增上,約風輪有情心心所分配外,餘六增 上則均二十二根之違順用也。何謂二十二根?云何是根之體
        性及違順之勢用耶?謂眼、耳、鼻、舌、身、男、女、命、 意、苦、樂、憂、喜、捨、信、勤、念、定、慧、未知當知
        、已知、具知、是謂二十二根。前眼等五根以八識所變眼等 五淨色根為性、意根是總以八識為性。此六根取境時必有增
        上緣用,雜集論名曰取境增上。意謂眼等六根由此增上力用 ,於色等六境,心心所法得生故。男女二根以身少分為性,
        是身根所攝故;此二根由增上力用,於子孫等胤流輪不絕。
        雜集謂之產生增上,或名種族不斷增上。命根無別體性,乃 以第八識親種子分位上之假立;此根得增上力用,則一期中
        從始至終能住持於眾同分也。如義演云:「活命者,即命根;對法名住持增上,謂命根由此增上力,眾同分得住故」。
        五受根(苦、樂、憂、喜、捨)各各隨其自受為性,如苦受即 以遍行法中苦受為性,餘四列此可知。於此五受之增上,雜
        集論名受用果增上,如彼論云:「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果故」。又名受業果增上,如
        在地獄中之憂苦根受用惡業果,而起憂苦受;若在人天中樂 喜受即受用過去善等果也;捨受遍於五趣六道。信等五根(
        信、勤、念、定、慧)前二根即以信勤為自性,後三根以善念定慧等為自性。此五根以有增上力故,能離欲染而得清淨
        也,如雜集論云:「世間清淨增上者,謂信勤念定慧根,由 此制伏諸煩惱故」 。未知當知根以根本,加行,資糧三位為性。根本位者,謂
        在見道位十六心中之前十五心剎那為未知當知根之心,以有所未知,當求知故;若到第十六心剎那時,則不名未知當知
        ,以已知故。故成唯識論曰:「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 那,無所未知當知故」。此中云「除後剎那」者,即除第十
        六心道類智也。加行位者,謂在見道後,即加功用行也,此又分四:謂煖、頂、忍、世第一法。此四法能引發起根本位
        也。資糧位者,謂行者由入初阿僧祇劫以去,於諦現觀(六 現觀中之信現觀)發生決定最勝善法欲----若大乘即決定於
        菩提涅槃等,生起信心;小乘即是入順解脫分資糧位以去,亦發勝善法欲也。----乃至未得順決擇分以前在順解脫分時
        ,所有一切善根也。 以此位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名資糧位。是三位均為未知當知根之體性也。已知根,以從見
        道後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五根及意樂喜捨九無漏根為性。具知根,以無學位上所有之九無漏根(信等五及意樂喜捨四)
        為性。此三無漏根以有增上力用,能永斷除一切煩惱,如雜集論云:「出世間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三無漏根,由此永害
        諸煩惱隨眠故」。列表於後:

        ┌───┬───┬────┬────────┐
        ∣ 性   ∣      ∣        ∣                ∣
        ├─┬─┤增上緣∣二十二根∣  根       性   ∣
        ∣緣∣根∣      ∣        ∣                ∣
        ├─┴─┼───┼────┴────────┤
        ∣      ∣      ∣   眼   ∣                ∣
        ∣  增  ∣  取  ├────┤      淨        ∣
        ∣      ∣      ∣   耳   ∣                ∣
        ∣  上  ∣      ├────┤                ∣
        ∣      ∣      ∣   鼻   ∣      色        ∣
        ∣  緣  ∣      ├────┤                ∣
        ∣      ∣  境  ∣   舌   ∣                ∣
        ∣  與  ∣      ├────┤      根        ∣
        ∣      ∣      ∣   身   ∣                ∣
        ∣  二  ∣      ├────┼────────┤
        ∣      ∣      ∣   意   ∣   八     識    ∣
        ∣  十  ├───┼────┼────────┤
        ∣      ∣  生  ∣   男   ∣   身     根    ∣
        ∣  二  ∣      ├────┤                ∣
        ∣      ∣  產  ∣   女   ∣   少     分    ∣
        ∣  根  ├───┼────┼────────┤
        ∣      ∣住  持∣   命   ∣第八識親種      ∣
        ∣  之  ├───┼────┼────────┤
        ∣      ∣      ∣   苦   ∣遍行中苦受      ∣
        ∣  力  ∣  受  ├────┼────────┤
        ∣      ∣      ∣   樂   ∣遍行中樂受      ∣
        ∣  用  ∣      ├────┼────────┤
        ∣      ∣  用  ∣   憂   ∣遍行中憂受      ∣
        ∣      ∣      ├────┼────────┤
        ∣      ∣      ∣   喜   ∣遍行中喜受      ∣
        ∣      ∣  果  ├────┼────────┤
        ∣      ∣      ∣   捨   ∣遍行中捨受      ∣
        ∣      ├───┼────┼────────┤
        ∣      ∣      ∣   信   ∣善法中信        ∣
        ∣      ∣  世  ├────┼────────┤
        ∣      ∣  間  ∣   勤   ∣善法中精進      ∣
        ∣      ∣  清  ├────┼────────┤
        ∣      ∣  淨  ∣   念   ∣別境中念        ∣
        ∣      ∣  離  ├────┼────────┤
        ∣      ∣  欲  ∣   定   ∣別境中定        ∣
        ∣      ∣      ├────┼────────┤
        ∣      ∣      ∣   慧   ∣別境中慧        ∣
        ∣      ├───┼────┼───┼────┤
        ∣      ∣      ∣   未   ∣根本位∣信 等 五∣
        ∣      ∣  出  ∣   知   ├───┤        ∣
        ∣      ∣  世  ∣   當   ∣加行位∣根 意 喜∣
        ∣      ∣  間  ∣   知   ├───┤        ∣
        ∣      ∣  清  ∣        ∣資糧位∣憂 樂 捨∣
        ∣      ∣  淨  ├────┼───┴────┤
        ∣      ∣  離  ∣ 已  知 ∣見道後之九無漏根∣
        ∣      ∣  欲  ├────┼────────┤
        ∣      ∣      ∣ 具  知 ∣無學位上九無漏根∣
        └───┴───┴────┴────────┘


