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無我唯識

 

正果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26冊
大乘出版社出版
1978年11月初版
頁131-145

一切眾生,由於無始已來的內在與外誘的實執習氣之熏習,計執諸法為實有固性的自體,起人法二種我執。我你他
        ,情非情,一切一切,凡所見聞者,莫不以為有獨立的我法自性。但我們觀察有情界,器世界,與非世間的一切法類,
        不外五位,所謂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無為法。此五位法,包括一切法盡。而觀察此五位法類,無論為事
        為理,或各別的單位,積聚的總和,以理推徵,都找不出如眾生所計執的固性我法的實體。茲試分別述之﹕



                一、五位法



            第一位心法﹕心法共有八種,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心的意義有六﹕一集
        起名心,集諸種子,起現行故。此義唯屬第八心王阿賴耶識 ,其他心法沒有此種功能。若就行相集起則通餘諸識。二積
        集名心,屬前七轉識,此有能集所集的意義,但此處唯取能集名心,能熏積集諸法種子於第八阿賴耶識故,所
        以不屬第八心王。三緣慮名心,八個心王俱能緣慮自分境故。四心又名為識,識者分別了達境義。細了別通於諸識,粗
        了別唯局於前六識。五心又可名意,意即思量,有無間覺與現思量二義,無間覺通於諸識,現思量唯局於第七。六據特
        勝的別義,則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如入楞伽經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
        識」。如左表﹕



                        ┌行相集起──通八識─據實
              心─集起─┴種子集起

                        ┌無 間 覺    第八識
              意─思量─┴現 思 量    第七識─據勝

                        ┌細 了 別
              識─了別─┴粗 了 別──前六識



            心法的通義如上所說有六種,但八個心王還有各個得名的別義。眼識者,依止眼根,緣四顯色為境,以生了別,隨
        根立名眼識。亦可隨境立名色識。耳識者,依止耳根,緣聲塵為境,以生了別,隨根立名耳識。亦可隨境立名聲識。鼻
        識者,依止鼻根,緣香塵為境,以生了別,隨根立名鼻識。亦可隨境立名香識。舌識者,依止舌根,緣味塵為境,以生
        了別,隨根立名舌識。亦可隨境立名味識。身識者,依止身根,緣觸塵為境,以生了別,隨根立名身識。亦可隨境立名
        觸識。意識者,依止意根,意根即第七末那,緣一切法為境,以生了別,隨根立名意識。亦可隨境立名法識。以上六識,雖
        然可以隨根隨境以立名,但隨根立名,具依,發,屬,助,如根的五義,特為殊勝,已轉依位,未轉依位,都無相濫的
        過失,所以雖可隨境立名色識等,但如已轉依位,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立名色識等,即有相濫的過失,故
        經論中,多不依隨境立名,而取隨根立名為眼識乃至意識。

        末那者,末那是梵語,具足應云訖利瑟吒耶末那,唐言染污意。
         意即是思量,因此識與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四惑相應,恒審思量第八見分以為我,故名染污意。阿賴耶者,
        阿賴耶亦是梵語,唐言藏識,謂其能含藏諸法的種子故。有能藏所藏我愛執藏三義,謂與雜染諸法互為因緣,為有情執
        為自內我故,所以得名藏識。

            八識心王之所以得名眼識等,總括上文可類攝為三﹕前六識自從所依得名,第七識從相應立號,第八阿賴耶是當體
        功能受稱。又八個識中,唯第八阿賴耶得名根本識,如樹之根,為枝幹葉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識為心系的總主。為一切
        法的稱現所依處,所以獨得名根本識。而前七識,則總名轉識,因為前七識的體性都不能如第八識之一切時處 [除已轉
        依位] 恒常無記,而有三受改轉,三性轉變,緣境轉易,所以總得名為轉識。

