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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處界三概念之分析研究
張 瑞 良
台大哲學論評第八期
(pp.107-121)
107頁
引言
在佛教哲學之中,「蘊」、「處」、「界」三概念是基本而重要的概念,「五蘊」概念說明了「存在」是什麼?由何種因素和合而成,「十二處」概念探討人的認知能力與認知對象,「十八界」概念詳細分析人的認知能力與認知對象及認知內容的問題 ,因此,可以說,透過「蘊」、「處」、「界」三概念之解析,得以了解「存在」與「認知」之結構,而「存在」與「認知」是 哲學上的重大課題,所以,就哲學領域而言,「蘊」、「處」、「界」三概念之研究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
首先就從「蘊」、「處」、「界」是什麼談起,然後就「蘊」、「處」、「界」三概念作一各別解析,最後就三概念之相關
性作一圖表,並做結論。
(一)蘊、處、界是什麼?
佛學分析「一切法」,即所謂「一切存在」的分析(萬有的分析),常以「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簡稱蘊、處、
界)分析之,今就其涵義說明如下:
(1)五蘊: 分析存在構成要素,由「色」、「受」、「想」、「行」、「識」五要素構成,在個人方面,包括身與心,就普
遍而言,包括物質與精神。
(2)十二處: 討論認識的構成要素,所謂「六根」與「六境」是也。清楚言之,即包括認識的主觀能力之「六根」(眼、耳
、鼻、舌、身、意)與客觀對象之「六境」(色、聲、香、味、觸、法)共計十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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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八界:詳加討論認識的構成要素,所謂「六根」、「六境」、「六識」是也,詳細說來,即包括認識的主觀能力的「
六根」(眼、耳、鼻、舌、身、意)與客觀對象之「六境」(色、 聲、香、味、觸、法)及認識內容之「六識」(眼識、耳識、鼻識
、舌識、身識、意識),共計十八種。
(二)蘊、處、界、各論
(1)五蘊(五陰、五眾)
「蘊」(skandha, khandha) 舊譯為陰或眾,具積聚之義,從個人的身、心乃至廣義的物、心,都可以用「五蘊」來說明,
所謂五蘊即「色」、「受」、「想」、「行」、「識」,(1)今就一一說明於下:
①色(`rupa`):
在個人方面指的是「身體」,在廣義方面指的是「物質」,「色」在傳統的解釋上,即以「變壞」、「質礙」來說明,凡是
身體或物質總是會變化,變壞,如所謂「生、老、病、死」、「生、住、異、滅」、「成、住、壞、空」,這些術語即顯示此種
現象,而且物質總是占據一定的空間,二物或二物以上占同一空間是不可能,這就是「質礙」。
「色」有廣狹二義,在「五蘊」中之色蘊是就廣義而言,一切物質的總稱,而「十二處」、「十八界」中的「色處」、「色
界」,即就狹義而言,僅指物質的一部分。
廣義的「色」就如《雜阿含經》第三所說:「云何色受陰,所有色,彼一切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是名為色受陰。」(2)也就
是說,由「地」、「水」、「火」、「風」四大種之各種及四大種之合成所造色。
其次,《俱舍論》所說十一種色,(3)色括「五根」、「五境」與「無表色」,「五根」者,所謂眼、耳、鼻、舌、身,「
五境」者,所謂色、聲、香、味、觸,「色」有二十種,即青、黃等十二種顯色,與長、短等八種形色,「聲」有八種,如執受
大種等,「香」有好香、惡香、等香、不等香四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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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雜阿含經第二,大正大藏經(以下略稱大正) 2,pp. 9-14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第十一,大正26, p.412。
2.見於雜阿含經第三,大正2, p.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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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甘、醋、鹹、辛、苦、淡六種,「觸」有地、水、火、風四大種及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餓、渴共計十一種,「無表
色」者,非微塵積聚色,其體非極微所成,(4)那麼,無表色為什麼會攝於色蘊中呢?參照《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五即可知其原
因,該論云:「無表自體雖無變礙,而彼所依有變礙,故亦名變礙,所依者何,謂四大種,所依有變礙,故無表亦可說有變礙,
如樹動時,影亦隨動。」(5)
狹義的「色」即指「色境」、「色處」、「色界」,此即「眼根」所取之境也,如《大乘五蘊論》一卷所說:「云何為色,