                三、釋十因之名義及其建立與二因之相攝



            因者,即前因緣中所說之種子與現行,均謂之因義。但 諸法之種子以其有種生種,現熏種之異,故彼因之性質亦差
        別不同,茲即依其差別不同,約立十因。
            十因者,謂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 ,七定別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此出十因
        之名也。下分三段釋因名義,因之建立,及十因與二因之互攝也。

            一、釋十因之名義----
一隨說因者,謂於一切法中隨說任何一法,必先聞彼法之,後則繼之以,想後即隨彼法而語言也;
是則以隨法名想而說語言,故名隨說因。例如吾人說真如無為,此真如無為是法;此法之名為名,由聞名後思想彼之如何如何,想已則發言論;
此真如無為法之名想言說望於彼真如無為,名隨說因。如顯揚聖教論云:「此中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謂彼諸法隨說因」。
        斯論中所詮則以諸法之名想說三種為因之體,然成唯識論則唯取法名想所發之語言為因之體,
    故論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立隨說因」。如基師述記云:「彼論文勢似取銓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
        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此中彼論者,是指顯揚聖教論;此文者,是指成唯識論中之文也。

二觀待因者,謂若觀待種種法,若取若求,名觀待因。例如吾人觀待手,手為因故,有執持用;觀待足,足為因故,有行走業,皆名此觀待因。
成唯識論云:「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觀待因」。此即顯觀待因果於生住成得四處而轉,唯除親因緣也。瑜伽論解觀待
        因,意與此論相同。

三牽引因者,謂對內外一切諸法未成熟種子,能牽引遠自果,名牽引因。此中自果者,不論同性異性,只須相稱,即名自果。例如善種子生善現行等果,名同
        性自果,以善望善相稱故;若善惡業為因而感異熟無記果,名異性自果,以善惡因雖異於異熟果,但體性相稱,故異性亦名自果。或謂同性是名言種子,異性是業種子。總之,即內外彼彼種子望彼彼後之自果,名牽引因也。故顯揚聖教論云:「若種子於最後自果,是牽引因」四生起因者,謂內外一切諸法種子已成熟時,能生起最近自果,名生起因。例如麥榖等種子受水土所潤已成熟時即生起麥榖等芽,彼已熟
        種子望生起最近芽等自果,名生起因。故成唯識論云:「謂內外種已成熟位,…立生起因,謂能生生近自果故」,
        瑜伽 師地論同此釋。又如顯揚聖教論云:「即此種子自果,是生起因」。若詰第三第四二因之體通幾性者,則均通善惡無記
        三性也。

              如瑜伽師地論云:「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又曰:「於現法中無明
        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又云:「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
        ,證有餘依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此三段文即釋明第三牽引因,有善惡無記三性也。說明第四生起
        因之三性,瑜伽師地論亦有三段文而釋之,如彼論云:「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又云「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
        。又云:「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無記、善、惡三性如次應知。五攝
        受因者,除種子之外,其餘諸緣(在四因中除因緣)為攝受 因。例如雜集論云:「如田水糞等望榖生芽等,雖自種所生
        ,然增彼力,名攝受因」。此即由若干緣佑助種子生起名攝受,但唯除種子也。故基師曰「助成因緣名攝受因,故除因
        緣親能生法」。六引發因者,謂此種子所生之果,是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但此因有二功能,即能引起同類勝行
        ,及能引得無為法也。所謂同類勝行者,例如無記中有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通果,此四法前前為劣,後後為勝。
        即異熟生與異熟生為因名等,異熟生與威儀路為因名勝;威儀路與威儀路為因名等,威儀路與工巧處為因名勝;乃至工
        巧處與通果為因名勝。又如修三善品;下品善與下品善為因名等,下品與中品善為因名勝;中品善與中品善為因名等,
        中品善為因名勝也。因得無為法者,即與涅槃亦能為因也。

