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俱舍論》之五蘊思想
編輯:定源
本文擬以玄奘法師所譯的《俱舍論》本為主要對象,並參考其他注疏,共分六個部分:
一、五蘊思想的提出;二、“蘊”之探討;三、解釋五蘊;四、別立受、想二心所為蘊的原因;五、五蘊次第之建立;六、五蘊思想餘論,分別對蘊藏在《俱舍論》中的五蘊思想作了試述。
首先,引述了五蘊思想提出的用意所在,並說明《俱舍論》是如何發展五蘊思想的。其次,探討“蘊”之一詞的異譯情況,繼而較為詳細地解釋了五蘊的各自意義。接著以四種理由,說明別立受、想二蘊的原因,再進一步同樣從四個方面,分析了五蘊的排列次第,以及從這種排列次第中所反映出來的某些值得注意的觀念。最後,交代了五蘊攝法的數目、蘊不攝無為的原因,乃至與無為法之間的關係。從而確立五蘊思想在佛教理論中的特色,以及它在《俱舍論》中的特定地位。
關鍵字:五蘊、色、受、想、行、識。
作者簡介:閩南佛學院99級研究生
前 言
《阿毗達磨俱舍論》(以下簡稱《俱舍論》)是大乘佛教時期世親論師的一部早期著作,是代表部派佛教時期一切有部觀點的重要論書。在漢文中有兩種譯本:一、陳·真諦于陳文帝天嘉四年(西元563年),于廣州制止寺(現名光孝寺)譯出,共二十二卷;二、唐·玄奘于唐高宗永微二年(西元651年),于長安慈恩寺譯出,共三十卷。隨後有神泰、法寶、普光、圓暉、慧暈、遁麟等大師,對玄奘所譯本進行了注疏,極大推動了《俱舍論》在我國佛教史上的流傳。論中分五位七十五法,對萬有諸法進行了歸類和解釋,並再以早期佛教所提出的有為、無為、五蘊、十二處和十八界等名目,進一步從不同的角度,對七十五法加以同類歸攝,這種分析形式與組織結構,可以說,充分反映了佛教洞察宇宙人生的各種認識角度,同時,也表明佛教本身對宇宙人生的認識所持有特定的思維模式。五蘊思想的提出,正是佛教這種特定思維模式的一大結晶,故而成為佛教探討宇宙人生要素理論之一。本文就試以玄奘所譯本為主要對象,並參考諸家注疏,僅對蘊藏在《俱舍論》中的五蘊理論,略作膚淺的探討,求教于賢哲,希望籍此作為抛磚引玉之論。
一、五蘊思想的提出
佛陀在菩提樹下冥思悟道,主要昭示的是一個“緣起”的道理,揭開了人生痛苦的本質,並對此說明痛苦的根源和滅苦的方法,從而達到解脫的快樂。因此,如何解脫人生痛苦,便成為初傳佛教所著重探討的課題,為此佛陀列舉了世間種種的痛苦現象,概而言之有八種,如《雜阿含經》云:
“苦者謂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恩愛別離苦、怨憎會苦、所求不得苦、略說五受陰苦”。
由上引文,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佛陀儘管是說了生、老、病、死等七苦,但這只不過是五受陰苦(即是五受蘊苦,至於陰與蘊之間譯名的差異,且容下文再述)的略說,也就是說,所謂的八苦,最終歸結為只是一種“五陰受苦”而已,因為五蘊理論,它是側重於對有情主體的刻劃,在主體中活動最為強烈,所以有時也名為“五陰熾盛苦”,這樣五蘊的熾盛便是導致其它痛苦的主要原因,依此而論,滅除五陰就等於滅除了由五蘊所延伸出的其它痛苦。據代表早期佛教典籍的《經集》中云:
“任何痛苦產生的根源是諸識,滅寂諸識,痛苦就不在產生”。
在此明確提出諸識是產生痛苦的主要根源,其實這裡所說的諸識,若從五蘊內容來看,主要還是指五蘊方面而言,因為五蘊思想的特點,就是偏重於對心與心所的分析,在五蘊中,色蘊是探討物質現象(色),其餘受、想、行、識四蘊均是探討心理現象(名)。從這一歸納,我們可以推斷,五蘊內容實際上就是指的十二因緣中的“名色”,但五蘊相對於“名色”而言,在分析方法上比“名色”來得詳細,因為“名色”在佛教中,最初畢竟是用來闡明在母體中尚未形成完整生命體的一種存在,受、想、行等心所當時尚未充分發揮作用,以“名色”來作為從此世到彼世的一種過渡狀態。在佛教中除了想說明有一個持續體之外,還說明了在持續體中物質與精神兩者之間的不可離關係。不過,這已經可以說明,五蘊思想早期存在的一個雛型。 “名色”指的是一種生命體,從“名色”思想發展而來的五蘊理論同樣指的是一種生命體,所以,五蘊在初期佛教中,有時甚至指的就是眾生,如《雜阿含經》說:
“諸蘊因緣合,假名為眾生”。
這裡所說的諸蘊,即是指五蘊而言,它是以眾生為中心,從緣起的角度,說明眾生都是由五蘊假立和合而成,除了賴因緣條件所組合的假體之外,實質上並沒有眾生可言。因此,五蘊的本身並非是一切痛苦的根源,歸根結蒂痛苦的主要根源,還是在於對五蘊本身的錯誤認識,因而才導致了眾生生死輪回,流轉不息。從這意義上說,真正成為眾生的是由於對五蘊本身的染著,所以,在《雜阿含經》中對何為眾生的看法,從五蘊角度進一步提出解釋:
“於色纏綿染著名曰眾生;於受、想、行、識纏綿染著名曰眾生”。
所謂的纏綿染著,換言之,就是對假名安立的五蘊執著有一個實在的我,從非我處執我,就是纏綿染著,對此《雜阿含經》明確說:
“見有我者,一切皆於五受蘊見我”。
正鑒於此,佛陀為了破除眾生對這種假名五蘊的染著,首先是從“緣起觀”入手,採取分析的方法對五蘊進行了探討,進而說明在五蘊中並沒有任何實有的我存在,由此可知,在初期佛教時期,五蘊主要是用來分析“人無我”的一種理論。並且因了知這一法門,而得以解脫,在初期佛教中也不乏其例。然而,由於這一理論它本身所具有這種難以改變的思想內核,所以發展到了《俱舍論》出世時期,世親論師仍然繼承五蘊思想用來分析眾生並破除“我執”的理論,並明確提到佛陀之所以說五蘊法的原因所在。在《俱舍論》本頌云:
“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
佛陀說法的特徵之一,就是能夠“因類而教”,即因不同根基,施以不同的法藥。蘊、處、界在《俱舍論》中共稱為三科,科是品別義,系指三種類別,因所化眾生在根基上,從總的方面來說,有上、中、下種品別的不同,所以,佛陀說了三科對此給予針對性的教化。五蘊是詳于心理分析,破除執迷於心、心所為實我的眾生;十二處是詳于生理分析,破除執迷於現象界為實我的眾生;十八界是詳於物理分析,破除執迷於色、心二法為實我的眾生,由此可見,五蘊在佛教理論中所具有的獨特價值。
然而,世親論師並非只把五蘊理論,單純作為分析心理的理論來看待,他在此只是想說明佛陀之所以提出五蘊理論的主要用意所在。在《俱舍論》中,他在五蘊原有的基礎上,並發展成用來歸攝一切有為法(在《俱舍論》中列有為法,有七十二種)一種理論,甚至還將之引以成為一切有為法的異名,顯然,這相對於早期五蘊為純用來分析“人無我”的理論,其內涵或處延,無疑都得到了進一步的充實與擴展。同時,我們依以上簡略地對蘊、處、界三科所具有的各自理論特色來看,也能明顯看出,五蘊相對與十二處、十八界來說,其理論基礎是比較簡明扼要的,從這一點,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十二處和十八界,正是在五蘊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結果。
二、“蘊”之探討
“蘊”是梵語塞建陀(Skandha)譯名,舊譯作“陰”或“眾”。在《翻譯名義集易檢》中引《音義指歸》云:
“漢來翻譯為陰,至晉僧睿改為眾,至唐三藏改為蘊”。
在真諦所譯的《俱舍論》本中,就翻譯成“陰”,而在玄奘所譯的《俱舍論》本中,則改譯成“蘊”。有關對梵語“塞建陀”一詞之不同翻譯問題,在慧暉的《俱舍論釋頌疏義鈔》中有一段較為詳盡的說明:
“梵雲寒(疑塞字誤寫——筆者)乾陀,此雲蘊義、聚義。若言聚,梵雲揭羅陀,古譯言陰,陰謂陰覆,字應從草,或雲陰陽能生萬物,應,梵雲缽羅婆陀,譯為陰,此應錯譯,法花翻為五眾,若言眾者,即梵雲僧伽,皆非正義也”。
慧暉認為,陰是應的梵語“缽羅婆陀”的錯譯,而眾的梵語又是“僧伽”,所以這兩種對梵語“塞建陀”的翻譯都是非正義的,顯然,以他看來玄奘改譯成“蘊”才是正義的。“蘊”是積聚的意思,而“陰”是蓋覆的意思,兩者的差異,“蘊”是從積聚有為的角度而言,“陰”是從蓋覆真性的角度而言,實質上,兩者皆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有為法的特性。
在《俱舍論》中對蘊是如何解釋呢?本頌曰:
“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此一半頌對蘊、處、界三科各自的意思,作了扼要地解釋,聚是蘊義,生門是處義,種族是界義。因為,此處說明的是蘊義,所以,姑且不談處、界二義內容。《俱舍論》長行對蘊義解釋云:
“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
此處所說的有為法,論中以色為列,依契經做了概舉:
“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
引為注意的是,以上所陳述的“略為一聚”,是指諸法的名相上而言,並非指諸法之體而論,因為過去法之體已過去,無法與現在法為一聚,未來法之體尚未到來,同樣不與現在法為一聚,其餘內外法等也是如此,不過,過去法也好,現在法也好,總之,它們都是屬於變礙的色法,把這同一種類的法積聚在一起,就名之為色蘊。色蘊是如此,其它受、想、行、識四蘊又何獨不然,顯然,所謂的蘊?它是把萬有一切諸法,依同等特質的法,在名相上進行歸類,而後聚集起來。歸為幾類?依五蘊法立場而言,就分為五類,即色、受、想、行、識五蘊,倘若對此進行再分,就成為兩類,一是物質原素——色,二是精神原素——受、想、行、識,於是論中結論雲:
“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然而,有婆沙師等認為,既然把蘊解釋為積聚的意思,那麼,它理當是一種假名,因為:
“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名,有實積聚集共所成故,如聚、如我”。
可是,一切有部則站在一切實有的立場,對這種觀點卻不以為然,對此在《俱舍論》中辯護說:
“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義,非一實物有聚義故”。
一切有部不承認蘊是一種假名,認為一實極微也可以名為蘊,蘊與聚兩者之間的差異,僅存在有蘊實、聚假的不同,就是依蘊的實來辨析各種集聚現象之間的假。然而,其他各派對有部這種對蘊的解釋,卻又不甚滿意。因此,蘊是聚集義就不能成立。這一點,原因在有部同時主張了極微也名為蘊,多物聚集才能名蘊,一極微是沒有聚集義的,就不應該名蘊,在其他各派看來,這點上有部的理論似乎難圓其說,相應的也就出現了各家對蘊之意義的探討:
“有說,能荷果重擔義是蘊義,……或有說者,可分段義是蘊義”。
