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學上之種子義

 

雨曇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25冊
大乘文化出版社
1978年11月初版
頁59-96

 

  一、 引言



            宇宙間一切萬法,不外乎佛學上緣起緣生的兩大道理。
        談緣起就是說明諸法的起因;談緣生就是說明諸法的現象。
        談緣起的一部分,在佛學上名為唯識學;談緣生的一部分,
        在佛學上名為法相學。說諸法的緣起,就是說一切事物現象
        的產生必有其因,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所以這宇宙萬有不
        同的現象,完全是這因緣的組合。但是這真能夠為諸法親因
        者是誰?就是唯識學上所謂本識--阿賴耶識--中的功能
        差別。這功能差別,就名為種子;也可以說是一種力。所以
        色法中的一切山河大地,心法中的見相二分,皆是本識中功
        能力所變現。換句話說,就是種子所生。不過種子生起諸法
        ,不同上帝等的由一因而生多法;或由多因而生一法。是說
        由各各不同的種子,生起各各差別的現象。就是有一法之生
        ,必有一法的自種為因。而這一法的種子,唯限於為這一法
        之親因,決不可為牠法的親因。所以在本識中所藏的種子,
        有所謂有漏種子,無漏種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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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子,外種子等種種差別,極為複雜,其範圍界限,也是極
        為微細難明;同時在唯識學上,說明這種子的道理,也是廣
        博幽深。研究也是不易明白。現在根據成唯識論,簡略的把
        牠分別研究研究。



                二、種子定義



            種子是什麼?就是生起宇宙萬法各別不同現象的功能。
        這功能是潛伏在第八識中。所以說種子者,即是攝藏於八識
        中能親生自果的各種潛在之功能。唯識論謂:「本識中親生
        自果功能差別」,學記解云:「本識中者,簡餘部師六識類
        等;親生自果,簡異異因;功能差別,簡能熏現。」意思就
        是說,非色心互持為種子,非異熟因能為種子,異熟因是善
        惡業種,為無記種的助緣,不是親因緣,不能為種子(此依
        窺師說)。圓測法師云:「理實有支亦是因相,然且說親名
        言種子是因相。如等流果亦是果相,然且說疏異熟以為果相
        。」(此與窺師說異)前七轉識雖是能熏,為所熏成種子的
        親因,但是現行法,非謂功能,非是種子。說為種子,第一
        是要攝藏於賴耶識中,第二是能親生自果,第三是非現行法
        ,才可以說為種子。在唯識論上有六義遮簡,确定種子的意
        義,說唯第八識中能發生諸法現行的功能,是實種子,餘非
        是種。茲將六義分別述之:

            一、剎那滅義  種子的自體,必須是有為剎那生滅之法
        。因為有生滅,即有轉變;有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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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有取果與果的功用。疏鈔云:「為因義生於現行,名為取
        果;酬因名為與果。」有取果與果的功能方成種子。若是不
        生不滅,不可轉變的法,即無取與果的功能,不能為諸法生
        起之因,非是種子。這就是簡常法沒有轉變,無能生用,不
        可為種。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依述
        記說:這剎那義中,遮他有四: (一)遮大眾等無為緣起;
         (二) 遮正量部長時四相;(三)遮外道自性神我常法為因;
         (四)遮真如常住之法。

            二、果俱有義  若剎那滅即是種子,那麼前念的種子,
        應當是後念現行的種子。自他身的法,亦可互相說為種子。
        為簡此等,說果俱有義。謂種子要與牠所生的現行果法,俱
        時現有和合,方成種子。述記說:「現有三義:顯現義、現
        在義、現有義。」「顯現義」,是簡別無姓人的第七識,雖
        與果俱有,無聖道轉易,是恒隨轉,但是牠所熏生的果法,
        非是顯現,不可說為種子。疏鈔云:「夫言種子,因則沉隱
        ,所生現行果顯,名為種子。今無姓人第七現行識為能熏,
        因則顯現,故不可說無姓第七現行識以為種子,以是現行因
        顯現,種子果沉隱也。」--一切現行能熏識,所熏生的種
        子果,皆是沉隱。顯現義,唯簡無姓人第七者,因無姓第七
        ,唯闕顯現義,其餘的能熏,亦闕恒隨轉義故。--「現在
        義」,是簡前後,即是簡經部等因果異時;及種子自類相生
        。種望種子,體性相同,是互相違,在一身中,不得俱時和
        合而有。要種子望於現行果,不是同類法,互不相違,能在
        一身中,有俱時現在能生之作用。瑜伽論云:「與他為因,
        即種望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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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前後相生。」「
        現有義」,簡假法,假法無體,不可說為種子。「和合義」
        ,是簡相離。述記云:「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
        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就是說,種子是
        剎那滅,必須是現在;現有,顯現,和合,才可為諸法的親
        因緣,說為種子。

            三、恒隨轉義  若是剎那滅,果俱有,即說為種子。那
        麼能熏的轉識,是剎那滅,亦與熏生種子果俱時有,應當轉
        識說為種子。為簡此等,說恒隨轉。說種子要是恒時一類相
        續,沒有間斷,非是轉易,方成種子。就是說,前七轉識,
        是間斷,是轉易,不可為種子。第七識即指有姓人第七,至
        後得智,有無漏轉易,是有間斷,--無姓第七,無無漏轉
        易,恒常有漏,前果俱有中,顯現義簡。--不可為種子。
        這就是種子在未現行位中(藏賴耶識中),自類相生相續不
        斷,可為種子。--這是顯不斷可為種子,不是說自類相生
        ,前念即可為後念種。--所以論云:「謂要長時一類相續
        ,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四、性決定義  若是恒隨轉,即得名為種子,那麼善惡
        種子,俱是恒隨轉,應互生現行,說為種子。為簡此等,說
        性決定義。說種子要隨牠前能熏的現行因是善、是惡、是無
        記,這能生現行的功能(種子)是決定各自生其善惡等的現
        行,不相雜亂。明顯的說,就是這種子能熏的現行因是善,
        種子所生的現行果必是善;能熏的現行因是惡,所生的現行
        果必是惡;無記亦然。小乘有部等,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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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與無記為因等,不辦自體,異因不相隨順,不能為因。故
        述記云:「遮薩婆多等善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
        」疏鈔解云:「如瞋等法,與身邊二見為同類因,身邊二見
        是有覆無記。」