        如瑜伽師地論云:「即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若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名引發因」。若簡言:則是現
        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此引發因也。但此以因性論之是狹,論果則寬。即此因唯有等流種子,無異熟因故
        狹也;其得果則隨其所應故寬也。如顯揚聖教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為因,無色界與
        無色界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上界與下界法為因,故知其因狹而果寬也。七定異因者,謂能作種種異,
        各各差別之因,名定異因。例如荳為荳因,瓜為瓜因;荳不能為瓜因,瓜亦不能為荳因,此荳因,與瓜因定是別異不同也。成唯識論云:
        「…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此即謂此因唯自性,設若他性,則須相稱,否則不能為因。所謂
        各自生自界等果者,即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也。各得自乘果者,如瑜伽師地論云:「聲聞種姓
        以聲聞乘能般涅槃;獨覺種姓,以獨覺乘能般涅槃;大乘種姓,以無上大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此定別
        因即成唯識論中之定異也。八同事因者,謂前從第二觀待因至第七定異因,皆是同生等之一事業也(生等果,約一事業
        ,因通漏無漏)。如顯揚聖教論云:「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生起因、若攝受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總攝如是等
        因,名同事因」。九相違因者,謂有法於生住成得諸事中,能障礙者,名相違因。例如雪雹能令草木青色等不生,即是
        此因。十不相違因者,即不障礙於生住成得等事,名不相違因。例如水土等不障礙種子生芽是。顯揚聖教論云:「若離
        障礙,是名不相違因」。

            此十因瑜伽師地論分為三種十因,即以無記、惡、善三性而分配也,論中文繁,不能錄引(見瑜伽師地論第三十八
        卷)

            二、十因之立建----
        十因之名義已知,其依何法而建立耶?謂約十五依處義差別不同而建立十因也。
一依語依處建立隨說因,此即謂語依是體,說因是義,由語體上有能詮義
        ,故依語依處而施設隨說因也。顯揚論云:「依語因處建立隨說因,何以故?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建立;名為先
        故想轉,想為先故起語,由語故,隨見隨聞,隨覺隨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建立隨說因」。此即謂由法名想所起
        之語因故,則隨見聞覺知,起一切言語,因此故依語因依處而建立隨說因也。

二依領受依處建立觀待因。領受依處者,領即傾納,受謂攝受,無論能受所受俱名領受。謂觀待此法 ,使彼一切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法是彼一切事之觀
        待因也。例如吾人欲求學者,彼觀此求學故,於求學上之種種事,或為學律,或為學論,或為聽經。經律論及求學人是
        能所受,故依領受依處而建立觀待因也。

三依習氣依處建立牽引因,習氣即內外未成熟之諸種子。以此習氣因能牽引遠
        自果,故依習氣依處建立牽引因也。若廣釋如瑜伽師地論云:「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
        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又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
        也。

四依有潤種子依處建立生起因。有潤種子依者,謂內外諸種已受潤成熟矣。例如三界繫法(繫即煩惱)各各皆從自
        種子而生,愛是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潤種子故,先所牽引之各別自體當生起現行。如經云:「業為業生因,愛為生
        起因」,故依有潤種子依處建立生起因也。

五依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根依處,作用依處,士用依處,真寬見依處(共六依處),建立攝受因。無間滅依處者,即諸心心所等無間緣;

六境界依處者,是心心所緣之境界也;

七根依處者,即心心所法所依根也 ;

八作用依處者,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除種子之外,餘作現緣;

九士用依處者,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亦除種子,餘作現緣;此作用依與士用所異者,即一是作具,一是作 者之分也。

十真實見依處者,即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也。由欲繫諸法無間滅攝受故乃至士用攝受故
        諸行轉(色無色繫法,亦如是。);或由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法轉;因此,故依無間滅等六依處建立攝受因。
        若分漏無漏,即前五依處,辦有漏諸法;第六依處,辦無漏諸法也 。

十一依隨順依處建立引發因,謂隨順有為,能引發有為同類勝行,及隨順無為,能引起無為同類勝行也。

十二依差別功能依處建立定異因;差別功能依者,謂一切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生起之差別勢力也。何以依此差別依處施設定異因?
        瑜伽師地論云:「…所以者何?由欲繫諸法自性功能差別故,能生種種自性功能,如是欲繫法,如色無色繫法亦爾,是故
        依差別功能依處施設定異因」也。

十三依和合依處建立同事因;和合依者,即由第二領受乃至第十二功能差別處(共十一 處),於所生住成得諸果中,有和合力也。即謂從第二觀待
        因乃至第七定異因(共六因),皆同生住成得一事業,有和
        合力,故依十一處建立同事因也。