由此可以大致看出,印度當時各家對蘊的意思解釋也是不盡相同的。儘管如此,在世親論師看來,這些對蘊解釋的觀點,都有“越經”之嫌,因為“經說聚義是蘊義故”,所以,世親論師遵循“論依經據”的原則,還是主張蘊是積聚義。
三、解釋五蘊
五蘊,是色蘊(rupa)、受蘊(vedana)、想蘊(samjna)、行蘊(samakhara)、識蘊(vijnana)。在《俱舍論》中是簡別戒等五蘊而言的,因為戒等五蘊不能攝盡一切有為法,而色等五蘊則可攝七十二有為法盡。色蘊者何?本頌曰:
“色者唯五根,五境及無表”。
色,具有二義:一是變礙義,二是變壞義,即凡屬於有互相障礙,且佔有一定的空間,並經過一段時間會變壞的一切現象,都可以名之為色。以上所舉的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與之相對的色、聲、香、味、觸五境,和無表色共為十一種,總名為色蘊。在一切有部看來,這十一種都具有色之二義,因此對它們進行了歸類,所以這些法都屬色蘊所攝。至於色蘊所包含的數目,餘部也有不同觀點,如《普光記》中載:
“若如經部不立無表色,覺天不立所造色,大乘於法處中更立多色,此宗(指一切有部——筆者按)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蘊名”。
這裡又引出一個問題,因為佛教普遍認為,一切色法都是以極微為最小單位的,既然是最小單位,它就不存在有再分的可能性,這就等於說極微不具有變礙義,依此邏輯而論,極微顯然與色法的二義相違,所以,有餘師認為,極微它不應該是色法:
“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
而有部認為,極微既然是構成一切物質的基礎,它應該也是屬於色法,因為色法必須由色法構成,有部辯護說:
“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集極微變礙義成”。
有部認為一個極微它是不能獨住的,也必須由眾多極微聚集而成,因而它也是有所障礙而最終變壞的,既然如此,極微理應就是色法。細觀此義,有部在這裡又承認極微也可以再分主張,這與他原本認為極微是不可再分割的理論,似乎兩者有所矛盾。
所謂的五根?本頌曰:
“彼識依淨色,名眼等五根”。
此處所說的根,指的是淨色根,也就是別處所說的勝義根,它有別於肉團的扶塵根,眼等五識是依這眼等五種淨色根而生起的,依根得名,所以,名為眼等五根。但為何不言立色等為根呢?《俱舍論》對此認為,色法是表像的眾緣之法,它隨著能緣之根的不同,反映到識上也就有所差異,它缺乏根的增上能生義,因而依根得名。此外,這眼五根為何名為淨色根?《俱舍論》云:
“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所造,淨色為性”。
因為眼等諸識的生起,一定有它相應的物質為其基礎,這種相應的物質,佛教認為它務必是清淨的,它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的清淨本質而構成的,它是以淨色為性,所以名為眼等五根為淨色根。在《圓暉疏》云:
“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此處也強調五根之體的清淨,在佛教看來,淨色根它具有勝用、增上及能生的功能,這相當我們現在生理學上所說的神經系統,而扶塵根就相當生理學上所說的感覺器官,神經知覺是通過感覺器官而獲得的,假如感覺器官受損,神經知覺就會受到某種程度的損壞,從而就影響到眼見色乃至身覺觸的各種官能,可見,佛教對根之緣境的理論闡述,與現代生理學上所說的理論是極為相近的。
所謂的五境?本頌曰:
“色二或二十,聲唯有八種,味六香四種,觸十一為性”。
此處所謂的色,與五蘊中的色蘊之色,其義存在有廣狹之間的不同,這裡僅指的是眼之所緣的色而言,在眼所緣的一切現象,從總體上說,不外乎兩種;一是顯色,此指事物之顏色而言;二是形色,此指事物之形狀而言。另外,從這兩色中又可分出二十種,即從顯色中再分出十二種:即青、黃、赤、白、影、光、明、暗、雲、煙、塵、霧,前四種為根本色,其餘八種是由四種根本色所形成的差別色。從形色再分出八種:即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如是共成二十種。
聲音歸納有八種,總為耳根所緣之境,是屬四大種所造。首先,論中分有執受大種為因和無執受大種為因兩種,所謂的有執受,即從四大種上有所覺受,稱為有執受;相反,則是無執受。其次,從有執受大種中又分有情名和非有情名兩種,從無執受大種中也分出有情名和無情名兩種,所謂的有情名,即從有情生命體上所發出的聲音,稱為有情名;相反,從自然界所發出來的聲音,則稱為非有情名。最後,再從有情名和非有情名中,各分出可意聲和不可意聲,所謂可意聲,即有意義的,並且聽起來覺得舒服的聲音,稱為可意聲;相反,則是不可意聲,如是共成八種: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七、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八、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味,為舌根所緣之境,說共有六種:即甘、醋(酸味)、鹹、淡、辛(辣味)、苦。