            五、待眾緣義  若是種子,其性決定,各自生果。種是
        恒有,應當頓生現果。為簡此等,說待眾緣義。說種子牠雖
        是親生自果,但是要待牠自己的眾緣和合,方能生起取果的
        作用。述記云:「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
        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
        合,不名種子。」這就是遮除外道等執自然為因,不待眾緣
        ,恒能生果的謬執(上帝大梵等計亦爾)。以及小乘有部,
        執三世實有,一切時緣體,恒有非無的計執,若是果體恒有
        ,果應當恒時生起現行。現在種子,既不能恒時生起現行果
        法,說緣恒有,於理相違。前遮外道,是顯種子須待眾緣;
        復遮小乘,是顯所待緣亦不能恒時有。故論云:「此遮外道
        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
        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六、引自果義  若是有緣,其性決定,色等善種,應當
        生起心等善果。為簡此等,說引自果義。說種子各自引生自
        果,就時色法種,唯能引生色法現行;心法種,唯能引生心
        法現行。述記云:「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
        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應道理。」這
        就是簡除外道等,執唯有一個原因,能生一切差別不同果法
        的邪執,說既是一,果應無別,果既有種種差別,因也應當
        有種種的不同。或是簡別小乘有部的主張,色心互為緣義。
        疏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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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彼宗由現在四蘊,能招未來色蘊,作因緣性,由色蘊
        為因生餘四蘊,為因緣性也。」述記遮云:「此即不然。唯
        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義則
        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以上六義,與攝論文同。攝論頌云:「諸種子當知有六
        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
        果。」瑜伽論是就因緣果三法推論則有七義,現在把七義與
        六義攝表如下:

                           瑜伽種子七義

                  ╒═════┴═════┐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必  與  須  必  他  無  常

                  相  功  成  待  性  常  法

                  稱  能  變  餘  後  法  不

                  相  相  異  緣  念  与  能

                  順  應  ∣  ∣  須  他  為

                  ∣  ∣  ∣  ∣  已  性  因

                  ∣  ∣  ∣  ∣  生  後  ∣

                  ∣  ∣  ∣  ∣  未  念  ∣

                  ∣  ∣  ∣  ∣  滅  為  ∣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  他  ∣

                  ∣  ∣  ∣  ∣  念  性  ∣

                  ∣  ∣   └ ┘  └┬┘  ∣

                  六  四   五     三  二  一

                  引  性   待     恒  果  剎

                  自  決   眾     隨  俱  那

                  果  定   緣     轉  有  滅

                  └═════┬═════┘

                          唯識種子六義



            種子的六義,已如上述。不過要知道說六義,是就遮簡
        的方面說。若就這種子的自相,唯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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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滅,是明其體是有為生滅法;恒隨轉,明其體雖生滅,而
        沒有間斷。其餘的四義,皆是唯因遮他而立。所以六義之中
        皆有簡別。第一剎那滅,是簡無常法等。第二果俱有,是簡
        前後定相離等。第三恒隨轉,是簡轉識等。第四性決定,是
        簡有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等。第五待眾緣,簡外道執自然因
        等。第六引自果,簡執唯一因生一切果等。
            這六義中的遮簡,不遮色法。述記云:「不遮色法者,
        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世親攝論亦說外種
        具有六義,故論文云:「一切種子,復有六義。」但是世親
        述外種六義中,至果俱有義,唯言內種,沒有明言外種。無
        性攝論雖不論差別,然在果俱有中,說有如蓮花根喻。今就
        二論立外種六義表示如下:



            ╒1.剎那滅-種子皆生無間必定滅壞
            ∣2.果俱有-如蓮花根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故(此
            ∣         無性釋)
            ∣3.恒隨轉-乃至根住或乃至熟(義蘊言望一期說前後相
        外種∣         續亦名恒轉)
        六義╡4.性決定-從此物還生此物如麥種生麥
            ∣5.待眾緣-若於是處遇眾緣 (水土日光等)即於此處此
            ∣         時得生
            └6.引自果-如稻榖等唯能引生稻榖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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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已說明這內外種子,皆具有六義。但是這具有內種
        六義的,究竟是誰呢?論文云:「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
        六義,成種非餘。」就是說具備這六義的,是潛伏在賴耶識
        中,能發生現行諸法的功能。不過這裏我們還有應該注意的
        ,就是具備六義的,是指本識中的功能,不要誤認是現行的
        本識。這在述記上也有說明此意的明文,其文云:「問:言
        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否?有說亦
        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現望自種,既非因緣
        ,非能熏故,如何名種?(按無性人第七是能熏,是無間斷
        ,尤以所熏種子果非顯現義,簡說非種。第八既非能熏,無
        因緣義,如何可為種子?)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
        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
        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從這段文中,可以知道現行本識,定非種子,言現行本識
        是種子者誤矣!


                三、種子學說的派別



            從上面種子的定義所說,可以确定這種子就是潛伏在本
        識中能親生現行諸法的功能。但是這功能--種子--如何
        能夠攝藏於本識當中呢?關於這個問題在唯識學上是有護月
        、難陀、護法三師解答的不同。在唯識上就成立了有力的三
        大派,現在把牠分述如左:

            一、本有派的護月論師  他主張種子是本來具有。說八
        識中所攝藏的一切有漏無漏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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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是法爾本有,並不是從其他能熏的熏習而有。說經論中言
        有能熏法熏習有者,這能熏的一言,不過說能熏的法,熏習
        這本有種子,令起增長,不是說這能熏之法,能於本有種子
        以外,可另熏生新的種子。所以種子仍是本有,沒有新熏。
        --說本有種,與僧伽師主張自性不同,彼是常法,此是生
        滅。--他成立這本有的主張,並且引了幾種說有漏無漏種
        子皆本有的經論,來證明他的理論。列舉如下:

            無盡意經:「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
        聚,法爾而有。」

            阿毘達磨經:「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

            瑜伽論:「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
        ,新所熏發。」

            楞伽經等:「諸有情,本有五種姓別。」

            瑜伽論:「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

            上面所引的經論,前三種是通證有無漏種,後二是唯證
        無漏種。第一第二引文中的界字,是因義。就是種子差別的
        異名,意思就是說,種子無始時來,法爾而有。第三文中意
        說有無漏種,雖皆本有,但是有漏本有種,是要由有漏染法
        熏增;無漏本有種,是要無漏淨法熏增。即是說能熏的法,
        但可熏增本有,不可熏生新的種子。第四文中,意說有情的
        五種性別,是本來即有,不是新熏而有差別。第五文中,意
        說無漏種子,若是生起現行,即不會再生地獄,既說地獄中
        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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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就三無漏根的種子,則種子必不是新熏,而是本來具有
        。--這就是護月論師的見解。若護法難陀則另有解釋,如
        下會釋。

            護月論師根據以上的證文,說諸法種子,唯是本有種子
        ,並且說唯一本有種子,後生現行果法,可無雜亂。若說更
        有新熏種子,則新熏法爾,功能相等,有生不生雜亂等過失
        。又不可說,新熏法爾二種,共生一現行法,外麥豆等,例
        不爾故。又若是新熏生種,則種應當非是唯一,因前念熏種
        ,後念亦常熏種,所以量云:「後念識定能熏新熏種(宗)
        ,能熏攝故(因),猶如前念(喻)。」這樣種子前念後念
        皆熏,就成為多種,不是唯一種子了。