十四(九)依障礙依處建立相違因;障礙依者,謂此能障礙諸之生住成得,故依此處建立相違因。

十五(十)依不障礙依處建立不相違因。不障礙依者,反前障礙依處,如理應知。故依此依處建立不相違因也。
        如瑜伽師地論云:「依無障礙因依處建設不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無障礙現前,爾時便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
        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也。例田水糞對榖種之生住成得均無障礙,謂之無障礙依處,今
        不相違者,亦復如是;故依此無障礙而建立不相違因也。

            上述十五依處,非四緣外別有十五依處十因亦非離四緣外別有十因也;即開四緣為十因,為十五依處也。然所以
        須開者,乃顯四緣一切法盡,亦顯十四,十五依處,皆攝一切法盡也。又十五依處是諸法體,十因是十五依處上之義用
        ,用不離體,故曰依十五依處差別義,建立十因也。茲將十五依處與十因之關係,立表於後(見一九二頁圖表):

          ┌一  語   依   處──一  隨說因
        ︹∣二  領 受  依 處──二  觀待因
        十∣三  習 氣  依 處──三  牽引因
        五∣四  有潤種子依處──四  生起因
        依∣五  無 間 滅依處─┐
        處∣六  境 界  依 處─┤
        與∣七  根   依   處─┤
        十┤八  作 用  依 處─┼五  攝受因
        因∣九  士 用  依 處─┤
        關∣十  真實 見 依處─┘
        係∣十一 隨 順 依 處──六  引發因
        表∣十二差別功能依處──七  定異因
        ︶∣十三 和 合 依 處──八  圓事因
          ∣十四 障 礙 依 處──九  相違因
          └十五 不障 礙依處──十  不相違因

 三、十因二因之相攝
     ----上述依十一處建立十因,若歸納之,則只二因。二因者,即能生因方便因也。
※能生因攝十因中第三牽引因與第四生起因,
※方便因攝餘八因----即隨說因,觀待因、攝受因、引後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也。
        如瑜伽師地論云:「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
        所餘諸因名方便」。

            釋此二因攝十因之原則,於唯識家有二師不同也:

            第一師謂能生因攝牽引,生起二因全;攝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因中一分。以引發等四因中皆有因緣,既牽
        引生起二因有因緣是能生因攝,則引發等亦爾,有因緣故。若能生因不攝引發等,則彼有攝因緣不遍盡之過。此師又自
        解云:菩薩地不說引發等為能生因,單言牽引生起者,因牽引生起唯是種子,餘引發等四因內雖有現行能生種為因緣,
        但以多間斷,非是恒相續,故彼論略而不說。或能親辦自果者,亦立種名,如麥榖等種子也。

            方便因則攝十因中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全;及攝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六因中少分也。
        即謂牽引,生起中有業習氣與外無記是非因緣種,故亦屬方便因攝;引發等四因中亦有因緣種,故亦可攝入能生因也,
        若唯二是能生因攝,唯八是方便因攝,則不盡理也。

            第二師謂能生因只攝牽引生起二因全,不攝引發等少分。牽引生起二因中雖有少分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子勝,此二
        因中具親辦自體與受果無盡,故菩薩地偏說此二是能生因不說餘也。

            方便因亦唯攝餘隨說、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相違、不相違等八因全,不攝牽引生起少分也。以引發等
        四因中雖具少分因緣,但以增上緣者為多,顯勝故偏說餘八不言牽引生起二因也。

            此上二師,第一師所解與古來諸師大有不同,第二師所釋則與古來諸師不異,而唯識家所取亦以第二師為善。

        ┌─┬─┬──┬──────────────┐
        ∣二∣  ∣能生∣攝牽引生起二因全引發定異同  ∣
        ∣  ∣第∣因  ∣事不相違四因少分            ∣
        ∣因∣一├──┼──────────────┤
        ∣  ∣師∣方便∣攝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全牽引∣
        ∣攝∣  ∣因  ∣生起引發定異不相違六因少分  ∣
        ∣  ├─┼──┼──────────────┤
        ∣十∣  ∣能生∣攝牽引生起二因              ∣
        ∣  ∣第∣因  ∣                            ∣
        ∣因∣二┼──┼──────────────┤
        ∣  ∣師∣方便∣攝隨說觀待攝受引發          ∣
        ∣表∣  ∣因  ∣定異同事相違不相違八因      ∣
        └─┴─┴──┴──────────────┘


四、因果關係----
        成唯識論云:「所說因緣,必應有果」。
         瑜伽師地論云:「於此相中,云何為果?謂略有五」。
        此相者,乃指十因之相也。可知因與果有最切關係,以有因定有果故,如麥等種定麥芽等果也。