香,為鼻根所取之境,共有四種:即好香、惡香、等香、平等香。別處也有說香有三種:即好香、惡香、平等香。
觸,為身所取之境,說共有十一種,即地、水、火、風、輕、重、滑、澀、饑、渴、冷。前四種為能所造觸,後七種為所造觸。在這裡它把屬於身體感受的饑、渴、冷等都列入觸的範圍,可以想見,觸的意義已經擴大了。
五根、五境十種色法,在《俱舍論》看來,它們都是有所表示的,因此可以共稱之為表色。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雖然性質上是屬於色法,但它卻沒有任何表現,有部把這種色法稱之為無表色。如《圓暉疏》云:
“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同是表業,然非表示令他知故,故名無表”。
然而,有餘師卻不贊同有部這種主張,依以上有關對色蘊所包括數目的不同主張的一段的引文來看,經部就不立無表是色的觀點,於是,就有餘師對有部責難說:
“十色(指五根、五境——筆者按)曾當有聚集,變礙義可成,無表非極微,三世無聚集,諸無表色,應不名色”。
對此,有部認為,無表色之所以為色,是因為它隨表色而立名的,於是救說:
“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故”。
他在這裡是從法和喻兩方面,對無表是色主張進行了辯護,因為無表色是隨表色而得名的,表色有變礙,無表色理應也有變礙,就好像樹影是隨著樹的動而動。可是,余師認為,有部這種辯護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假如無表色是隨表色的特質而名色的話,那麼,無表也應該隨表色一樣是可見有對的,表色滅時也理應隨之而滅,然而,有部卻主張無表色它是無見無對的,表色滅時無表色是不會隨其而滅的。至於斯論,各派意見紛歧不一。
無表色,如上所說,它是一種無所表示出來的色,雖則如此,但它的作用和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它甚至可以承當從此世到來世,在其中間取得持續體的作用,假如無表色是隨表色而滅的話,那麼,屬無表色性質的中有(相當於犢子部的補特伽羅),就失去持續從此世到來世的功能,所以,有部依然站在自己的立場,維護自己的理論。於是,順而決定了無表在性質上只具有善、惡兩性,不具有無記的性能,這一點與表色皆通三性是截然不同的。
縱觀以上對色蘊理論的分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它是直接反映了,佛教是如何認識外界的問題。首先,它從分析主體入手(五根),其次,再分析主體所對應的現象(五境),並對光怪陸離的一切現象,進行了歸納,這種歸納比之於早期佛教以三世、內外、粗細等相對概念來說明色法,可以說是精細了一步。並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無表是色蘊所攝內容,對此,儘管當時各家觀點分歧頗大,但在某種程度上,還是解決了,在我們主體上無法看到,而又具有一定影響的某些難以解釋的現象。
以下進行一步探討共同屬心理現象的受、想、行、識四蘊內容,所謂受蘊?它是六根在緣六境時,由於身體等對外境的接觸,繼而在心理上產生了某種感受,在本頌中對其下定義曰:
“受領納隨觸”。
長行進而解釋說:
“受蘊,謂三(苦、樂、舍——筆者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此複分別為成六受身,謂眼觸所生受,乃到意觸所生受”。
這裡簡略地解釋了受,並舉出受的種類和數目,按受的結果而言,有三種,即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舍受),其數目因主體有六門感官,所以,又分眼有觸所生受、耳觸所生受、鼻觸所生受、舌觸所生受、身觸所生受和意觸所生受六種,假如與上三受相結合,六受中各有三受,如是則十八受。此外,以上所說六受,在《俱舍論》的第十五卷中,又把它們歸納為二受,即身受(前五受)和心受(指意觸所生受),既然分為身心二受,依受的結果,在身方面可以說是苦樂二受,在心方面應該稱喜憂二受,於是,受的性質又分五種:即苦、樂、憂、喜、舍,苦樂屬身受,憂喜屬心受,舍通身心二受。由以可見,佛法對心理現象分析的精細程度,不禁令人歎為觀止。
受之數目固然有如此之多,然受之自性又是如何呢?依《俱舍論》中,它只是以“領納隨觸”四字對受進行說明,只有在後來俱舍諸家注疏中,才對此有比較詳細的論述。如《圓暉疏》說:
“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名為受。此隨觸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為隨。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順”。
受是四十六種心所法中的一種心所法,它以領納為義,包含有領受、承受和受用等意思,圓暉在這裡解釋受時,始終與觸(也是四十六心所之一種)聯繫在一起,首先認為,受是以觸為因,由於有了觸,接著才有受,其受之結果如何?或苦、若樂等,是隨觸的不同而不同的,因此又說觸順於受,最後,在觸的同時,對主體而言,他必須具有領受的功能,才能完全得出苦、樂等受的結果。