            二、新熏派的難陀論師  他主張種子的起因,唯是新熏
        。就是說,一切有漏無漏的種子,皆是由現行能熏的法,熏
        習而有,不是法爾本有經論中所言法爾的意思,是說依法爾
        道理,新熏而生。就是指能熏法與所熏法,是無始有,所以
        從無始以來,即有這新熏的種子。--無漏能熏,非無始有
        ,以無漏種凡位尚未能起故。但在新熏家,初無漏的能熏,
        就是善有漏的聞熏習等。如下說明--且這種子的異名,就
        是習氣。所謂習氣者,也就是由能熏法熏成的氣分,名為習
        氣。所以種子必定是藉熏習而生,譬如胡麻所有的香氣,是
        由華熏而生。他成立這唯新熏的道理,也引了幾種經論。列
        舉如下:

            多界經:「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
        之所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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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大乘論:「內種定有熏習,外種或有或無。」

            同論:「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

            同論:「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性。」

            這上面所引的經論,第一,第二,是通證有無漏種,皆
        是新熏。第三,第四,是別證無漏種是新熏。第一文中,意
        說一切有情心,--八識--能夠有無量種子的所積集者,
        皆是由於染淨諸法的所熏習而有,不是沒有熏習而有這無量
        種子的積集。第二文中,意說凡是內種子,--八識中所攝
        藏的種子--一定是要熏習,才能夠有種;若是外種子,--
        --榖麥等種--那麼就是或有熏習,或無熏習,--華生苣
        藤,即有熏習,從炭牛糞等生苣藤等,是無熏習。--所以
        攝論頌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
        非道理。」第三文中,意說無漏種,是從聽聞淨法界等流的
        教法熏習而有,也不是本有的。等流正法者,述記云:「正
        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疏鈔解云:「
        由佛大定故,遂起根本智證真如;從根本智流出後得智,從
        後得智起大悲。大悲觀諸眾生,即起化身,八相成道;說十
        二分聖教。此教法是真如家平等流出,相相鄰近,猶如智證
        真如能斷惑,若有聞此教法伏煩惱共真如相似,由聞此教遂
        熏得出世心種子性。」第四文中,意說出世無漏心的生起,
        --初無漏心生--也就是地前有漏的聞熏所熏成的種子為
        因,所以說無漏種子,無本有種,也是熏習而生。--這裏
        是依難陀論師解釋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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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護法亦有別意。

            難陀論師根據這以上的證文,所以他主張種子一定是熏
        生而有並且對於護月論師第四楞伽經等:「諸有情,本有五
        種姓別。」第五瑜伽論:「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
        的證文。也有解說,使與經論不相違背。他依瑜伽五十二說
        :「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
        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
        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中,修習差別故。
        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的這段文。說有
        情種姓的差別,不是依無漏種的本來有無建立,是依煩惱障
        所知障的可斷與否建立。說無漏種是新熏非本有,與經論亦
        不相違。(會前種姓文)說地獄眾生成就三無漏種,是依當
        來煩惱可斷,種子可新熏生,非現在即有無漏種子體存在,
        說新熏種,與論道理不違。(會地獄眾生文)前三段說無始
        的證文在難陀主張,是說能所熏無始有,非本有種無始有,
        前已說過。

            三、折衷派的護法論師  他是一個調和派,主張諸法能
        生現行的種子,是有兩類:就是本有種和新熏種。這本有和
        新熏的種子,皆是無始以來法爾而有。說本有種子,就是無
        始時來於本識中所攝藏的法爾能生一切法的功能差別,是本
        有種子。這在經論中,可以證明的如無盡意經云:「一切有
        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所謂本
        姓住種,也就是這本有種的異名。說新熏種子,就是無始時
        來,由現行能熏法,數數熏習到所熏的本識,而留貯在本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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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為將來生現行果法的功能,是新熏種子。在經論中,也有
        可以證明這新熏種明文,如多界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
        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這新熏種的異名,也
        有所謂習所成種。這兩類種子,生起諸法的現行,是相待生
        起。但是在見道初一剎那起無漏智,是唯從本有種子生起。
        --如修道等也是這樣--在一般有情分上,都是本有,新
        熏兩種相待相助生起現行,沒有雜亂。--無前本有家說有
        新熏有雜亂過相違--

            這三師的主張,護月是唯本有,難陀是唯新熏,護法是
        本新具有,已如上說。不過護月難陀的主張,在他倆雖各具
        有半面的理論,和經論的證明,但在護法論師的意思,要是
        唯新熏,或是唯本有,皆不免違理違教的兩種過失:

            如護月論師的唯本有,第一就與經中所說的前七轉識,
        與第八識互為因果的道理相違。這阿毗達磨經的頌中是可以
        證明的,阿毗達磨經頌云:「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
        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現在先把這頌文,略略的加以解釋。頌文言「諸法於識
        藏」者,諸法就是前七轉識;識就是指阿賴耶識。說前七轉
        識於賴耶中藏,轉識是所識,賴耶是能藏,這能藏的賴耶,
        能與所藏的前七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就是賴耶
        中所藏的前七轉識三性種子,能為前七轉識現行的親因。(
        二)為彼所依,就是現行的本識,能為前七轉識的持種依,
        和現行依,是增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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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轉識現行依,就是轉識必定依根方得生起,所以必須
        現行賴耶執持五根,為前五識所依;見分為第七所依根;第
        七又為第六所依根。--言「識於法亦爾」者,就是說賴耶
        亦於法中藏,賴耶是所藏,諸法是能藏。這能藏的諸法(轉
        識),也能與所藏的賴耶,作二緣性;(一)於現法長養彼種
        ,就是能熏的轉識,於現行賴耶(所熏)中,熏成前七轉識
        的三性種子,及賴耶無記種子;同時又能傍資舊本有種,是
        長養義,是親因緣。(二)於後法攝植彼種,就是轉識對於當
        來生起的賴耶,能生的無記名言種(賴耶的親因)勢力羸弱
        ,轉識的善惡業種能為助緣(就是攝植)令彼賴耶自名言種
        ,發生現行感異熟果,是攝植彼種,是增上緣義。「更互為
        果性,亦常為因性」者,就是賴耶與轉識更互常為果性,亦
        更互常為因性。賴耶為彼轉識種現所依,賴耶是因,轉識為
        果;轉識能長養攝植彼賴耶種,轉識為因,賴耶為果。

            依據頌文的解說,知道說轉識與賴耶互為因果的道理,
        是建築在這轉識能熏生種義和賴耶能執持種義上,--雖也
        說有轉識攝植賴耶種;賴耶為轉識現行依,但是增上緣,非
        親因緣,因緣義是建築在親因緣上。--若是說種子唯本有
        ,沒有新熏,那麼只有第八賴耶識,持本有種,為轉識的親
        因緣;轉識就沒有能熏生第八種子,為第八的親因緣。這互
        為因果的道理,如何得成,假使說以轉識的善惡業種,助賴
        耶無記種子,生當來賴耶,可為因緣,這是增上緣所攝,非
        親因緣。--就是前面的攝植彼種--所以論文云:「非熏
        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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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所以護法論師說唯本有,就與互為因果的道理相違;
        同時在諸聖教中--多界經等--明明說有種子由熏習生,
        今說唯本有種,也就有第二違教的過失。--即與難陀所引
        經論相違。--