五果者:
一異熟果,成唯識論解云:「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相續異熟生無記」。此即謂於有
        漏法中造善業及造不善業等,由此業力招感來生受人天或惡趣之異熟生無記者,名異熟果,異時而熟,異類而感故。簡
        言之,前生所造善惡業因,命終,阿賴耶識在某道受生之報體,性惟無記,名異熟果是也。二等流果,受平等流類之果
        也,如造善業生人天,造惡業生惡趣,此善業與人天,惡業與惡趣,皆是平等流類之果也。三離繫果,繫者煩惱也,謂
        吾人若依佛陀之八聖道,或六度等法起修,則將來得到遠離諸煩惱之果,故名離繫果也。四士用果,士用者士夫之作用
        也,謂諸士夫假諸工具,造出事物之成功名士用果。例如農人耕種假諸鋤鈀等器具,成辦稼穡財益等,名士用果也。五
        增上果,增上者,幫助力也。如瑜伽師地論云:「若眼識等是眼根增上果,乃至意識等是意根等增上果;眾生身分,不
        散不壞,是命根增上果」。即謂由眼根故,生起眼識,此眼識則是眼根之增上果,意識等亦爾。又如眾生由命根故,身
        分不散不壞,是則不散不壞為命根之增上果也。餘一切法之增上,例此應知。



                四、十五處十因與四緣之相攝



            十五依處與十因既為四緣所開,其相攝如何?
        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均作如是說:謂因緣依種子立,等無間緣依無間滅立,所緣緣依境界立,增上緣依所餘法立。此中即言
        因緣攝十五依處中習氣依處與有潤種子依處,攝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

        等無間緣攝十五依處中無間滅依處,攝十因中攝受因六分之一。
        所緣緣攝十五依處中境界依處,攝十因中攝受因六分之一。
         增上緣攝十五依處中語依處,領受依處,根依處,作用依處,士用依處,真實見依處,隨順依處,差別功能依處,
        和合依處,障礙依處,不障礙依處等十一種依處;攝十因中隨說,觀待、引發、定異、同事、相違、不相違、及攝受因
        六分之四也。

            若依成唯識論則因緣與等無間緣所緣緣各有二師解說不同:

             第一師謂因緣攝十五依處中習氣,有潤種子二依處全,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等四依處少分;攝十因中牽
        引,生起二因全;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等四因之少分。以隨順等四依處與引發等四因中皆有因緣性故。

            第二師謂因緣唯攝十五依處中之習氣與有潤種子二依處  ,不攝其他;十因中亦唯攝牽引,生起二因,其他不攝。以
        隨順等四依處與引發等四因,雖有少分種子,然以勝顯,故偏說之。

            等無間緣與所緣緣亦有二師解說相異:

            第一師謂等無間緣攝十五依處中無間滅依處全,領受、和合、不障礙三依處少分;攝十因中之攝受、同事、不相違
        少分。所緣緣攝十五依處中境界依處全,領受、和合、不障 礙少分;攝十因中之攝受、同事、不相違三因之少分。以領
        受、和合、不障礙三依處,是此二緣性故;攝受、 同事、不相違三因,當知亦爾。

            第二師謂等無間緣唯攝十五依處中之無間滅依處,十因中之攝受因少分。所緣緣亦唯攝十五依處中之境界依處,十
        因中之攝受因少分。所以者何?以領受、和合、不障礙三依處,雖具此二緣性,但以無間滅與境界二依處為最勝,此為
        顯勝,故不應言二緣攝領受等三依處也。十因相攝之義,亦 如是耳,應知。

            此二緣雖各有二師諍辯,但以各第二師之言論分判為善。

            增上緣攝十五依處與十因如前段文述,無有諍辯也。

            復次,四緣如以二緣相攝,則因緣為能生因所攝,等無
        間緣,所緣緣,增上緣,皆為方便因所攝也。


                       ┌能生因──因緣
             二因攝四緣┤        ┌等無間緣
                       └方便因─┤所緣緣
                                 └增上緣



                五、四緣十因與八識之關係

            宇宙間一切諸法,均是唯識所變現,然其能如是如是轉變者,則以四緣十因之功能也。如頌云:「由一切種識,如
        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成唯識論解云:「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
        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此中所謂「種」即因緣也,所謂「展轉力」者,即等無間緣與所緣緣增上緣
        也。例如吾人所得之正報,由過去阿賴耶識中所含業力種子成熟而感,即因緣也。得正報後,復有八現識生,此八現識
        及彼相應諸法,均是念念生滅,相續不停,前念滅時,即開道路,引後念生,此即等無間緣也。而七識託第八本質變現
        外境諸法,又能緣一切外境;外境則為所緣,識為能緣,能緣與所緣正合時,即所緣緣也。然識不能自生,須根塵相合
        ,則中生識,此則根塵為識之增上緣也。此上是以總為例,若細分析,則有八識緣起與四緣之關係,種識生現之四緣關
        係,自身八識相望之四緣關係,自八自類相望之四緣關係,自他八識互望之四關係也。且作五段以詳之:----