謂眼境界,顯色、形色及表色等。」(6)「顯色」、「形色」、 「表色」是什麼?《瑜伽師地論》第一有詳細的說明,該論云:
「彼所緣者,謂色,有見有對,此復多種,略說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顯色者謂青、黃、赤、白,光彩明暗,雲煙塵霧,
及空一顯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細、正、不正、高、下色,表色者謂取、捨、屈、伸、行、住、坐、臥。」(7)《
大毘婆沙論》第十三談到色處是什麼,而不加以分類,該論云:
「色處有二十種,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煙、塵、霧、影、光、明、闇,有說色處有二
十一,謂前二十及空一顯色。」(8)
從原始佛教時代到部派佛教時代,「色」的概念是有變化的 ,其實,不僅「色」概念,幾乎全部佛教概念都起變化,原始佛
教時代採一般人能理解的通俗用法,而部派佛教時代即阿毘達磨研究階段,即轉變成嚴密的概念規定,如在原始經典,說明「地
」、「水」、「火」、「風」即採常識的說法,所謂「地」指的是毛、髮、爪、齒、骨、木、石、土、金等,而部派時代,則進
一步探究「地」的特質在堅性,「水」的特質在濕性,「火」的特質在煖性,「風」的特質在動性,在精確意義下,「色」指的
是「五根」及「五境」計十種,說一切有部等主張加「無表色」 而成十一種色法。
關於物質構成的最基本單位之考察,希臘哲學家<德謨克里塔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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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閱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2中。
4.參閱阿毘曇心論經第一,大正28, p.834下。
5.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五,大正27, p.390上。
6.見於大乘五蘊論一卷,大正31, p.848中。
7.見於瑜伽師地論第一,大正30, p.279中。
8.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十三,大正27, p.6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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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概念,而部派佛教提出「極微」(`paramanu`)概念,這是東西方哲人異曲同工之一例。
上述就知識層面談「色」概念,現在,更從經典的啟發帶領中,登上智慧的高峰,點破「色」的迷障,突破「色」的限制,
領悟「色」的本質,而還其本來面目,首先參照《雜阿含經》第一,上面寫著:「色、無常,無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亦非
我所,如是觀者,名真實正觀。」(9)這則經文點破了「色」的 迷障,然後,參照《般若波羅密多心經》,上面寫著:「觀自在
菩薩,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照見五蘊皆空,度一切苦厄,舍利子,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10)這則經
文,突破「色」的限制,領悟「色」的本質,最後,參照《大般涅槃經》第三十九,上面寫著:「色是無常,因滅是色,獲得解
脫常住之色,....色即是苦,因滅是色,獲得解脫安樂之色,....色即是空,因滅是色,獲得解脫非空之色,....色是無我,
因滅是色,獲得解脫真我之色。」(11)這則經文,彰顯「色」的本來面目,總之,這三則經文足供我們細細玩味,從大否定到大
肯定之「心路歷程」與「生命之旅」。
②受(`vedana`)
「受」即苦、樂等「感受作用」,《雜阿含經》第十三云:
「眼色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又:「眼色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緣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
(12)《入阿毘達磨論》卷上更詳細地說明「受」概念,該論云:
「受句義者,謂三種領納,一樂、二苦、三不苦不樂,....能為愛因,故名受,如世尊說,觸緣受,受緣愛,此復隨識差別有六
,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五識俱生名身受,意識俱生名心受,由根差別,建立五種,謂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
根,諸身悅受,及第三靜慮心悅受名樂根,悅是攝益義,諸身不悅受名苦根,不悅是損惱義,除第三靜慮,餘心悅受名喜根,諸