            八個心法中,前六轉識,並通善惡無記三性,第七末那因與四惑恒時相應,故是有覆無記。四惑覆蔽聖道無漏智不
        起,使自心不得清淨,故是有覆,但此識的行相任運微細,不感愛非愛果 ,不可記別為善為惡,故是無記。第八阿賴耶識,是酬於引
        業所感招的總異熟主,為前七轉識所薰習處,容受一切法的種子,若是純善純惡,如極香臭物,應不能受薰。故此識體
        性是無覆無記,它們緣境的寬狹是﹕前五轉識緣色等五塵為境,是現量所攝,緣實不緣假。第六意識遍緣一切法,通現
        比非三量,有無假實俱緣。第七末那,緣第八阿賴耶識為境,非量所攝,境假非實,以恒審思第八見分為自內我,其我
        體本無故。若約本質,其境亦實。第八阿賴耶識,緣種子,根身,器界三種境,現量所攝,境實非假。此上所說的量與
        所緣境,皆是就未轉依位說,若已轉依位,若事若理,皆是現量,遍緣一切不遮。此八心法,皆從種子生,是實非假。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義名稱,應當名為心所有法。具足三種意義名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繫
        屬於心。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說心若沒有,心所決不能獨存生起,要以
        心為依,才能生起作用。與心相應,簡別心王雖恒與遍行心所相應,但心王不與心王相應,不名心所。又相應須具足時
        ,依緣事之四平等義,由此色亦非心所。繫屬於心,即簡別心法雖具四義與遍行心所相應,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
        能獨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隨從於心,以心為主,故名心所 。由此三義,簡別心色不相應行等,不名心所。心王是主,
        為心所依,如王如領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屬,助成心事 ,得名心所。約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時,心所必起,心
        所起時,心王亦必起。緣境的時候,心王緣總相,如王如領袖之於國家大事總攬樞要,心所緣總別相,如臣如部屬
        之於大事兼詳細則。又如畫師資,作模填彩,盡完全貌。心所法總有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
        不定四六類,共五十一個。如表﹕



                ┌遍  行  五─觸、作意、受、想、思。
                │別  境  五─欲、勝解、念、定、慧。
                │            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
                │善  十  一─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六位   │根本煩惱六─貪、瞋、癡、慢、疑、惡見。
         五十一 ┤        ┌小隨煩惱十─忿、恨、覆、惱、嫉、
         心所   │        │            慳、誑、諂、害、憍。
                │隨煩惱廿┤中隨煩惱二─無慚、無愧。
                │        │大隨煩惱八─掉舉、惛沉、不信、懈怠、
                │        └            放逸
、失念、散亂、不正知
                └不  定 四─悔、眠、尋、伺。


            遍行五者,以觸等五心所,周遍行起於一切心,故得名遍行。即凡有心起時,無論是那一個

        心王生起,這五個心所都與它相應俱起。因為這五個心所,具遍四一切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
        一切俱。性謂善惡無記三性,地即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或總即取九地。時即凡是有心起時,此五皆
        與心王同一剎那緣境。俱即遍諸心王,與八識俱生。別境五數,唯具通三性與九地二義,由闕後二,故非遍行所攝。善
        十一法,但遍九地﹔性、時、俱三義均闕,雖遍九地,由於闕三性故,非別境攝。根本煩惱與隨煩惱,雖然如善之闕三
        性,由於不遍九地,故非善十一攝,不定四數,雖然闕地時俱三義,由於具通三性,故非根隨煩惱攝。所以五類心所,
        於四一切義全具者,唯觸等五數,故觸等獨得名遍行。 [表略]

            別境五者,謂這五個心所,緣各別境而得生起,別即境 ,或別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緣。這五個心所,不如
        遍行五法,週遍行於一切境起,只能對於各別的所樂 [欲]決定 [勝解] 曾習 [念] 所觀 [定慧] 的四種境界而起作用
        。但此五法,不是絕對地不能俱起,有時不俱,有時亦俱,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轉,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善十一者,謂信等十一法,於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離愆穢,勝過惡法,故名為善。