            一、八識緣起與四緣之關係----八識緣起,
            略分為三:(一)自性緣起,(二)愛非愛緣起,(三)受用緣起。

            (一)自性緣起者,謂第八阿賴耶識中所有一切習氣(種子異名),與彼諸法互為因緣。諸法即指
        :「如是二識,更互為緣」。互為緣,即互作二緣也:一因緣,二增上緣。互為因緣者,謂善、不善、無記、轉識當轉
        之時,三性等皆用阿賴識為種子,此乃阿賴耶識為轉識之因緣;轉識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熏習賴耶,
        以熏習故,後後轉識,轉更增上,轉更熾盛,轉更明了而轉此,則轉識為賴耶之因緣也。互為增上緣者,謂由阿賴耶識
        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止而轉,又由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有末那故,意識依止得轉,此阿賴耶識為轉識之增上緣
        ;阿賴耶識,由轉識善惡業種,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此轉識又作阿賴耶識之增上緣也。

            (二)愛非愛緣起者,攝大乘論云:「第二緣起中,復是何緣?是增上緣」。世親釋云:「第二緣起,謂無明等為
        增上緣,由無明等增上勢力行等生故」。此即謂十二支中由無明等支之增上勢力,命其行等支而生於善趣惡趣感異熟果
        報也。

            (三)受用緣起者,謂六轉識由三緣而生三緣者,即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也。如眼識以眼根為增上,乃至意
        識以意根為增上;眼以色為所緣緣,乃至意以法為所緣緣;此六轉識是念念生滅,等無間斷,即等無間緣也。十因乃四
        緣所開,雖不明言,依四緣相推應知。

                    ┌一自  性……第八識┬─因  緣
                    ∣             ↑↓ ∣┌等無緣
            八識緣起┤二愛非愛……第七識┤├所緣緣
                    ∣             ∣∣ └├增上緣
                    └三受  用……第六識─┘



            二、種識生現之四緣關係----
               八識若互望,第八本識中祇攝三緣,即因緣、所緣緣、增上緣也。
        成唯識論云:「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緣」。分別之言通攝
        心心所除自體分外之見分相分,「種」即因,此舉因之顯果也。意謂從種子生分別等,則第八阿賴耶識望諸轉識有因緣
        等三緣,唯除等無間緣也。以本識親種是彼分別等因緣,如唯識述記云:「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
        故」。此謂一切諸法皆由本識中種子而生,無有一法非識種也,故第八望諸分別等必有因緣。有所緣緣者,謂第八識見
        分能緣種子,第六識見分能緣種子,二識見分是能緣,種子是所緣,故有所緣緣。第七及前五識不能緣種,故不說也。
        增上緣者,唯識述記云:「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與識種,作意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種
        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此種識等二者,即心王及心所也,餘文易知,不重述也。

            上述之種識生現分別,乃種望染現為緣也,如種生清淨 現行,則不如是耳。唯見分緣種與染有別:----謂至佛果位
        ,無漏種子生現行法,雖亦是有因緣緣、所緣、增上緣;但佛果位無論是前五識,第六,第七,第八之見分皆能緣種子。
        第七識平等智見分,與第八識大圓鏡智見分,則於一切時均緣種子也。

            三、自八識聚相望之四緣關係----自身八識聚(聚者,謂心王及心所,如眼識及彼心所名眼識聚,乃至藏識及藏心
        所名八識聚。)展轉相望,於四緣中唯有增上緣全,所緣緣則或有或無,因緣與等無間緣則定無有。蓋八識聚彼此有聯
        帶關係,故必有增上緣;若八識互望,多少不定,故無等無間緣;除第八識外,餘識均非種性,故互望亦無因緣也。

            所緣緣或有或無者,如第八識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以第七識緣彼見分為境,五識以第八相分色等為其本質,方生
        自識相分色等,此即前五識緣第八相分,第六識亦以第八相見為境,故第八望餘七有所緣緣也,以無第八為其本質,五
        七等皆不生故。然餘七識望於第八識則無所緣緣,以餘七識非第八之所仗質故。如成唯識論云:「八於七有,七於八無
        ,餘七非八所仗質故」。但無論八望於七,七望於八,增上緣一定有也。若以第七識於前六識,則第六識有所緣緣,以
        意識能緣一切法,故第七亦為彼所緣也;但前五識(眼等五識)無所緣緣,以前五識不緣第七故----蓋前五識祇能緣色
        等境,不能緣餘法也。若前六識望於第七識,則無所緣緣,如述記云:「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
        故」。第六識與前五識互望,則第六於前五識無所緣緣義,以前五不緣第六故;若前五於第六,則有所緣緣,以前五識
        唯緣第八本識所變相分為境,不緣第六,第六能緣一切法,故前五於第六有所緣緣也。
前五識不緣第六識,乃約異生業果而說,若約地上菩薩,無漏第六識中變起定果色等五塵法處所攝實色,則前五
        識亦能緣第六識中之法處色也。如唯識疏鈔說。

            四、自八自類相望之四緣關係----自類相望,謂八識中一一識自類前念與後念相望,容有幾緣也。依唯識宗則有二
        師解判不同:

            第一師謂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念與後念相望唯第六識容有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也。若前念第六識滅時,即開
        闢道路,引生後念第六識,即等無間緣。由前念引導,後念方生,此即前念作後念增上緣也。前念第六識緣後念第六識
        ,故有所緣緣也。然此第六識前念與後念皆指現行相望,既是現行,則非種子,故無第一因緣性義。

            除第六識有容三緣外,其餘七識聚均無因緣與所緣緣,唯有等無間緣與增上緣也。如前五識之前念滅時,則後念五
        識定必生故,即等無間緣與增上緣。以五識不能緣自,及現行相望,故無所緣緣與因緣也,第八識之前念與後念相望,
        亦復如是。

            第二師謂第六識自類前後相望既有三緣,前五識自類前後相望,亦有等無間,所緣,增上三緣,以眼等五識之前念
        相分為後念見分之所緣故。此師言五識能為所緣緣,乃依陳那觀所緣緣論而說,彼論中有頌云:「或前為後緣,引彼功
        能故。」此中功能者,即是前念現行相分種子,意謂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起後念五識相
        分;前念有力,能生起後念五識見分,是緣義;後念五識帶起前念相生,是所緣義,簡言之,該論許後念五識見分見緣
        五識相分,故有所緣緣。第七識前念與後相念望,亦如是有三緣也。唯第八識無此所緣緣義,述記云:「以非能熏,不
        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念識所緣也。

                   ┌前 五 識─┬─┐因緣
             第一師┤第 六 識─┼┬┤
                   └七八二識─┼─┼等無間緣
                               ∣∣∣
                   ┌前 五 識─┼┼┼所緣緣
             第二師┤六七二識─┼┴┤
                   └第 八 識─┴─┴增上緣


            五、自他八識相望之四緣關係----成唯識論云:「謂有 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此謂諸眾生自身
        八識與他人八識展轉相望,於四緣中除去因緣,及等無間緣,唯容有所緣緣與增上緣也。以等無間法唯在自一識中之相
        續不斷前滅後生,故自他相望無等無間緣。無因緣如上應知。有所緣緣者,以他人能緣自身,自身亦能緣他人
        ,故互相望定有所緣緣;具增上緣者,以他身有與力自身及不相障礙,自身亦有力與他,及不障礙他身故。

            上述五段,乃將自他等八識展轉相望,故於四緣中有或缺一缺二,或俱不缺;若以八識各自而言,則一一識均有四
        緣也。如第八本識之種子,即是因緣,心心所是念念生滅即等無間緣,見分能一切時緣種子,是所緣緣,本識種子於現
        行法能與助力且不障礙,即是增上緣。第八識具此四緣,餘識亦如是,以例應知。