            難陀論師唯新熏的主張,也有二過:第一、有無漏無因
        緣的過失。說無漏現行,必須是無漏種子為因生現。若是說
        沒有本有的無漏種子,十六心見道,最初生起的無漏現行時
        ,這無漏一向沒有起過現行,未曾熏種,就沒無漏種子,為
        這最初無漏現行的親因;這最初無漏也應當不起現行。述記
        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宗),無因緣故(因),如兔
        角等(喻)。」假使說,就以有漏中的最勝之世第一法,為
        無漏的因緣,這有漏與無漏正是相反,如何可說為因緣?若
        說雖是相反,亦可為因緣,那麼無漏種子,也可以生起有漏
        的現行。述記量云;「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宗),許
        漏無漏得相生故(因),如有漏善生於無漏(喻)。」若是再許
        可這無漏可為有漏因,佛陀是無漏,也應當生有漏,佛陀就
        可以復成眾生,有大過失;若不許這無漏為有漏因,這有漏
        也不應為無漏的因,無漏既無因緣,應不得生,與無漏有因
        緣,得生道理相違。所以護法論師說唯新熏有違理過失;同
        時在諸聖教中,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說唯有新熏,也有第
        二與聖教相違的過失。--正與護月論師所引的經論相違。
        --

            根據這上面的所述,唯本有,唯新熏的兩種過失,我們
        知道兩師的主張,是不甚完全;同時也可以知道能夠避免這
        兩師的過失,道理完整健全的,當然是護法論師本新俱有的
        折衷之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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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這裏有須注意的,就是新熏家所引攝論:「聞熏習,聞淨
        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聞熏習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
        之種子性」的證文。在這文中明明說無漏,是由熏習而有;
        無漏現行--出世心--即由有漏為因,如何說唯新熏?這
        初無漏無因,有漏不可為因故。犯違理過失。這不是正與攝
        論道理相違嗎?要知道最初無漏的真正能為親因的種子,還
        是本有的無漏種子,攝論說無漏是由聞熏習而有,是說本有
        種子,亦由聞正法時熏令增長,方能得生,不是說由聞正法
        能另熏生種子。--護法論師主張新熏種子是熏生;本有種
        子是熏增。--所以能為親因,生出世無漏法的種子,就是
        所熏增的本有種子,那能熏的有漏,不過是一種增上緣,在
        述記云:「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有熏漏種,為增上緣
        ,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此所增無
        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重習
        。」鈔解云:「若資糧加行位中本有有漏種子,即不能資無
        漏種子令增長,以無始來,雖有資糧加行本有有漏種子,皆
        不能資他無漏種子令增長故。今者即取資糧加行位現行及新
        熏種子;此現行及新熏種子,有勢力方能資他無漏種子令增
        長。今說新熏種子,能傍資他無漏種子令增長者,猶如前有
        漏善惡業,能傍資他異熟無記名言種子令增長。此亦如是也
        。」問:既無漏法生起必定以無漏本有種子為因,何故攝論
        說以有漏為出世法因?答:說這無漏的親因,約正義是本有
        無漏種子為因,有漏只能為助緣(意如前解)。但是也有約
        傍義,就增上緣說為因,因為這本有無漏種子,從來未曾現
        行,其相隱微


        75頁


        難知,方便寄粗顯為增上緣的有漏法,說是出世心種,所以
        述記云:「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
        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麤顯有漏聞熏
        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攝論中雖說
        有漏為無漏因,但是寄粗顯說,沒有說無本有種子,不過因
        為本有種子,微隱難了不說,其實還是有本有無漏種子為因
        。新熏家說唯新熏,無本有種子,是唯獨以有漏為因。與攝
        論不同,所以說新熏家以有漏為無漏因,有無漏無因的違理
        過,是不違於攝論道理的。


                四、明種子的生產--熏習義


            種子的起因,從上面所說的三家主張裏面,已經知道完
        整而沒有過失的,是本新俱有家;也可以确定這種子的來源
        ,一定是有新熏和本有的兩類。但是這新熏種的熏習道理,
        現在應該把他說明,先說明熏習的意義。

            「熏習」這兩個字,述記解云:「熏者,發也,或由致
        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
        生,近令生長故」。熏習之義在論文云:「如是能熏與所熏
        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藤故名
        熏習」。這熏習之義在攝論中說得很詳細,現在把牠寫在下
        面用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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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論文云:「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習是能詮。何為
        所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銓。
        如苣藤中有華熏習,與華俱生俱滅,是諸苣藤能生彼香因而
        生。」

            世親釋云:「即依彼雜染諸法俱生俱滅,阿賴耶識有能
        生彼諸法因性,是名熏習。」

            無性釋云:「謂此所熏與彼能熏同是生滅,因彼此有隨
        順能生能熏種類果法習氣。」

            總之,這熏習義明顯的說,就是有能熏法與所熏法俱時
        和合,由能熏法刺擊所熏的法,能令未生的種子,新生起來
        ;令已生固有的種子,熏令增長。不過這能熏法與所熏法是
        各具四個條件,現在也把牠分別述之:

            (甲)所熏法的四個條件

            一、堅住性義  就是說這為所熏的法,必須是從無始之
        始,乃至究竟之終,其性是一類的相續不斷,沒有變易;並
        且具有能執持習氣的作用,才可以為所熏法。不然,就沒有
        做這所熏法的資格。這就是簡別那前七轉識,和他的心所法
        ,以及色法,不能為所熏法。因為這前七轉識,和他的心所
        ,同色法,是轉變易動的,不是堅住性,沒有維持所熏成種
        子的作用。述記云:「遮七轉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
        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又云:「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
        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所以前七
        轉識,及心所色法,是沒有作所熏法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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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記性義  說若是堅住性,便是所熏法,那麼佛果
        第八識,是堅住相續,應當是所熏?為簡此非所熏,說這無
        記性簡別之,說為所熏法,必定是勢力劣弱的無覆無記性,
        才能夠不與能熏的善惡法相違,能受熏善惡等的習氣。說那
        些善法、染法,--染法攝不善性及有覆無記--的勢力強
        勝,不容受他法熏習,不能為所熏。依述記譬喻有二:(一)
        說如沈麝等(喻善性),和蒜薤等(喻惡性),是含有高度
        猛烈的香味臭氣,這香的不容受臭的熏習,臭的也不容受香
        的熏習;同時香亦不能容受自香的熏習,--如沈不受檀等
        香--臭的也不能容受自臭熏習,這就是譬喻的善法,不容
        染法熏,染法不容善法熏;同時善法亦不能容受自善法熏,
        染法亦不容受自染法熏。(二)說如捨行人,--中容的人喻
        無覆無記--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喻善性)惡
        性(喻惡法)的人,皆不能容納事情,所以如來第八淨識,
        唯獨是善性,違於善惡等性,不能受熏,不可為所熏法。