            根本煩惱者,煩惱是擾亂義,謂貪等不善法,擾亂有情的身心,使有情恒處生死,不得解脫。貪瞋癡慢疑惡見六惑
        ,為一切煩惱的根本,能生隨惑,所以名為根本煩惱。隨煩惱者,謂忿等二十種煩惱心所,是根本煩惱的等流。此處的
        等流義,非是前後生起名等流,而是與根本煩惱同類,被其所引而生的意思。即此二十隨惑,皆是隨根本煩惱
        前後分位建立等流性故,所以名之為隨煩惱。即忿等十,放逸、失念、及不正知十三類,依他根本煩惱而起,名之為隨
        。無慚,無愧,掉舉,昏沉,不信,懈怠,及散亂七,雖非依彼根本而起,緣彼得有,亦名為隨。所以忿等二十稱染污
        法,總名為隨煩惱。又這二十種隨惑中,掉舉等八種,遍一切染心,凡不善有覆無記心起,它都與之相應,以其遍一切
        染心故,作用廣大,所以名大隨煩惱。無慚無愧二種,不通遍一切染心,唯遍不善,作用較諸掉舉等稍狹,所以名中隨
        煩惱。忿等十種唯各別起,不遍於染心,不遍於不善心,行位局故,所以名小隨煩惱。

            不定四者,謂悔眠等四個心所,三性不定名為不定。不像遍行的觸等定遍諸心,亦不如別境之欲等定遍諸地,又不
        能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種唯一善染性故,所以各為不定。此四法中,初二及後二隨一或時俱起,後二相望,必不俱起
        。

            總上六位五十一心所法,遍行別境唯是實有。善十一中 ,前八是實,行捨,不放逸,及不害三種是假。精進三根,
        四法分故。六根本煩惱中,前五是實,惡見是假,染慧分故。

        隨煩惱中,初十小隨唯是假有,依他分故。忿恨惱嫉害五種,瞋之一分。覆誑及諂貪癡一分攝。慳憍二種,唯貪一分
        ,理實亦有癡分,隨增說故。八大隨煩惱中,不信、懈怠,定是實有。不正知,失念、放逸,是癡慧及癡四法分故,所
        以是假。掉舉、昏沉、散亂三種,有說是實,有說是假,實者為正。不定四中,初二是實,後二是假。思慧合成以為體故。

            第三位色法﹕色法總具四義﹕一識所依色,唯屬五根,即五識所依五淨色根,二識所緣色,唯屬六境,即識所緣色
        ,三約總相而言,質礙名色。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對色,若準小乘有部宗,即極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
        處。二者無對色,非極微所成,即十二處中法處所攝色。略分別之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
        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一眼者,照燭義,二耳者能聞義,三鼻者能嗅義,四舌者能嘗義,五身者
        積聚義,依止義。此上五法,各為五根,非分位法,別種所生。根者增上出生義,此五法與眼等識作威勢,五識藉彼為
        增上緣而得生故。又具五識名之為根,此略不說。五根皆以造色為體,造色有能所造二種,能造即地等四種,所造即色
        等四種,五根合此能所造兩種以為體。六色者有三﹕一顯色 ,謂青黃等,非分位法,各別種生。二形色,謂長短等。三
        表色,謂行住等。形表皆無別種子。七聲者,所謂因執受與因不執受,及因俱生,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今此六種
        皆別有種,非分位法。八香者,所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三種,皆別有種。九味者,所謂苦酢辛鹹淡等,皆別有種。十
        觸者,所謂地水火風四能造及所造滑澀輕重等二十六種。地等四大種,各各有別能生種子,滑澀輕重等,四大種分位,
        無別種子。以上五法,各為五境,亦名五塵。此有內外,內者即是有情依身,外者即是器界之體。十一法處所攝色者,
        此有五種﹕極略色,極迴色,及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定所引色。此中前四種色是假法,無別種子,定所引色有假有實。

        實者別種子生,假無別種。此五種色皆是第六意識所緣境,其定果色之實者,亦眼等所緣。
        極略色者,即是極微、極迴色者、即空界色、受所行者,即是無表,遍計所起者,即是水月鏡像等,定所引者,定力所
        變五塵等。總上十一色法,前五是五識所依根,後六為識所緣境。後六名色等者,眼所取故名之為色,乃至意所取故名
        之為法。因為是與眼耳等相對以名境,所以名色乃至名觸。