                ┌───────────┐
                ∣八識與四緣之關係一覽表∣
                └───────────┘

        ┌───┬───────┬───────┐
        ∣  緣  ∣              ∣              ∣
        ├───┤     八       ∣   因    緣   ∣
        ∣  識  ∣              ∣              ∣
        ├─┬─┤              ├─┬─┬─┬─┤
        ∣  ∣關∣     識       ∣因∣等∣所∣增∣
        ∣次∣係∣              ∣緣∣無∣緣∣上∣
        ∣  ∣  ∣              ∣  ∣間∣緣∣緣∣
        ├─┼─┼───┬───┼─┼─┼─┼─┤
        ∣  ∣  ∣      ∣第八識∣  ∣  ∣  ∣  ∣
        ∣第∣  ∣自 性 ∣↑  ↓∣☆∣  ∣  ∣☆∣
        ∣  ∣八∣      ∣餘七識∣  ∣  ∣  ∣  ∣
        ∣  ∣識├───┼───┼─┼─┼─┼─┤
        ∣  ∣緣∣愛非愛∣第七識∣  ∣  ∣  ∣☆∣
        ∣一∣起├───┼───┼─┼─┼─┼─┤
        ∣  ∣  ∣受  用∣前六識∣  ∣☆∣☆∣☆∣
        ├─┼─┼───┴───┼─┼─┼─┼─┤
        ∣  ∣  ∣  第  八  識  ∣☆∣  ∣☆∣☆∣
        ∣第∣識├───────┼─┼─┼─┼─┤
        ∣  ∣種∣  第  七  識  ∣  ∣  ∣  ∣☆∣
        ∣  ∣生├───────┼─┼─┼─┼─┤
        ∣  ∣現∣  第  六  識  ∣  ∣  ∣☆∣☆∣
        ∣二∣  ├───────┼─┼─┼─┼─┤
        ∣  ∣  ∣  前  五  識  ∣  ∣  ∣  ∣☆∣
        ├─┼─┼───────┼─┼─┼─┼─┤
        ∣  ∣  ∣第八識於餘七識∣  ∣  ∣☆∣☆∣
        ∣  ∣  ├───────┼─┼─┼─┼─┤
        ∣第∣自∣餘七識於第八識∣  ∣  ∣  ∣☆∣
        ∣  ∣  ├───┬───┼─┼─┼─┼─┤
        ∣  ∣識∣第  七∣第六識∣  ∣  ∣☆∣☆∣
        ∣  ∣  ∣  於  ├───┼─┼─┼─┼─┤
        ∣  ∣相∣前  六∣前五識∣  ∣  ∣  ∣☆∣
        ∣  ∣  ├───┴───┼─┼─┼─┼─┤
        ∣三∣望∣前六識於第七識∣  ∣  ∣  ∣☆∣
        ∣  ∣  ├───────┼─┼─┼─┼─┤
        ∣  ∣  ∣第六識於前五  ∣  ∣  ∣  ∣☆∣
        ├─┼─┼───────┼─┼─┼─┼─┤
        ∣  ∣  ∣  第  八  識  ∣☆∣☆∣☆∣☆∣
        ∣第∣自├───────┼─┼─┼─┼─┤
        ∣  ∣識∣  第  七  識  ∣  ∣☆∣☆∣☆∣
        ∣  ∣自├───────┼─┼─┼─┼─┤
        ∣四∣類∣  第  六  識  ∣  ∣☆∣☆∣☆∣
        ∣  ∣相├───────┼─┼─┼─┼─┤
        ∣  ∣望∣  前  五  識  ∣  ∣☆∣☆∣☆∣
        ├─┼─┼───────┼─┼─┼─┼─┤
        ∣  ∣自∣  自  八  識  ∣  ∣  ∣  ∣  ∣
        ∣第∣他∣      於離    ∣  ∣  ∣☆∣☆∣
        ∣  ∣八∣  他  八  識  ∣  ∣  ∣  ∣  ∣
        ∣  ∣識├───────┼─┼─┼─┼─┤
        ∣五∣相∣  他 八 識  於∣  ∣  ∣  ∣  ∣
        ∣  ∣望∣  自  八  識  ∣  ∣  ∣☆∣☆∣
        ├─┼─┼───────┼─┼─┼─┼─┤
        ∣  ∣  ∣  第  八  識  ∣☆∣☆∣☆∣☆∣
        ∣第∣一├───────┼─┼─┼─┼─┤
        ∣  ∣  ∣  第  七  識  ∣☆∣☆∣☆∣☆∣
        ∣  ∣一├───────┼─┼─┼─┼─┤
        ∣  ∣  ∣  第  六  識  ∣☆∣☆∣☆∣☆∣
        ∣六∣識├───────┼─┼─┼─┼─┤
        ∣  ∣  ∣  前  五  識  ∣☆∣☆∣☆∣☆∣
        └─┴─┴───────┴─┴─┴─┴─┘

            十因與八識之關係,以四緣為例,思之應知,故不重述。如第八識有因緣所緣緣增上緣三,則十因中應具牽引生起
        全,攝受因中少分及餘隨說等七因全。如第六識容作等無無間、所緣、增上等三緣,則十因中除牽引生起二因外,應具
        餘八因。其他各識以攝緣多寡,以例照推應知攝十因中之何因與多寡也。


                六、後語

            上段所述是說明四緣十因與八識緣起等展轉相望之關係,因以精神物質二方面來分,則完全屬於精神。然以唯識立
        場來講,則亦有物質方面之存在,蓋一切物質皆由內心所變,所謂「心外無境,物不離心」是也。加強分析而言,外現
        之一切物質只具因緣與增上緣,例如麥榖等種子是因緣,田水肥料等能使種子發芽生葉即增上緣。外種非如心心所法念念生滅,
        及有能緣功能,故無等無間所緣二緣也。

            復次,宇宙間萬事萬物固然是三能變識所變現及因果二能變之功能,但其所以如是如是展轉變現及云何知其緣生之
        相,若非四緣十因則莫能如是展轉變現與莫能知其緣生之相也,故於唯識學之觀之,則於三能變外,第四地位當以四緣
        十因為其重要也。且無論時間空間,精神物質,內種外種,均不能越此四緣十因之範圍,此又為研究唯識者應注意及斯
        矣。

            唯識與四緣十因之關係,實在密而且深,於諸聖教中在在皆有明說或暗顯,如阿毘達磨經、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
        、攝大乘論、顯揚聖教論、阿毘達磨雜集論、莊嚴經論、集論、觀所緣緣、成唯識論、述記、鈔秘蘊、學記等等諸聖教
        ,皆由詳細明言與暗顯也,以時間短促關係,未克編覽諸論及經教作深刻研討,以篇幅有限,未能豐滿寫出,在作者亦
        極為憾!其中不圓滿與參差地方,當然比比見到,然而自己能力僅是如是而已,故寫此篇幅時,亦僅僅只閱六七種參考
        聖言量也。斯乃應諸讀者原諒!同時亦希諸讀者賜一正确評
        判,以指錯訛!幸甚!

                                          
                                                                                 六,念八,寫於武院

 

http://ccbs.ntu.edu.tw/FULLTEXT/JR-AN/an1625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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