            三、可熏性義  若說堅住和無記性,便是所熏法,那麼
        第八識的相應心所,和虛空無為等,是具有這兩種性,應當
        為所熏法?為簡此等非所熏,說這第三可熏性,說為所熏法
        ,要是自在,不是假法,不是堅密的常住法,--這裏堅密
        的堅,與前堅住的堅守不同,鈔云:「彼約一類相續名堅,
        此約勝故別。」--其體虛疏,非如石等,方可容受種子,
        若是其體不自在,或是無實體的假法,或是其性堅密的常住
        法,皆不能受熏,述記云:「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
        受熏



        78頁



        ,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
        。依他,堅密,--假法心所是依他,無為是堅密。--故
        非所熏。」

            四、與能熏和合性義  說若是具備上面的三義,便是所
        熏法,那麼他人也可以為我的所熏,我也可以為他人的所熏
        ?為簡此等,說此與能熏和合性,說這所熏的法,雖具備上
        面的三義,但是還要與能熏法同一時,同一處所,和合不離
        ,才可以為所熏法,那他身,以及前後相離,是沒有相應和
        合義,不能為所熏法,假使說他身能為我的所熏,我身能為
        他人的所熏,我所造的罪,他人應當為我受苦;或他人所造
        的罪,我應當為他人受苦,成大過失。所以非同處不可以受
        熏;並且還要同一剎那時,因為過去未來的法,是屬於無體
        的假法,沒有和合義。述記云:「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
        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
        熏後念類。」

            (乙)能熏法的四個條件

            一、有生滅義  說為能熏法,要是有為生滅法,剎那剎
        那的轉變,才有能熏的作用,有能熏的作用,才有所熏成的
        種子,如同種子,要是生滅轉變,才有作用生現行的果法,
        這就是簡別那常住不生不滅前後不變的無為法,不能為能熏
        ,要是有生滅轉變的法,才是能熏法。

            二、有勝用義  說能為能熏的法,不但是生滅法,還要
        有勝用,才能為能熏,這勝用是有二種:(一)能緣勝用。(
        二)強盛勝用。有能緣勝用的,就是心心所法,有強盛勝用
        的,就是心


        79頁


        心所法的善惡性有覆無記性。合起來說,就是這能熏的法,
        要是心心所法,還要是屬於善惡有覆無記性的心心所法,才
        能有熏種的能力,同時這兩種勝用,也就是簡別那色法,和
        異熟心,第八無覆無記心心所,及第六中業果無記心。--
        不相應假法,因為色法但有強盛勝用,沒有能緣勝用;異熟
        心等是有能緣勝用,沒有強盛勝用;不相應法,是二用俱無
        ,所以皆不能為能熏法熏生,種子所以要具有這兩種勝用,
        才能為能熏。述記云:「如強健人能致功效故。」

            三、有增減義  說不但是有勝用,還要這有勝用的法,
        有增有減,才可以熏生種子果法。這就是說那佛的果位無漏
        現行,不增不減,圓滿完備的善法,是不能熏種。述記云:
        「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非善非惡處中的無
        記法--及平等物(佛果平等不增不減)。」所以要有增減
        的法,才能為能熏法。

            四、與所熏和合義  說為能熏法,雖具備上面的三義,
        還要與所熏的法同一時,同一處,相應和合,不相隔離,才
        有能熏用,熏生種子。這也就是簡別他身,和剎那前後,沒
        有和合義,皆不能為能熏。(與所熏的第四義相同)

            從這能所熏。四義當中的遮簡上觀察,我們知道為所熏
        法的,不是前七轉識,不是色法,不是善惡有覆無記法,不
        是心所法,不是無為法,是具有所熏法四義,能與能熏法和
        合的第八識的心王。為能熏法的,不是常住法,不是第八心
        心所法,及前六識的業果無記法,不是佛果的圓滿


        80頁



        法,以及色法等,是具有能熏四義,與所熏法和合相應的,
        前七轉識王所法。簡單的說,就是具有能熏法的條件的,唯
        是前七轉識,及彼心所法,具有所熏法的條件的,唯是第八
        阿賴耶識的心王。除此以外是再沒有能夠為能所熏法之法了
        ,更立一表如下:--



                          ╒善══════┐
              ╒前六識王所┤惡══════┼═是能熏
              ∣          └無記┬非業果═┤  非所熏
              ∣                └業  果═∣┐
          因位┤第七識王所════════┘∣
              ∣      心王══════════是所熏
              └第八識                      ∣非能熏
                      心所═════════┤
          果位═諸識════════════┤
                色法════════════┼非能熏
                不相應法══════════┤非所熏
                無為法═══════════┘



            能熏所熏的法已如上述,但是這熏習之相是怎樣?應該
        說明:

            依述記意,這熏習之相有二種:(一)是見分熏。(二)是
        相分熏。就是前七轉識,各各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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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境的時候,各識的自體與力能緣的見分,留能緣的習氣於
        賴耶中;與力於所緣的相分,即熏成所緣的種子於賴耶中。
        那能緣的見分習氣,名見分熏,就是熏成見分,自證分,證
        自證分種子。--三分同是心分其體無別--那熏成的所緣
        種子,名相分熏,就是熏成所緣的親相分,--影像相分--
        --及所仗托的本質種子。所以有這兩種的熏習,那沒有強盛
        勝用的第八識,和沒有能緣勝用的色法,但是能為前七轉識
        所緣,而成所謂相分的熏習,亦得新熏的種子。述記云:「
        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
        識為六七之所緣故,為相分熏。」這前七轉識熏第八識,在
        義演上說得很明白,文云:「第七熏彼第人見分種子(第七
        恒緣見分為我),前五熏彼第八相分種子,第六通熏第八見
        相二分子種。以第六通緣十八界故。」這熏習之相大概如是
        ,茲不贅述。



                五、出世無漏種子義



            關於出世無漏種子的品類,在唯本有及唯新熏家的主張
        ,說唯有一品,是轉滅義。在本新二俱家的主張,即有三品
        ,是轉齊義。現在把這一品的轉滅義,和三品的轉齊義略述
        之如下:

            本有和新熏家的轉滅義,說種子唯有一品,由下品的無
        漏種子被熏習增勝,下品種子體即滅卻,轉作中品的種子;
        再由中品的種子被熏增勝,中品種子體即滅卻,轉作上品的
        種子。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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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下品增勝作中品,下品則滅,中品增勝作上品,則中品
        滅,名為轉滅義。這唯本有唯新熏,雖是同一品轉滅義,但
        也有稍不同的地方。義蘊云:「若本有家義,前念下品滅,
        後念中品生,前念中品滅,後念上品生。若唯新熏家,至住
        心時,下品現行熏成中品種子,此種所生現皆名中品,乃至
        上品應知亦然。」