        唯法處所攝色,名稍有別。法謂軌持,處謂處所,即十二處中之一色。雖色聲等亦名軌持及處,但以對根故名色聲等,
        沒有相濫的過失,所以唯極略等是法處所攝色。

            第四位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的意義有兩種﹕一言行者,即是行蘊,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心所﹔二不相應行
        ,即是得等。今言不相應行,即簡別相應行。二其全義名稱應說非色不相應行。如是即可簡別非四聚法。非色簡別色,
        不相應簡別心心所,行簡無為。其義即是不與色心心所相似的行法,名不相應行。此有二十四種﹕一得、二命根、三眾
        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
        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
        性。此二十四法,約心心所色三分位上假立非實。命根,異生性,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此五種皆於心心所分位上
        假立。名句文三於色分位上假立。其餘十五種,通於色心心所三分位上的假立﹔如以得來說,得智慧等是心分位上
        假立,得容貌等是色分位上假立。其餘的可以此類推。

            第五位無為法 ﹕無為者,為是造作的意思,即是一切有生滅法的造作,稱之曰為。真如等六,寂寞沖虛,湛然常
        住,無生滅造作,故名無為。略有四義﹕一不生不滅,即簡生住異滅四相,二無來無去,即簡非屬三世,三無彼無此,
        即顯沒有自他對待,四無得無失,即顯無增無減,無為離此四種,無造無作,所以得名無為。此有六種﹕
        一虛空無為顯離一切障礙故。
        二擇滅無為,擇謂簡擇,滅謂斷障,謂由無漏智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真實,名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謂不由智力簡擇,本性清淨,或緣缺所顯,名非擇滅無為。
         四不動無為,第四禪中,苦樂受滅,出八災患所顯,故名不動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無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真如,名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此即諸法實性,真簡於妄
        ,如簡於倒,理非倒妄,所以名真如無為。此六種中,唯後一真如無為是諸法真實性,其餘五種無為,皆是依真如上假
        立其名。



                二、五法無我

            上述五位共計一百法,無論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無為,都沒有眾生計執的我法二種實性。所言我者,實常主宰自在義
        ,然以心心所色等積集組合而成的有情,決無堅實主宰自在的體性。法者軌持義,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性,只有
        依他如幻緣生的虛假作用,亦決無堅實自性的勝用存在。且再分別略述其義﹕倘有情法中有我者,所計的我以何為體﹖
        若言以色為體者,則色不應是無常,因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應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
        則色法不應有遷變壞滅,但事實卻與常識學理都相反,眼見無有一色法亙古而不變壞者,若承認色法是有遷變壞滅,又
        許為我的體性,則我性應當隨色之遷變壞滅而遷變壞滅。若如是者,則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復存在了。其餘眼耳根
        等,皆以此理推徵例知。若我是以長短等為體者,長短等是色塵分位,色塵尚且是無常變壞的,沒有我體的存在,依色
        塵分位積聚的長短等,離色塵外既無別體,更不可以為常一主宰自在的我體了。其餘滑澀等觸塵等分,皆以此理推徵例
        知。若謂我是以心心所法為體者,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都是無常的,沒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勢用,都是互相資助觀待而
        得生起。要是有我之體性存在其中,則總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或總聚,或一王一所,應是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存在。
        但是我們以常識學理的觀察,心心所之總聚一多的作用,均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無常苦空無我。又縱許以心心所法為
        我體,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為體﹖還是以多心多所為體﹖抑是和合心心所為體﹖實則依一依
        多依和合,皆是說不通的。因為無論為一為多為和合,心心所法都是無常苦空無我,決無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
        依和合以為我體,則過失更多。所以從心從色,從內從外,從頭至足,從皮至髓,六腑五臟,骨肉皮脈等,一切諸物,乃至所有種種
        心識念念等中,一一推求,眾生所計執的常一主宰自在的我,實終不可得,畢竟都無,但是無常苦空的心心所色聲香味
        等。故云無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說無常一主宰的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眾緣所成,如幻緣生,
        只有虛假事相,亦無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虛假軌持體用,念念生起,相續流來,相似有堅實自性勝用,眾生迷妄,不
        了解其依他緣生如幻,假有作用,即執為實有色聲等法,起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見。而實則一切法,無論心色,都是待
        緣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資助,相依相待,顯現存在,相似有一實體,實則堅實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諸
        法有堅實的自性,就不應該藉緣而成,依他以起,應該是恒 時常住,自力獨存。但以常識的觀察,道理的推徵,聖教的
        印證,任何一法,無論為心為物,都無不依賴他緣而存在者  ,緣聚以生,緣散則滅。決無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固性存
        在。所以諸法亦是無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實法尚無我性存在,非色不相應行,既是心心所色法三法的分位,更明顯易知的不會有我
        性的存在了,無為法是諸法的真如實性,眾生從無始已來即未觸見過,更不會有眾生計執的我性了。