心不悅受名憂根,諸身及心,非悅非不悅受名捨根。」(13)為更明晰起見,今以圖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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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見於雜阿含經第一,大正2, p.2上。
10.見於般若波羅密多心經,大正8, p.848下。
11.見於大般涅槃經第三十九,大正12, p.590下。
12.見於難阿含經第十三,大正2, p.87下及88中。
13.見於入阿毘達磨論卷上,大正28, p.98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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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憂受 ┐精神的 ┐
┌─ 苦受 ─┤ │ (意觸所生受)心受 │
│ ┌┼─ 喜受 ┘心靈的 │
│ ││ │
三受 ┼─ 樂受 ┤└─ 苦受 ┐ ├五受
│ │ │身體的 (眼觸所生受到 身受 │
│ └── 樂受 ┘ 身觸所生受 ) │
│ │
└─ 不苦不樂受: 捨受 ┘
人與動物同具肉體的苦樂感受,而精神上、心靈上的憂喜感
受是人所獨具,動物不太明顯。
③想(`samjna, sanna`)(14)
即「取像」作用,今日的話即「概念」、「表象」作用,如《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所云:「想蘊謂能取像為體,即能執取
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此復分別成六想身。」(15)依眼觸所生想以至意觸所生想,共計六種想,即所
謂六想身,如看到藍天、白雲,興起藍天、白雲概念,或心中構想出來的相,如苦想、樂想、無常想、不淨想、厭惡想等,而用
言語表達出來,再如《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一所云:「構了相是想相,由此想故構畫種種諸法像類,隨所見聞覺知之義起諸
言說,見聞覺知義者,眼所受是見義,耳所受是聞義,自然思構 應如是,如是是覺義,自內所受是知義,諸言說者謂詮辯義。」
(16)
④行(`samskara, sankhara`)
「行」的一般解釋即無常遷流之義,與「有為」同義,其概念內容有廣狹種種義,如「諸行無常」的「行」是最廣義,「五
蘊」的「行蘊」居其次,而「十二緣起」的「行」是狹義的,「思」的「行」是最狹義。
「一切行」或「諸行無常」的「行」是最廣義的「行」,意謂現象界全體,一切「有為法」皆無常遷流,所以這裏所說的「
行」,不僅是「五蘊」中的「行蘊」,而且是「五蘊」全體都是「行」。
其次,即「五蘊」中的「行蘊」,《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名為行蘊。」(17)
這就是說,除「受」、「想」、「識」以外的所有其他心行都是「行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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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參閱入阿毘達磨論卷上,大正28, p.981下。
15.見於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4上。
16.見於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第一,大正31, p.695下。
17.見於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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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派佛教所論及的「行蘊」範圍比原始佛教時代廣得多,如有部等還設了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包括在「行蘊」之中,
即是明顯的一個例證。
《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九云:「思就是行」(18)這是最狹義 的「行」,這裏所說的「思」(`cetana`)即善惡意業。
「十二緣起」的「行」是狹義的「行」,與「業」(karma,kamma)的意義接近,即依「身」、「口」、「意」,而有的善惡
行為,換言之,由「思」引發之動作、語言等行為,都在「行」的範圍內,這是比「思」(善惡意業)有更廣的內容。
經典及大乘都認為「行蘊」即「六思身」,如《雜阿含經》第三云:「云何行受陰,謂六思身,何等為六,謂眼觸生思,乃
至意觸生思,是名行受陰。」(19)再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第一云:「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眼觸所生思,耳觸所生思,
鼻觸所生思,舌觸所生思,身觸所生思,意觸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諸善,思作雜染,思作分位差別。」(20)