            本新二俱家的轉齊義,說種子有三品,由下品的無漏種
        子現行時,即資助中品的種子增勝。中品種子增勝。生現行
        時,即能資助下品種子增勝,令下品種子氣力,與中品種子
        氣力相等齊。這時生現行的唯是中品種子,下品種子雖與中
        品種子氣力相等齊,但是不生現行。這中品種子起現行時。
        又能資助上品種子增勝,上品種子即起現行,又能資助下品
        種子,及中品種子增勝,皆與上品種子氣力相等齊。這時唯
        上品種現行,下中品種子皆不現行。上品種子現行,又能資
        助修道無漏種子增勝,令修道種子起現行,這修道種子,又
        能資助見道種子增勝,氣力與修道種子相齊等。這時唯修道
        種子現行,見道則不起現行。修道種子現行又能資助無學道
        種子增勝生起現行,這無學道種子現行,又能資助見修道種
        ,令見修道種子與無學道種子力齊,這時唯無學道種子現行
        ,見修道種子則不起現行,是轉齊義。(此在法苑義林章的
        三身章中和疏抄說得很詳細明白,因免繁瑣,不能詳引。)

            這轉滅義,轉齊義,在疏鈔說,唯新熏,唯本有的轉滅
        義,皆有過失,唯取新本俱家轉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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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正。其文云:「若唯新熏家,可許十地中,而有妙觀察智
        ,平等性智,若欲成佛可熏成大圓鏡智,成所作智,若唯本
        有家,既唯有一品種子,即滅見道,成修道,滅初地成二地
        ,乃至滅九地成第十地等,其十地中可有第六識妙觀察智,
        第七識平等性智,既欲成佛時種子既有,更不新熏種,如何
        得有大圓鏡智成所作智?故知佛果上闕二智也。若唯新熏家
        言平等性智,而熏大圓鏡智,其妙觀察智,而熏成所作智者
        。如何論文言轉八識成四智,即違論文也。故知合取新熏本
        有家為正也。」


                六、討論餘義



            種子的定義和起因,熏習,品類,已如上述,現在再以
        六門來把牠分別研討:

            一、一異義  這一異的道理,在攝論唯就識體與種子用
        上來分別,所以攝論文云:「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
        。--非異--亦非不異(非一)。」無性釋云:「一切種
        子,是阿賴耶識功能差別。--體用說--如法作用,與諸
        法體非一非異,--指因果門非一異說--此亦復爾。(說
        體用亦如因果門非一異)」。瑜伽論唯就種子因與所生的現
        行果法,來分別一異。故瑜伽五十二云:「種子云何?非析
        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
        等生如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
        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法即此名種子,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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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在唯識論則以體用
        因果二門分別一異。--總取二論之說--故唯識論文云:
        「此與本識(體用)及所生果(因果),不一不異,體用因
        果理應爾故。」現在依唯識論先約「體用門」來講牠不一不
        異的道理。體就是八識的自體(自證分),用是八識體上的
        作用就是種子,若「攝用歸體」則用不離體,八識體是無記
        ,識子不離第八,亦屬無記。識體與種子就是「非異」。若
        「體用別論」則體用各別,種子是由現行諸法三性而有;種
        子亦現生三性諸法的現行,所以種子不必隨賴耶是無記,也
        可隨其能熏的因,及所生的果,通於三性。就是種子與識體
        亦是「非一」。

            再約「因果門」來講。因就是種子,是能生諸法的親因
        ,果就是現行法,是種子所生的果。若「將因屬果」,這種
        子是現行果法的親因,果是種子親辦的自果。--就是善種
        生善果,惡種生惡果,無記種生無記果,--因果相順,所
        以種子望所生的現行果法,是「非異」。若是「因果別論」
        。則種子是潛伏阿賴耶識中未起現行的作用,現行果法,是
        已經生起的現行相貌顯現。一是因,一是果,因不可說即是
        果,果不可說即是因,所以種子望於所生的果法亦是「非一
        」。

            從「體用門」,可以知道種子望本識體,是非一非異;
        從「因果門」,可以知道種子望所生的現行果法,是非一非
        異。是已很明白,現在再就唯識講話上的圖示如左:



                (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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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一───────體用別論
        體用門┤
              └非異───────攝用歸體

              ┌非一───────因果別論
        因果門┤
              └非異───────將因屬果



                (乙圖)



                          ┌─┐
          ┌三性……果==∣現∣
        將∣  ∣ ∣ ∣ ↑ ∣行∣
        因∣  ∣ ∣ ∣ ∣ └─┘
        屬┤  ∣ ∣ ∣ ∣           ┌─┐
        果∣  ∣ ↓ ∣ ∣ ┌─┐    ∣識∣
          └三性……因==∣種∣……∣第∣
                          ∣子∣    ∣八∣
                          └─┘    └─┘

                            〢───→〢
                            〢        〢
                            用        體
                            ︰        ︰
                            ︰←───︰
                            ︰        ︰
                           無記)──(無記
                              └─┬─┘

                               攝用歸體



        86頁


                (丙圖)


                          ┌─┐
          ┌(三性)果==∣現∣
        因∣              ∣行∣
        果∣              └─┘
        別┤                        ┌─┐
        論∣              ┌─┐    ∣第∣
                          │種│    │八│
                          ∣子∣    ∣識∣
                          │  │    │  │
                          └─┘    └─┘
                            〢        〢
                            〢        〢
                            用        體

                          (三性)  (無記)︰

                             └─┬─┘
                              體用別論



            二、假實義  這種子的假實,在安慧說假義蘊云:「安
        慧見相二分是遍計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
        非實。」清辨亦說種子唯世俗假。在護法說種子是實非假。
        現在就他們的問答辨別述之,以明這種子的假實,清辨等難
        護法說,小乘等一切法之生,必有八法俱,以本法由大生生
        ,這大生與本法非一非異,但是大生是假,現在種子望所生
        果,也是非一非異,種子也應當如大生是假非實。--根據
        非一非異的因果門來難種子是假--護法答說,小乘生等假
        法,等於龜毛,體是無法,非因緣性,這種子望所生果,是
        因緣性,其體是實,不可同小乘的生等並



        87頁



        論,所以這種子望所生的果法,雖是非一非異,還是實有。
        安慧等又以瓶等為難說。大生與本法無因果性,大生雖假,
        不可例種子也是假,但是瓶與色等,非一非異,色等是因,
        瓶等是果,有因緣性,而瓶等是假非實,這種子望所生的果
        法,是因緣性,是非一非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護法反難
        云,若是說凡諸法非一非異皆應為假有,那麼真如與諸法非
        一非異,也應當是假非實?若是許可這真如是假非實,則應
        當無真勝義諦,沒有真勝義諦,也就沒有涅槃可證,無佛可
        成,成大過失。若說真如雖是與諸法不一不異,不可說假,
        則種子與所生的果法不一不異,種子也應當是實。--這是
        依述記說問答假實是安慧清辨與護法事。若依圓測說是護月
        與護法事,以護月等說種子是假非實,自體分上有能生用名
        為種子故。--