            問﹕如上所說,一切諸法皆是虛假,無有主宰自在的我 性,則諸法中應當無假實種種的差別
        ,何以前說色心心所等法時,又言有假有實﹖答﹕此言虛假如幻如夢,乃推入真門空理而談,若依世俗諦道理門時,自
        有種子所生諸法,多名為有為實法。此處唯就真門空理而言 ,皆名假法,故與前文依世俗諦道理門說有假有實全不相違
        。



                三、五法唯識

            既然五位百法都無人法二種我性,為何現見世間有諸有情,人畜等之形狀宛然當眼﹖而五蘊法體,事相顯然,色可
        見,聲可聞,乃至識能分別了知,體性作用,一一顯然存在。若全皆虛假,諸如人法相狀作用等,都不應該存有,五位
        百法亦無可說了﹗解此疑惑,就須明瞭唯識的意義。所謂色心心所等是虛假幻有,無人法的我性,只是破除情計增益的
        二種我性實執,並不撥無色心等法依他緣生的作用。雖然人法的我體實性求不可得,但五蘊和合的假補特伽羅,與依他
        眾緣所成,有虛假事相作用的法,卻並非全無,都宛然存在。何以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識所變。 [唯識變
        義另文專述] 前文所說之五位百法,皆從有情自心現起。總要而言,從薰習與轉變的兩種道理,五位百法之總別相狀,
        人法的作用,一切一切,都顯現起來了。所以五位百法雖然都無人法的我性,由唯識的薰習與轉變的兩重道理,而業果
        不忘 ,亦無紊亂,人法諸相的總別相狀作用,宛然顯現存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識呢﹖如成唯識論卷七云,「識言,
        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
        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五位法中,第一位心法,是識之自相,自相即是自體,這就是說,八個心王,
        是識自體相故以為唯識。第二位心所法,決不能離開心王單獨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與心王相應,助成心王分別
        緣境,所以心所是相應故以為唯識。第三位色法,為心王心所二種所變的相分,心王必所為能變,根塵等色為所變,故
        色法是識所變故以為唯識。第四位二十四不相應行法,是心心所色三種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心心所色
        三位差別假立故云分位。前三位法是實,此即假法,故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以為唯識。第五位無為法,是識實性,識實
        性即真如。以真如為識性者如三十論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所以無為是識實性
        故以為唯識。前文曾經說過,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盡。但五位百法如成唯識論所說,又皆不離識,故五位百法皆是唯
        識變現。

            總上所說五位百法,前四位為事相,後一位為理性,而五法事理皆不離識,故一切法唯識。如表﹕


                        ┌心  法───識自相故┐
                  ┌實法┤心所法───識相應故│
            ┌事相┤    └色  法───識所變故├皆不離識故名唯識
      五位法┤    └假法─不相應行法─識分位故│
            └理性─無為法──────識實性故┘



            如是一切法中,雖無人法之我性,然以諸法歸有為之主一切皆唯識故,因果不亂,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從自心
        現起,諸法如夢如幻義忽然現前,則無始妄心忽改,實我法執速除,增益損減,一異等一切妄執,皆得止息,無分別智
        忽然現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證得無生法忍,入聖者位生如來家。

 

http://ccbs.ntu.edu.tw/FULLTEXT/JR-AN/an162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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