⑤識(`vijnana, vinnana`)
「識」是分別作用,判斷作用,認識作用,十二緣起中的「識」具認識主體之義。
《雜阿含經》第三云:「云何識受陰,謂六識身,何等為六 ,謂眼識身乃至意識身,是名識受陰。」(21)這是原始經典的說
法。
到部派時期,對「識蘊」的解說更為詳盡,參照《阿毘達磨俱舍論》便知,該論第一云:「各各了別彼彼境界,總取境相,
故名識蘊,此復差別有六識身,謂眼識身至意識身,應知如是所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處,於界門中立為為七界,謂眼識界至
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為意界,....知識蘊即名意處,亦名七界, 謂六識界及與意界。」(22)從此得知,在「十二處」中,「識蘊
」即「意處」,在「十八界」中,「識蘊」即「六識界」與「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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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見於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九, 大正29, p.48下。
19.見於雜阿含經第三,大正2, pp.15下-16上。
20.見於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第一,大正31, p.664上。
21.見於雜阿含經第三,大正2, p.16上。
22.見於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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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大乘佛教時期,瑜伽行派的唯識法相學,在六識之上加「第七識」(末那識)、(23)「第八識」(阿賴耶識),(24)而中國
大乘佛學,更在八識之上加「第九識」即「阿摩羅識」(無垢識) ,(25)甚至更上一層樓,加到「第十識」,所謂「一切一心識」
(26)。
在原始經典,識的異名「心」(citta)與「意」(manas,mano),「心」、「意」、「識」,三者名異而義同,部派佛教
也採取同樣立場,但到了大乘佛教時期,瑜伽行派的看法與以前有所差異,他們認為「心」、「意」、「識」三者名稱不同,意
義自然也不一樣,三者體性各別,(27)「識」即「六識」,從眼識到意識,「意」即第七「末那識」,(28)「心」即第八,「阿
賴耶識」。(29)
原始佛教之「五蘊」說,「受」是感受作用,「想」是概念 ,表象作用,「行」之中的「思」是意志作用,「識」是分別、
認識作用,這些心作用,彼此獨立平等,「心作用」之外,沒有「心的實體」,因此,「受」、「想」、「思」與「識」同等地
位,「心」一動,諸多「心作用」隨之而起,這就是「心」,除此之外,別無「心」的實體可尋,但到了部派時代,把「心」當
作「實體」,即所謂「心王」來考察,而「作意」、「觸」、「受」、「想」、「思」等稱之為「心所」,(30)為「心」所有,
屬於「心」的意思,在此,「作意」、「觸」等包括在「心王」之中,是「心」的屬性、樣態,而不是獨立的心作用,與原始佛
教的看法大異其趣。總之,原始佛教的「五蘊」說,其「受」、「想」、「行」、與「識」同等地位,到了部派佛教,「受」、
「想」、「行」、變成「識」(心王)的屬下,即「心所」。
(2)十二處(十二入、十二入處)
「處」(`ayatana`)由`ayat`(入、來)與ana(處所、物)構成 ,表示進來的場所,進入的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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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參閱瑜伽師地論第六十三,大正30, p.651中。
24.參閱顯揚聖教論第十七,大正31, p.480下。
25.參閱決定藏論卷上,大正30, p.1020中;大乘入楞伽經第九
,大正16, p.591下。
26.參閱釋摩訶衍論第二,大正32, p.611下。
27.參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二,大正31, pp.701-702。
28.參閱成唯識論第五,大正31, p.25中。
29.參閱瑜伽師地論第六十三,大正30, p.651中。
30.參閱阿毘達磨品類足論第一,大正26, p.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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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處」,舊譯「十二入」或「十二入處」,包括「六內處」,(`ad-hyatma-ayatana`)與「六外處」
(`bahira-ayatana`),所謂「六內處」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所謂「六外處」即色、聲、香、味、觸、法「六境