然而,俱舍注疏諸家,對“領納隨觸”的解釋各自都有不同的看法,共提出有兩點:一、領納隨順於觸之境——執取受,即一切心、心所法都有此受執取所緣之境。二、領納隨順於受之觸——自性受,即受領納自己所觸之境,在這兩種解釋中,那一種才是真正屬於受的自性呢?依俱舍諸家注疏證文中,多數是主張第二種領納隨順於受之觸為受的自性,即強調受、觸二心所互相依止,不相違背,觸是受之所依,受是觸之能依。至於有關諸家對此的不同看法情況,請閱窺諦的《俱舍一頌的檢討》一文,其中他主要引普光的《俱舍論記》、法寶的《俱舍論疏》,以及慧暈的《俱舍論頌義鈔》等,對“受領納隨觸”作了較為詳盡的論述。
在以上我們說到受的性質時,在三受或五受中,有一種名為舍受,有時亦名為俱相違,即為一種不苦不樂的中庸受,有人認為,既然它是不苦不樂,就應該名為無受。可是,又有人認為,平時固然沒有感覺到特別的苦和樂,但仍然是有所感受的,所謂的舍受,並非指毫無感受,只是相對于苦、樂二受而言,比較輕微,不易為我們所覺察罷了。
所謂想蘊,它也是四十六心所中的一個心所,它的功能相當於現代心理上所說的知覺或表像的作用,即對具體事物進行抽象思考,再予以概括,而後形成種種名言概念。倘若與受蘊相應而論,也就是說,對身和心所感受到事物,經過思考,進而給予種種假名安立,這就是想蘊的功能。在本頌中曰:
“想取像為體”。
長行對此解釋曰:
“想蘊,謂能取像為體,即能執取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此複分別為六想身,應如受說”。
想心所是在受心所的基礎上,主要承擔取諸法自相或共相的作用,所以名為取像,並因種種感官所觸的不同,與受蘊一樣,也可以分為六想,即眼觸所得想、耳觸所得想、鼻觸所得想、舌觸所得想、身觸所得想和意觸所得想。如此說來,想、受兩者又有何異同?它們的共同點都是接觸外境,受心所是接觸現象之後,在主體上產生某種感受,這種感受與觸非常緊密,而想心所是接觸現象之後,再從主體上給現象某種假名,是取諸法的形態等特徵為其作用,有關這點在《法寶疏》中是以各自領境的強弱來進行區分的,疏曰:
“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弱有異,立名不同”。
受心所之所以領境強,是因為它隨觸的變化而變化的,觸樂境成樂受,觸苦境成苦受,在心理上反映易為了知,而想心所固然要以觸作為它前提,但不如受那樣與觸的關係密切,它只是對所觸之境予以取相,在心理上反差沒有受心所明顯。
所謂行蘊?指的是造作義,即是一種意向或動機的思維活動,它的涵蓋面非常之廣,如本頌曰:
“四餘名行蘊”。
即是除了色、受、想、識四蘊之外,其餘的一切法(無為法例外)都可以稱為行蘊所攝,也就是在四十六心所法中,除受、想二心所,其餘的四十四心所,以及十四不相應行法,共五十八種,皆屬行蘊所攝。因為它造作性強,所攝之法又多,所以偏立行蘊名。此外,由於造作為行,業是造作,思(與身、口、意三業中意業相當)是以業為性,所以行蘊的意思又與“思”的意義相近。
所謂識蘊?在小乘佛教時期,具體指的是“六識”而言,與後來大乘唯識所指的“八識”識體有別,本頌曰:
“識謂各了別,此即名意處,及七界應知,六識轉為意”。
長行對識蘊解釋說:
“各各了別,彼彼境界,總取境相,故名為識蘊”。
若依現代語解釋,就是說六識身(眼識乃至意識)他們各自了別自己所緣的境,於自己所緣的境上,取其總相,為識蘊的作用。因此,識蘊也可以理解為是統一各種心理活動的根本意識,它統帥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兩大內容。不過,在《俱舍論》中,對此曾有,或名為意、或名為心、或名為識三種相近意義的不同解釋,意是從思量角度而言——即是意處,心是從集起的角度而言——即是七心界,識是從了別的角度而言——即是識蘊,他們僅是從各自具有不同的勝用,對主體意識進行了觀察與分析。當這三種異名思想,發展到大乘唯識思想成熟時,唯識學者就以這三種異名思想與唯識八識理論相結合,分前六識(主要還是指第六意識)名識,第七末那名意,第八阿賴耶名心,這種分類方法,可以說使原本識、意、心三者的概念,進一步地得到了明朗化。
識蘊是一種心法,它統攝六識心王,與四十六種心所法共同承擔一切心理現象,由於它是心王,因此與附屬于心王之下的各種心所,就形成了主次的不同,心王是主,心所是次。儘管它們有主次之間的差距,但兩者在操作認識過程中卻又不能相離,否則,一切心理機制都不能運行,所以,它們兩者之間的關係,在經典中經常是以君和臣之間的關係來予以說明的,有君無臣宛如有舟無水,有臣無君恰似有水無舟,二者缺一,皆不可運行。心王與心所共同運行的是一個緣境的功能,兩者儘管是同行的,但畢竟不是同一的,心王與心所在共同緣境時,所賦予的責任是有所差異的,這一點主要表現在兩者取境上,即心王取境之總相,心所取境之別相。然而,心王是否就只取總相,不取別相,心所就只取別相,不取總相?有關這些討論,在當時各家之間,意見分歧頗大,總而言之,有四種觀點:
第一、《入阿毗達磨論》第二云:
“唯總分別(即取——筆者),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識(心王)的作用是總的分別色等諸境,受等心所法只是緣色類等差別之相,識是無法緣諸法差別之相的,識相對心所法而言,只是可以作為它的所依而已,以上所舉是主張心王唯取總相,不取別相的觀點。