            從這護法等的辨別當中,我們可以确定這種子是實非假
        ,應當以護法義為正,所以論文云:「雖非一異而是實有。」

            三、二諦義  二諦就是勝義諦,世俗諦。這二諦各有四
        重。世俗四重:(一)世間世俗;(二)道理世俗;(三)證得世
        俗;(四)勝義世俗。勝義四重:(一)世間勝義;(二)道理勝
        義;(三)證得勝義;(四)勝義勝義。四世俗中,第二世俗,
        三科種子皆有,第三世俗,唯除滅諦,其餘三諦皆有種子。
        --若集諦即是有漏種子,道諦為無漏種子。--四勝義中
        ,第一勝義,也有三科種子,第二勝義,除滅諦外,也有其
        餘的三諦種子。所以這種子,依四重世俗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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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分別,種子就是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四勝義中第一第二
        攝。若依瑜伽論,不立四重勝義,唯立一重勝義,謂非安立
        諦,就是一真法界。這種子唯在世俗諦中有,不通勝義,因
        為這一重勝義,就是四勝義中的勝義勝義,唯攝真如實法。
        述記云:「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如。」有
        說種子依四重世俗勝義,種子唯在世俗諦中,可以名為實。
        若是推入勝義中,即為虛妄俗法。鈔云:「實唯者,種子唯
        於俗諦實,故名實唯。若在四真中,種子是假,虛幻法故。
        初勝義如幻性,依他起法,如幻化故,故初勝義即是假也。
        第二勝義,因果亦是假有。如何因果性名為假也?即此論中
        言觀現在法上有初相故,即於現在法上假立曾因,對說現果
        ;又觀此現在法有引彼後用故,即於現在法上假立當果,對
        說現因,即因果皆是假也。若二空一界見虛無體亦是假立者
        ,唯第四勝義勝義而是實也。故種子唯俗諦中得實,名實唯
        也。」述記文亦云:「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種子唯
        世俗中實--勝義中假故。」

            四、四分義  這裏說四分有二: (一)約種子的所依。
        (二)約種子的別攝。

            先明種子的「所依」,是依於第八識的體,就是依於四
        分中的自體分。因為自體分,是種子所受熏處,所以種子以
        他為所依。不可說是依於見分,因為見分有三義故,種子不
        依。(一)見分緣境非種依。(二)見分是自證分的能緣作用。
        (三)見分不可受熏。所以述記云:「此種雖依實異熟識體,
        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
        護月論師許種依見,



        89頁



        說三義不依見分,正對彼說也。--

            次明「別攝」說種子是見分的所緣,種子是相分攝,不
        是自體分攝。--這還是依護法論師說,若依護月種子依本
        識的見分,為自證分緣。--這裏有須注意的兩點:

            (一)說見分緣種非緣自證分。說種子雖依識體但是種子
        是識體之用,--前一異門已說過--就是自體分的功能義
        用為相分。見分緣種子,即是緣的自體上的差別功能,不即
        是緣自體分。若說即是緣自體分,那麼見分可為自體分的量
        果,無須再立第四證自證分,所以見分緣種不可說緣自體分
        。故述記云:「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見,以為相分,非
        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者,即無證自證分。」

            (二)真如雖是依識的自證分,不可說如種子依於識體為
        相分種。述記亦云:「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
        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是識之性攝,體
        實無相。」

            這上面種子的四分分別,是依有漏種子說。若無漏種子
        分別四分,與前有漏有異。依義蘊說,無漏種不為見分所緣
        ,依自體分,即自體分攝。所以有問答云:「問:無漏種子
        何分所攝?答:此無始來,依識自體,即自證分攝,見分不
        取此為境故,非相分攝。」又問答云:「問:既非見境,應
        非唯識?答:此同真如亦是識之自體,不離識故,亦名唯識
        。」依演秘文說。依護法義無漏種,是識分攝,傳有兩說:
        (一)說是相分收。解此為相分收,亦有二說:(1.)云許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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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緣無失;(2.)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
        言諸相,皆見所緣。說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
        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二)說既是非見緣,依自證分,
        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此與義演文
        同--秘並說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
        ,是相分類,從餘相分所攝。」

            五、三性義  先有漏種子約「依識體門」說。--即前
        一異義門中的攝相歸性門--則有漏種與異熟識無異,性類
        是同,識體是無記,種子也是無記性攝。故論文云:「諸有
        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約「功能差別門」說--
        --就是前面的性用別論門--說種子的功能差別,不與第八
        識體,同是無記,就是說種子隨牠能熏的現行法,通於三性
        ;--前七轉識--及種子為因,所生的現行果法,亦通三
        性。說種子亦通三性,故論文云:「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
        名善等。」鈔解云:「因果俱有善等性者,即約新熏種子說
        ,若新熏即因果俱有善等性,若本有即果有善等性,而無能
        熏因。」以上約有漏分別。

            次無漏種子,非是異熟識性所攝。第一是體性與識不同
        。第二是與本識性類各別。是非異熟識性所攝,不是無記。
        述記云:「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
        順本識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
        殊,不可相即。」這無漏種子既然不是隨八識無記性攝,究
        竟是何性所攝呢?說這無漏種子的因果俱是善性所攝,所以
        這無漏種子亦唯是善性所攝



        91頁



        ,不通惡無記性。述記說:無漏的因果是俱是善,說法爾種
        子(本有未熏位),就是善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
        果,亦是善;乃致後生現行果,亦是善;若後由聞思等熏令
        增長(已熏習位),就以有漏能熏的是善,無漏現行的果亦
        是善,名因果俱是善。--鈔說:若以有漏善令所資無漏種
        亦是善法,即不盡理而有違難。--若見道已去,無漏現行
        時,無漏現行能熏新種,能熏因是無漏,所生現行亦是無漏
        ,因果俱是善。所以說無漏種子,隨牠的因果也是唯善性所
        攝。

            上面說有漏種子依識體就是屬無記性,隨順因果就是通
        三性;無漏種子,體性唯是善性,因果俱是善性所攝故,不
        通惡無記等性。我們已經知道,但是關於這樣的分別,有無
        漏種的三性,還有兩個問題應當說明:

            (1.)有漏種的問題  問:既是能熏的是三性,為什麼熏
        成的種子依於識體就是無記?既是無記,如何能生起三性的
        諸法呢?關於這問題在攝論上,是用一個染衣的譬喻來說。
        攝論文云:「如眾纈具纈所結衣,當纈之時,雖復未有異雜
        非一品類可謂,入染器後,爾時衣上便有異雜非一品類染色
        紋絡文像顯現。阿賴耶識亦復如是。異雜能熏之所熏習,於
        熏習時,雖復未有異雜可得,果生染器現前已後,便有異雜
        無量品類諸法顯現。」攝論文就是說世間染衣,用種種的器
        具,及染料等,染那所染之衣,在正染的時候,是不見那所
        染衣上的染色,紋像的差別,但是入染器後,所染之衣,就
        有差別不同的顏色紋絡顯現,這就是以能染非一的汁料等,
        喻能熏的三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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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染之衣,喻所熏的賴耶。正熏的時候,不見有顏色的
        差別,喻正熏成種子於賴耶中時,同是無記,沒有三性的差
        別。衣染成後,有種種差別,喻種子生起現行的時有三性的
        差別不同,虛大師的攝論講義云:「蓋染衣後之不同,因纈
        時已有差別作用之材料,雜糅其中,故在纈時雖復一色,及
        出染後,便成異雜等相,諸法亦然。因熏時已有差別之習氣
        ,雜熏其中,故在種子雖無異雜,及起現後,便有異雜等法
        也。」

            (2.)無漏種的問題  問: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
        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二十二根中有三無漏種子,既說
        三無漏皆是異熟,說種子非無記性攝,豈不異瑜伽論相違?
        這問題在唯識論上是有兩種的解答:

            甲、約本有義答:說無漏種子,雖名異熟,而不是無記
        。這無漏種子體非無記,只由所依的本識是異熟,所以從所
        依也得名為異熟。但是何以又不從所依的本識是無記,種子
        也得名為無記呢?論文有譬喻說眼根是無記,眼識是通三性
        ,眼識依於眼根,是從根得名為眼識,眼根是無記,而眼識
        不隨之得名無記,這無漏種子是善性,本識是無記,無漏種
        依本識名異熟,若是說亦依本識名無記,那麼眼識依眼根得
        名眼識,也應當依眼根無記得名無記。現在眼識既不隨眼根
        名無記,只名眼識,所以無漏種也只隨本識名異熟,不隨本
        識名無記。

            乙,約新熏義答:說無漏種子,由熏習轉變成熟,就是
        約變異而熟,立異熟名;由善惡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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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所招之無記果所攝的異熟,就是約異類而熟名異熟。這
        瑜伽論文是依變異而熟說無漏種子是異熟。不是就因果性別
        的無記異熟說名異熟,所以說無漏種子是善性,不通無記性
        ,是與瑜伽論文沒有相違的過失。

            六、生引二因義  內外種子皆有生引二因,這生引二因
        ,在攝論有無性世親,解釋的不同。無性云:「如內識種生
        現識等,名近果,是生漏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
        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
        就是說八識的自名言種,親生八識現行時,這名言種是生因
        ,現行識是近果。這八識名言種子,望名色等,名言種子是
        引因,名色等是遠果。世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
        生因;引餘枯屍骸等名引因,外種生芽根等為生因,是正果
        ;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無性即以生近果,
        名生因;引遠果,名引因。世親即以生正果名生因;引生殘
        果,名引因。這無性所解的生引二因,遍於四生,世親所解
        的只通三生,較無性為狹。鈔云:「若無性約本識種生現行
        識時,為近果,此種望名色等,為遠果者,其三界、五趣、
        四生有情皆有本識種子,生本識現行。其三界、五趣、四生
        亦有名色,故無性立生因,引因,近果,遠果,即通四生也
        。若天親立正果,殘果,唯通卵生,濕生,胎生,此三生死
        後有屍名殘,即不通化生,化生死後無屍骸故。」唯識論說
        生引二因,是雙取二解,故論文云:「此種勢力生近正果,
        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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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斷絕,即名引因。」這生引二因,若說唯有生因,沒有引
        因,即與道理相違。世親釋云:「若二種子,唯有生因,此
        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久時相續住義。」無性釋亦云:「
        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麥等種子,不應久
        時相似相續,喪後屍賅,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
        ?纔死即應滅壞。」無性又以箭喻二因,文云:「譬喻射箭
        ,放弦行力,為能生因;令箭離弦不即墮落,彎弓行力,為
        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弦行力能生,應即墮故
        ,亦非動勢輾轉相推,應不墮故,既離弦行遠有所至,故知
        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七、內種子與外種子


            前面在種子的定義中,說外種子也具有六義,但是這外
        種子與內種子的差別,尚未說明,現在簡略分別這內外種子
        的差別有二:

            二、假實的不同  內種子是實,外種子是假。說外種子
        是由內識所變,如榖麥等種,皆是本識所變的共相種子。所
        以論文云:「外麥榖等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或
        問:說內種子也是識所變,應當是假非實。述記答曰:「不
        然。內種識變也,復生榖麥等種,識又重變故,故非種子。
        如眼根等。」--如眼根種子,本識先變,得能生種,眼識
        現行,本識又變,外種亦爾;先共相種,本識變之,後生麥
        等種,識又重變,所以非種。--這內種子的假實差別,在
        攝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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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也說得詳細。如世親釋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
        ,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勝義即是阿賴耶
        識,所以者何?是一切法真實種子故。」無性釋亦云:「由
        榖麥等外法種子,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識
        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無性並且引頌云:「天地
        風虛空,陂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二、為緣的不同  內種子是親能生果,是因緣性。說內
        種子定是內熏習才能生起現行的果法,如法爾種子,必定由
        能熏法熏令增長;新熏種子必定由能熏法熏習而生,然後才
        得生起現行果法。是屬於有情法攝。外種子,辨所生果非是
        親因緣,唯獨是增上緣,說外種子熏習是或有或無,攝論頌
        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
        。」無性釋這頌云:「謂外種子或有熏習,或無熏習,如從
        其炭牛糞毛等,隨其次第生彼苣藤青蓮花根及以蒲等,非苣
        藤等與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
        熏習。如苣藤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如
        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是故說或內種子即是
        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
        故?若無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



                八、結言



            關於種子的道理,以上已經有一個大概的說明。不過這
        種子義在唯識論上是以十門來分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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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本篇作法是未依著原有的程序,是由這種子的定義,
        而說到種子的起因;從起因的新熏中,說到熏習的道理;從
        熏習義而說到無漏種子的品類差別,再以六門來分別這種子
        的一異假實等種種的道理。最後是說明這種子的內外差別,
        作法是這樣。但是我根本是一個初學唯識的學者,對於這精
        密的唯識未有深入的研究,--可以說一點沒有研究--所
        以對於這種子義的精要的所在,未能把牠明顯的寫出,--
        實在是沒有法子寫--這是我最覺得慚愧而抱憾的一點。可
        是這種子的道理,在唯識學上是佔著最重要的地位,因為唯
        識的成立,簡直可以說是完全建築在這種子上面。研究唯識
        學的人,是不能不加以研究的,所以我為求深入唯識學的道
        理起見,也就不能不勉強的把牠--種子--研究一下,略
        略的寫出,以待法師的改正。

 

http://ccbs.ntu.edu.tw/FULLTEXT/JR-AN/an1625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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