」,《雜阿含經》第十三說得明明白白,該經云:「六內入處,謂眼入處、耳入處、鼻入處、舌入處、身入處、意入處,何等為
六外入處,色入處、聲入處、香入處、味入處、觸入處、法入處。」(31)又云:「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
、身觸、意法是名一切。」(32)為更清楚起見,列表如下:
┌(1)眼處───── (7)色處 ┐
主觀能力 │(2)耳處───── (8)聲處 │ 客觀對象
「六根」 │(3)鼻處───── (9)香處 │ 「六境」
(六內處) │(4)舌處─────(10)味處 │ (六外處)
(六內入處)│(5)身處─────(11)觸處 │(六外入處)
所 依 └(6)意處─────(12)法處 ┘ 所 緣
上表說明了一個重要事實,那就是「六根」、「六境」一一 相對,而「根」、「境」一接觸,就引發感覺,知覺與對象之間
的認識活動。
現在談談為何設立十二處,其理由安在?由《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三回答這個問題,該論云:「云何建立十二處,
以彼自性作用別故,....復次以二事故立十二處,一以所依即眼等六,二以所緣即色等六,復次以三事故立十二處,一以自性,
二以所依,三以所緣,自性故者謂立眼處乃至法處,所依故者謂立眼處乃至意處,所緣故者謂立色處乃至法處。」(33)
原始經典說「五蘊」是「無常」、「苦」、「無我」,同樣的「六根」、「六境」也是「無常」、「苦」、「無我」、「十
八界」亦復如是觀。
以下就十二處一一解說:
[1]「眼處」(`caksu-ayatana, cakkhu-ayatana`),「眼 根」(`caksu-indriya, cakkhu-indriya`):
「眼處」是外境的「色」進入的根門,而「眼根」是視覺能力,視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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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見於雜阿含經第十三,大正2, pp.86下-87上。
32.見於雜阿含經第十三,大正2, p.91上。
33.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三,大正27, p.37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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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視神經),「根」(indriya)是能力的意思,通常所謂的眼, 即從外部所見到的眼球,而眼的本質是見物的能力,若只有眼球
而失去了視神經見物的能力的話,那就算是沒有眼根了,部派佛教曾區別「勝義根」與「扶塵根」,勝義根即視覺能力,而扶塵
根即眼球,可從外部見到的物質,勝義根是從外部見不到的微細物質,眼根如是,耳根以至身根亦如是解。
[2]「耳處」(`srotra-ayatana, sota-ayatana`),「耳根」:
「耳處」是外境的「聲」進入的根門,而「耳根」即聽覺能力,聽覺器官(聽覺神經)而不是指從外部見到的耳朵。
[3]「鼻處」(`ghrana-ayatana, ghana-ayatana`),「鼻 根」:
「鼻處」是外境的「香」進入的根門,而「鼻根」即嗅覺能力,嗅覺器官(嗅覺神經),而不是指從外部見到的鼻樑。
[4]「舌處」(`jihva-ayatana, jivha-ayatana`),「舌根 」:
「舌處」是外境的「味」進入的根門,「舌根」指的是味覺 能力,味覺器官(味覺神經),而不是指從外部見到的舌頭。
[5]「身處」(`kaya-ayatana`),「身根」:
「身處」是外境的「觸」進入的根門,「身根」指的是觸覺能力,觸覺器官(觸覺神經)而不是指從外部見到的皮膚。
[6]「意處」(`mano-ayatana`),「意根」:
前五處是屬感覺器官,感覺能力,而「意處」是屬知覺器官,知覺能力,至於其與「十八界」的「六識界」關係之異同,待
談「十八界」時再說。
意處是「法」進入的根門,「意根」指的是認知能力,分別 能力,思惟能力等,原始經典,部派佛教都認為「意」與「心」
、「識」無別。
[7]「色處」(`rupa ayatana`),「色境」:
進入「眼根」之物即「色處」,「眼處」之對象即「色境」,如顯色、形色、表色等,這是狹義的色,用眼能見到的,並占
有空間之物質,亦即所謂「有見有對色」,這是專指「眼根」的對象「色處」而言,至於「無見有對色」(專指其他的九處而言)
,「無見無對色」(專指無表色而言)已超出「色處」範圍,不在話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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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參閱阿毘達磨俱舍論第十三,大正29, p.6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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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聲處」(`sabda-ayatana`),「聲境」:
進入「耳根」之物即「聲處」、「耳根」之對象即「聲境」 ,《顯揚聖教論》第一云:「聲謂耳所行之境,耳識所緣,四大
所造,可聞音為體,色蘊所攝,無見有對,此復三種,謂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或因手等相擊出聲,....或宣暢法義而起言
說,....是名為聲。」(35)
人與其他動物從聲帶發聲,物質是經由接觸摩擦而發出音響,聲音有悅耳、不悅耳等之別。
[9]「香處」(`gandha-ayatana`),「香境」:
進入「鼻根」之物即「香處」,「鼻根」之對象即「香境」,香有好香、惡香、等香、不等香之別。
[10]「味處」(`yasa-ayatana`),「味境」:
進入「舌根」之物即「味處」,「舌根」之對象即「味境」 ,味有甜、酸、苦、辣、鹹、淡之別,這也是品嚐人生種種情境
之最佳比喻與寫照。
[11]「觸處」(`sprastavya-ayatana`),「觸境」:
進入「身根」之物即「觸處」,「身根」之對象即「觸境」,根據說一切有部,觸境有能造觸與所造觸之分,能造觸即「地
」、「水」、「火」、「風」四大種,所造觸即四大種所造,如滑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地、水、火、風四大種具有
堅、濕、煖、動的性質,它不是可見的具體物質,而是四種性質存在於物質之中,在這種意義下,四大種為觸境所攝,成為身根
之對象,四大種以外的「色法」,全部是四大種所造色,而所造 觸及其他九處(眼等五根,色等四境)都屬於所造色,根據說一切
有部的看法,連「無表色」也是所造色。
顯色、形色、皆屬色處,前面已提過,這是有部的正說,但也有異說,認為「形色」不是「眼根」的對象,而是「身根」的
對象,即屬觸處所攝。
[12]「法處」(`dharma-ayatana`),「法境」:
進入「意根」之物即「法處」,「意根」之對象即「法境」 。
依「十二處」,攝盡一切現象法(《雜阿含經》第十三云:
一切者謂十二入處),除十一處之外的所有現象皆「法處」所包攝,原始佛教站在一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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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見於顯揚聖教論第一,大正31, p.48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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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的立場,稱呼「意識」的對象為「法處」或「法境」,而未作詳細考察。
在部派佛教的阿毘達磨研究中,凡是概念規定都是明確的,並對「存在」(諸法)做過全面考察,原始佛教所謂「存在」即指
生滅變化的現象法,而部派佛教所謂「存在」,不僅包括現象的「有為法」,而且也包括常住不變的「無為法」,因此,部派所
謂「法處」即包攝「有為法」與「無為法」。
現在談談「法處」的內容,依據說一切有部,「法處」的內容包括(A)無表色,(B)心所法,(C)心不相應行法,(D)無為法,
以下一一說明。
(A)無表色(`avijnapti-rupa`):
即無表業,分為身無表業,語無表業。
(B)心所法:
即「五蘊」中的「受」、「想」、「行」三蘊,是「心」的屬性,說一切有部的《俱舍論》提出六類四十六法的「心所」,
即一、大地法(10),二、大善地法(10),三、大煩惱地法(6),四、大不善地法(2),五、小煩惱地法(10),六、不定地法(8)。
(36)而瑜伽行派的法相宗建立六類五十一法(或五十五法)的「心所」,即一、遍行(5),二、別境(5),三、善(11),四、煩惱(6
或10),五、隨煩惱(20),六、不定(4)。(37)
(C)心不相應行法:
「行蘊」之中,除掉「心相應行」的心所法,即與心、心所不相應的行法,《俱舍論》提出十四種「心不相應行」,(38)唯
識論提出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39)巴利佛教不說「心不相應行」,而把它放在色法,心所法之中,原始佛教沒有「心不相
應行」的概念,後來由於六師外道等的外教影響而產生這個概念。
(D)無為法(`asamskrta-dharma`):
不生不滅的永遠存在即「無為法」,「無為」在原始經典中與「涅槃」同義,「涅槃」是超越生死輪迴,不再有生死,此即
「無為」,這是主觀的心情,最高的境界,而在部派佛教,所謂「無為」即不生不滅的永恒客觀事實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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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參閱阿毘達磨俱舍論第四,大正29, p.19上。
37.參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一,大正31, p.697上。
38.參閱阿毘達磨俱舍論第四,大正29, p.22上。