第二、《普光記》云:
“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
心王的作用它主要是取總相,同時,它也能夠兼取別相,而心所法只能取別相,不能取總相。
第三、《普光記》云:
“諸心所法,各各正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但取總非別”。
在諸心所法中,它們各自都能正取自己的別相,同時,也能兼取他法的總相,而心王只能取總相,不能取別相。
第四、《普光記》云:
“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
這是主張心王與心所都能夠取總相和別相,不過,心王主要取的是總相,再兼取別相,而諸心所法主要在取各自所緣相的同時,也能兼取其它心所的別相,以及心王的總相。
以上有關對心與心所緣總相與緣別相的四種不同觀點,於普光的《俱舍論記》與神泰的《俱舍論疏》中均有論述。不過,在神泰看來,從《俱舍論》的本意出發,還是認為心王的作用只能是取諸法的總相,心所法的作用只能緣諸法的別相,也就是說,《俱舍論》是支持以上的第一種主張,在《神泰疏》中,他先引了《正理論》、《入阿毗達磨論》和《顯宗論》等主張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唯取別相的觀點,並云: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相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有人不得論意,妄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為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
顯然,神泰在這裡所謂的“論意”,即是“但取總相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並說其它的觀點都是“妄為”不符合《俱舍論》本意的,儘管如此,當時各家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所以,還是很難斷定誰是誰非。可是,發展到後來大乘唯識體系成立時,唯識學者對此認為以上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主張心王唯取總相,心所正取別相,兼取總相。
四、別立受、想二心所為蘊的原因
在五蘊中,對一切物質現象統稱為色蘊,因為它們共同的特徵,是在空間上都是互相變礙,在時間上都終歸於變壞,所以立色蘊名。識蘊是具有了別色蘊的功能,並能統帥與之相應的心所法的主要作用,所以必須立識蘊名。而行蘊從以上我們對它所作的分析中,依其具有造作的這一意義上看,在廣義而言,它是一切心所法的總稱,並且還能歸攝在心、心所之外的心不相應行法,因為它所攝之法多,所以也必須立行蘊名。唯獨受、想二蘊,原本是屬行蘊所攝心所法中的兩種心所法,為何要把它們在諸心所法中抽出,並立以蘊名?如《俱舍論》云:
“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耶?”
頌曰:
“諍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
以上頌文,對為何別立受、想二心所為蘊,說明有三點理由:
一、諍根因,諍是煩惱義,根是能生義,即是煩惱生起的原因。此共分兩種,一是在家之人因染著樂受,而生起的貪煩惱,二是出家之人由於不明緣起之理妄起顛倒想,而形成一種見煩惱。這裡為何分在家人與出家人煩惱起因的差異,是因為在家人都普遍生活在一種對物欲強烈追求的心理之中,對於感受到的樂境一般都是執著難舍,於是產生了對樂境的貪愛,從而導致生命的痛苦,之所以痛苦,是因為貪愛,之所以貪愛,是因為領受五欲之境,由此推論,受心所就成了產生煩惱的根本起因。而出家人固然已對五欲之境淡而遠之,但對於佛教的緣起之法卻難以正確把握,於是就生起種種顛倒妄想,從而導致煩惱痛苦,由此可見,眾生之所以煩惱痛苦,是因為對緣起之法起顛倒妄想的原故。當然,以上只是從不同的角度,說明在家人與出家人,在煩惱起因上各自存在有偏重的不同而已。依此看來,煩惱生起主要是受心所和想心所強烈活動的原故。如論雲:
“此二心味受力故,由受有貪味五境,因此生五鈍根,名貪著諸欲者也。由倒想分別,生五利使也,五鈍使、五利使名諍根,受、想為因,生此二類煩惱,名諍因也”。
二、生死因,生死是果,果必由因,此因即是受、想二心所,由上我們可以了知,樂受是貪著的直接原因,而貪著又是生死的根本。並且,在轉生受胎時,中有身又往往起顛倒妄想,如男見母生喜,見父生嗔,如女見父生喜,見母生嗔,由此導致了生死輪回,如論云:
“受、想二法是生死勝因,何以故?眾生貪著受,起倒想,輪轉生死”。
三、次第因,是說受、想二心所,在五蘊中依隨粗、隨染、隨器、隨界差別,所作次第動因,以成色、受、想、行、識之次第。有關這五蘊之次第成就,有待下文,再作論述。