39.參閱瑜伽師地論第三,大正30, p.293下。
118頁
關於「無為法」的種類,各派說法不同,巴利佛教只主張「涅槃」而沒有「無為」,說一切有部提出「擇滅」、「非擇滅」
、「虛空」三種「無為」,唯識法相宗再加「不動」、「想受滅」、「真如」三「無為」而成六種「無為」,而大眾部、正量部
說九「無為」。
在原始佛教,「存在」稱為「有」(bhava),我們的世界只是意味著現象的存在,亦即「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的存在,我們活在具體的、內容的、事相的世界中,只有努力實踐,不空談理論,才能真正把握原始佛教的精神,然而,原始佛
教也談到真理軌範的的法,如「緣起」、「四諦」的道理等,「緣起」的道理,不論佛出世,不出世都是法界、法住的永遠不滅
的真理,即所謂「真如實際」或「諸法實相」,釋尊認為「緣起法」是存在的真理,佛並未創造「法」,只是發現「法」,而向
世人解說,如此含義的「法」(真理),是不生不滅的永遠存在,故以「無為法」稱之。
(3)十八界:
「界」(`dhatu`)具有差別、體性、原因等要素之義,《俱舍論》認為「界」具有種族,生本之義,(40)而《大乘阿毘達磨
雜集論》認為「界」具有種子義。(41)
《雜阿含經》第十六略說十八界,該經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是
名種種界。」(42)而《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一細說十八界,該論云:「以所依故立六內界,謂眼界乃至意界,以能依故立六識界
,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界,以境界故立六外界,謂色界乃至法界。」(43)《俱舍論》第一扼要說明十八界,該論云:「如是所依、
能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44)
總而言之,「十八界」包括所依「六根」,所緣「六境」及能依「六識」,「眼識」的所依即「眼根」、名「眼界」,「眼
識」的所緣即「色境」、名「色界」,分別「色界」的「眼識」、名「眼識界」,....乃至 「意識」之所依即無間滅的「意根」、名「意界」,「意識」的 所緣即「法境」、名「法界」,了別「法界」的「意識」、名「 意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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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參閱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5上。
41.參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一,大正31, p.695下。
42.見於雜阿含經第十六,大正2, p.116。
43.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一,大正27, p.367中。
44.見於阿毘達磨俱舍論第一,大正29, p.4中。
119頁
依原始經典,所謂「依眼與色生眼識」乃至「依意與法生意識」,一言以蔽之,即依「根」與「境」生「識」,換言之,即
依感覺、知覺與對象,認識得以成立。
經典提出心作用之基本因素與其系列發展,如六根、六境、 六識、六觸、六受、六愛、或六根、六境、六識、六觸、六受、
六想、六思、六愛、六尋、六伺,並指出這些心作用之開展,都是依「緣」(條件)而發生,所以全部是「無常」、「無我」,而
系列發展的心作用,其基本即「十八界」,所謂「六根」,「六境」,「六識」,可見十八界在認識活動中是居於重要與主導的
地位。
「眼界」乃至「意界」的「六根」,及「色界」乃至「法界」的「六境」,都在前面說明過,現就「眼識界」乃至「意識界
」的「六識界」解說如下:
(13)眼識界(`caksur-vijnana-dhatu,cakkhu-vinnana-dhatu):
即視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14)耳識界(`srotra-v. dh., sota-v. dh.):即聽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15)鼻識界(`ghrana-v. dh., ghana-v. dh.): 即嗅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16)舌識界(`jihva-v. dh., jivha-v. dh.):即味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17)身識界(`kaya-v. dh., kaya v. dh.):即觸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18)意識界(`mano-v. dh., mano-v. dh.):即知覺的認識作用,或其主體要素。
談到此,尚有一問題待探討,即「十八界」中的「意界」與「六識界」的關係如何呢?就「六根」與「六境」的「十二處」