由於以上三種原因,所以,別立受、想二心所為蘊。在上文我們已經說過,五蘊思想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破除對五蘊本身的執著,甚至強調只有破除對五蘊的執著,才有可能了生脫死,所謂的執著,其質上就是指的主體對客體,乃到再對主體,付加與一種不符合主客實際的錯誤認識,在這種錯誤認識過程中,除了心識取到首腦作用之外,在諸心所法中受、想二心所的力量是最為強大的,可以說是促成點燃生死的兩條導火線,切斷這兩條生死導火線,將成為五蘊法門所要致力的重要對象。
五、五蘊建立之次第
五蘊是一個非常嚴密的理論,它在名目建立上是有一定理論依據的,為何要立色蘊名乃至識蘊名?這一問題,依前面所有的分析,讀者假如加以注意的話,我們已經在不同章節中約略地作過了回答。無獨有偶,五蘊理論在組織結構次第上也有它一定的根據,這一點,在《俱舍論》中還專門立頌作了說明,本頌曰:
“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立”。
此一半頌,說明五蘊之所以是色、受、想、行、識的排列次序,有它四種原因:
第一,隨粗次第,是說五蘊的次第,是隨粗到細的程式排列的。首先,色是屬於有礙有對之法,而其它受、想、行、識四蘊都是無對之法,它是最粗,所以列為第一;其次,在四種無色中,受心所中有苦受和樂受,是為最容易覺察的,相對想、行、識三蘊而言,它比較粗,所以列為第二;想心所主要取差別境相,如男女、青黃、大小等相,相對於行、識二蘊而言,容易了知,所以列為第三;行蘊中表現有貪、嗔、癡等心所,所以在識前說,列為第四;最後,識是了別法之總相,總相難分,所以列為第五。
第二,隨染次第,是說五蘊的次第,是隨染到淨的程式排列的。因從無始以來,眾生多是於男女等欲色上,更相愛樂,色為最染,所以先說色蘊;于色愛上耽著樂受,所以次說受蘊;由染著因,起顛倒想,所以第三說想蘊;由顛倒想,生諸行蘊之煩惱,所以第四說行蘊;這些煩惱都是依識而起,所以識蘊在最後說。
第三,隨器次第,這裡是以比喻說明,即隨食器、食物、助味、廚人和食者的先後次序排列,來說明五蘊次第的,比如想舉宴迎客,就必須先求上等的器具,色蘊是器具的所依,所以先說色蘊;器具已具備,接著,就應該擬求米麵等食物,領受這種飲食,對有情身或有增益或有損減,假如是樂受則能益人,假如是苦受則能損人,所以次說受蘊;求得食物之後,畢竟尚不能單獨食用,其中必須要加油、鹽、酢等助味(佐料),方可食用,想蘊同助味,如果生怨想,必定是苦受,如果生親想必定是樂受,就好像助味能決定食物的味道,所以進而說想蘊;行蘊中它有業煩惱,業因能生異熟,比如廚人能製造食物,所以說行蘊為第四;食物作完,主要還是要有受食者享用,識蘊比喻食者,有情身識蘊為最勝,所以最後說。
第四,隨界別次第,即是依三界差別次第而對五蘊進行排列的,因欲界中有五受欲,色相顯了,所以先說色蘊;色界中初禪及二禪是喜受勝,三禪是樂受勝,受相顯了,所以次說受蘊;無色界中前三界,即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是想心所勝,所以第三說想蘊;非想非非想處是思心所最勝,其業能感八萬劫的果報,而思又是行蘊所攝,所以第四說行蘊;識是通三界,亦通前四蘊,就是說識住在色、受、想、行四蘊中,前四蘊有所住,識為能住,識不能離色,同樣的,色也不能離識,所以把它置於最後。顯然,在佛教看來,識與色(物質與精神)它們是一種因緣關係中相互結合變化而存在的,在此兩者中決不承認誰是第一性的主張。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第一種是側重於從五蘊的表相,來說明五蘊次第的,第二種是側重於從五蘊的性質,來分析五蘊次第的,第三種用比喻來說明,促使了第一種和第二種從理性的分析中,趨向於感性化,使我們進一步地瞭解到五蘊之間的緊密聯繫,而第四種是從三界的宏觀上來鳥瞰五蘊在三界中的活動情況。再者,倘若把第一種與第二種相結合來看,粗到細與染趨淨它們顯然是一種相應的關係,這種說明方式,在隱約中可以窺視到,印度人對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所持有的一種特定的認識態度。在古代印度,人們普遍認為,越粗的事物它就越染,物質相對精神而言,無疑它是最粗的,所以它也就是最染的,純潔的生命應該擺脫這種染汙的束縛。由於普遍存在有這種觀點,所以導致了人們摒棄對物質性的享受,乃至貶抑物質存在價值的傾向,追求一種純精神乃至超越精神的生活。有關這些,在古代印度的苦行主義和修定主義者的身上,反映尤為突出,從以上的五蘊排列次第中,顯然可以看出,它同樣也是受到了這種傳統觀念的某些影響。
六、五蘊思想餘論
在《俱舍論》中,專頌論述五蘊理論內容,總共還不到十個頌,儘管如此,《俱舍論》對五蘊理論無論在內容結構上,還是在組合次第上都提出了十分精要的闡明,相對與早期五蘊理論而言,其思想發展是肯定的。此外,在《俱舍論》中五蘊與十二處和十八界一樣,承擔起歸攝諸法的任務,不過,十二處和十八界總攝《俱舍論》所提出的五位七十五法無遺,而五蘊只能歸攝七十二有為法,無法歸攝三種無為法,其攝法情況,詳表如下:
色蘊——————————————五根、五境、無表色(共十一種) 五
受蘊——————————————————大地法中受心所(一種) 位
五蘊 想蘊——————————————————大地法中想心所(一種) 七
行蘊—除受想二心所之外其餘四十四心所及十四不相行法(共五十八) 十
識蘊—————————————————————六識心王(一種) 二
五蘊為何不歸攝無為法呢?本頌曰:
“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
蘊之所以不攝無為,是因為義不相應,論曰:
“三無為法,不可說在色等蘊中,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蘊,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如前具說,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品類差別,略為一聚,名無為蘊”。
所謂的無為法,它是相對于有為法而言,它是無造作的,即不依因緣和合而成的不生不滅之法,在《俱舍論》中說有三種,即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和虛空無為。以清淨智慧簡擇四諦中有漏無漏之法,遠離煩惱束縛,而得到寂滅的真理,名擇滅無為;不以擇力所得的寂滅稱非擇滅,就是即將生起的法,由於緣缺而使它永住于未來,而無法生起到現在,因為缺緣不生,自然也就不滅,不生不滅,所以名非擇滅無為;虛空無為,其指的虛空不是空間意義上的空,因為我們所指的空間,雖不礙物,卻會被物所礙,它仍然是一種色法,虛空無為的空,是指能包容一切萬有,不會被物所礙,也不會礙物的一種實體,不管物存在還是不存在,它都常住不變,這裡是以喻來說明無為法。
在五蘊中,色是變礙的,受、想二心所活動強烈,是生死痛苦的根源,行是造作義,識又是了別,因此,綜觀以上對無為法的解釋,無為法的體是不可能與這五蘊中的任何一蘊意義相應,無為法的體是非色的乃至非識的,所以無為法非蘊所攝。
既然無為法不是色蘊等所攝,為何不更立第六蘊名無為蘊呢?論中對此舉出三種理由予以說明:
無聚義,蘊是聚義,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不過,在此還是有必要另作略說,聚有二義:一是把散在各處的東西,收攝積集起來,聚於一處,名之為聚;二是對三世法,可以用智慧略為一聚,名之為聚,無為法不具有以上聚之二義,所以不能立第六蘊。
2、無依義,論曰:
“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
以上所說,蘊也有二義,一是顯染依,指取蘊而言;二是顯染淨依,指蘊本身而言,染依是屬於有漏的,無為非有漏,故而無為非染依;再者,無為不隨煩惱的增長而增長,不屬於染依,無為也不是道諦,不屬於淨依,故而無為也非染淨依。無為不依以上二義,所以不再立第六蘊。
3、蘊息義,論曰:
“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
有論師提出,蘊是聚集義,有為法有聚集,可以名有為法是蘊所攝,無為法無造作,不可名無為法是蘊所攝,既然如此,那麼蘊息應該就是無為法,有如瓶破就不是瓶,可是,論主卻不贊同這種觀點,認為假如蘊息是無為法,無為法就不是蘊所攝的話,那麼十二處和十八界息是無為法,無為法就不應該為十二處和十八界所攝,可是事實上,十二處和十八界它們皆可歸攝無為法,所以想以蘊息成無為法,並立無為蘊名,是不切實際且有矛盾的,所以無為法非蘊所攝,同時,更不能更立一蘊名無為蘊。
五蘊與無為法從以上三義分析,無為雖然不為五蘊所攝,但是,它們之間也並非毫無關係的,因為有為與無為它們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在佛教看來,無為是一種難以把握的實在,它作為一種既存在又難以名狀的實體,在佛教中很難找出適當的詞語對它加以描述。它首先只能是通過有為法的分析,了別有為法的緣起性,而後才能達到無為法境地。所以,談有為法時不能離開無為法,也就是說沒有無為法,談有為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相反,談無為法時,如果離開了有為法,也將會墮入談玄說妙的懸論之中。可見,有為與無為之間還是存在有一定關係的。五蘊理論的提出與闡明,它即是從有情為本位的立場出發,側重于對人生的關注和現象的分析,在一切有為法的現象中,採用歸納的形式,而後給予概括性的說明,由此突顯了五蘊理論的一大特色。
結 語
印順法師在《佛法概論》中說:“凡宗教和哲學,都有其根本的立場;認識了這個立場,即不難把握其思想的重心,佛法是以有情為中心、為根本的。如不從有情著眼,而從宇宙或社會說起,從物質或精神說起,都不能把握佛法的真義”。若依此而言,五蘊理論無疑是一種把握佛法真義法門。《俱舍論》對五蘊理論的闡述,儘管在色蘊上耗費了許多筆墨,但主要還是從有情主體上來進行分析的。從色蘊的分析中,使我們瞭解到《俱舍論》是如何認識世界的,從受、想、行、識四蘊分析中,也可以窺探到《俱舍論》是如何認識有情的,再進一步從五蘊整體思想上來考察,它所反映出來的卻又是有情與世界、心王與心所,乃至五蘊與無為的一種關係,從而確立了五蘊在《俱舍論》中的特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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