立場而言,「十二處」之中,心是「意處」,「十二處」加上「六識」而成「十八界」,「十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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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心是「意界」與「六識界」,「六識界」是「現在剎那」的「六識」,但當作用終止,即進入過去剎那,而「過去剎那」
的「六識」即「意」,所以說,「六識」與「意」的差別在於時間的不同點。
(三)總 結
(1)圖表
上面就「蘊」、「處」、「界」,三概念作各別解說,現在換一個角度與方式,就「蘊」、「處」、「界」,三概念的關係
,作一綜合圖表,示之如下:
十二處 十八界
┌─────┐ ┌ 1.眼處 ─── 1.眼界
│ │ │ 2.耳處 ─── 2.耳界
│ ┌1.色蘊───────┤ 3.鼻處 ─── 3.鼻界
│ │2.受蘊┐ │ 4.舌處 ─── 4.舌界
│ │3.想蘊│┐ └ 5.身處 ─── 5.身界
│ 五蘊 │4.行蘊┘│ ┌────────┐
│ └5.識蘊─┼────── 6.意處 ─┴── 6.意界 │
│ ┌──┘ ┌ 7.色處 ─── 7.色界 │
│ │ │ 8.聲處 ─── 8.聲界 │
└─────┼─┬──────┤ 9.香處 ─── 9.香界 │
│ │ │ 10.味處 ─── 10.味界 │
│ │ └ 11.觸處 ─── 11.觸界 │
│ │ │
│ └ 無表色 ┐ │
│┌ 心所法 ├ 12.法處─────12.法界 │
└┴心不相應行法 │ 13.眼識界┐│
無為法 ┘ ↓ 乃至 ├┘
18.意識界┘
(2)結 論
存在構成要素最簡潔的分類即「五蘊」,為利根而說,(45)其中「色蘊」是物質構成要素的分析,著重在感覺資料的分析,不是
物質實體的分析,而「受」、「想」、「行」、「識」四蘊是心靈構成要素的分析,包括知、情、意三方面,著重在「作用」層
面之分析,如「感受」、「表象」、「意志」、「認識」等作用,而不是心靈實體的分析,與古代希臘大哲<亞里士多德> 的看法接近,也與近代心理學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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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參閱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七十一,大正27, p.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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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處」的分析,不略不廣,特為中根而說,(46)著眼在認識能力與認識對象之分析,提出六種主觀認識能力,即眼、耳
、鼻、舌、身、意「六根」,與六種客觀認識對象,即色、聲、香、味、觸、法「六境」,其中,色、聲、香、味、觸是感覺對
象,而「法」是非感覺對象。
在諸種構成要素的分析中,十八界的說明最廣詳,是針對鈍根而構的,(47)內容包括六種主觀機能(眼界到意界),六種客觀
對象(色界到法界)與六種意識(眼識界到意識界)的整體分析,簡言之,即「根」、「境」、「識」的分析,類似於西洋知識論所
討論到的認識能力、認識對象、與認識內容的諸般相關問題。
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分析背後與其基底,含藏著佛學的根本看法,那就是「無常」、「苦」、「無我」
、「寂靜涅槃」四項根本真理,所謂「蘊」、「處」、「界」是非永久的,即「無常」,是伴隨煩惱的「有漏法」,即「苦」,
是非實體性即「無我」,從無始以來就呈現如此動搖不安,剎那生滅流轉的狀態,但一切會復歸於寂靜,彷如海上狂風巨浪終必
回歸風平浪靜一樣,其深奧的本質始終是一個謎,惟證悟者能解 開這個謎。
在兩千五百多年前,釋尊隨不同的根機,或說「五蘊」,或說「十二處」,或說「十八界」的道理,三種說法,名相不同,
但皆以如何認識「自我」及「世界」為其共通出發點,並透過價值轉換,說「蘊」、「處」、「界」,都是「無常」、「苦」、
「無我」,需經一番徹底覺悟,最後,「常」、「樂」、「我」、「淨」、「寂靜涅槃」的終極理想與最高境界才得以完全體現
,我認為這是與希臘大哲<蘇格拉底>(Socrates)所提出的「認識你自己」,「認識你自己的無知」以達真知的想法,在本質上、
精神上有其共通之處,領悟「五蘊無我」是解脫的開端,「認識自己的無知」是智慧的開端,可謂東、西道理相互輝映,他們兩
位聖哲所揭示的道理與歷程,萬古而常新,對任何世代的每一個人都是新的人生課題與新的挑戰,新的啟發與新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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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同上註。
47.同上註。
http://buddhism.lib.ntu.edu.tw/FULLTEXT/JR-NX020/08_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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